中标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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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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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0/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307310053-6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 (2)项目名称: 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30731005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标的名称: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服务采购 (二)标的金额:根据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30﹪进行结算,2年零4个月委托检测经费总量不超该招标项目经费总量,甲方按考核结果分配工作任务,不保证各中标单位的最低工作量。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9-28 —— 2025-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宁乡市(具体由甲方抽取结果确定市监所辖区范围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 交付时间:按照甲方提供的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组织检验检测工作,严格按时开展釆样、样品检测等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岀具检验报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岀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需对抽样检测的合法性负责,同时可按照釆购入的需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报告。 2、 交付方式:按照釆购人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釆样、样品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之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告釆购人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根据检测数量及检测项目按实结算,凭验收报告、采购合同、考核结果及发票等甲方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季度支付。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深圳新安支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1418217771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乙方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食品检验人不得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乙方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依法检验:乙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乙方须按照市监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及相关要求组织检验检测工作。 3、按时检测:按照甲方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甲方。 4.提高不合格样品检出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率达到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要求。 5、结果运用: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甲方要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乙方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由甲方验收小组按季度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结算手续。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的抽检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如乙方服务质量达不到甲方考核标准和要求,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且不再续签。 2.乙方必须有专人负责检验检测工作,24小时响应,正常情况下,4小时内抽检人员须到位,应急情况下,2小时内抽检人员须到位,如乙方在本项目合同周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次数和人员到位情况达到3次(含)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本项目检验检测的任何资料。 (二)甲方的义务 1.负责抽检任务的下达和抽检费用的及时结算支付。 2.提供抽检工作所需相关文书。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投标承诺提供服务,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2.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款,乙方有权停止服务,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相关要求,确保具备所承担抽检任务涉及食品以及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和相关资质,能够对检验结论进行准确判定,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分包检验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2.具备保证完成抽检任务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技术人员等工作条件。 3.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成指定抽样地点、抽检单位类型的样品采集工作。 4.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保证完成食品安全抽检数据上报工作。 5.如实上报样品信息、检验结果和抽检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和分析抽检工作,并对检验工作负责,确保所承担的抽样、检验等相关工作科学、公正、准确。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如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检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等),应当按照甲方相关要求报告。 6.严格遵守甲方关于食品抽检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规定的材料及有关情况报送甲方。对于无法按时上报的情况要事先向甲方书面说明情况。 7.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抽检工作有关纪律要求: (1)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2)不得以承担抽检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承揽业务;在承担抽检任务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同类食品的有偿服务协议及其它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 (3)不得接受被抽检企业的馈赠,不发生利用抽检工作牟取利益的其它行为; (4)开展抽检工作,不得收取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费用; (5)不得以各种形式利用抽检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食品推荐、评比活动,向受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放抽检合格证书或牌匾; (6)遵守保密纪律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单位、人员以及公众透露任何与检测任务、检测结果有关的信息。 (7)乙方在履行合同任务过程中的安全自行负责。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甲方如出现未提供抽检计划或未拨付相关经费等行为,乙方可停止执行甲方提出的抽样检验任务。 (二)乙方如出现以任何形式泄露抽检信息以及数据的行为,甲方将终止委托工作,停止拨付经费,乙方需退回已拨付费用,同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乙方如出现出具虚假、错误检测数据和结论的,将扣除相应的承检费用,乙方同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乙方未按时完成承检工作,并未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的,甲方有权拒付项目余款或要求受托方退还相关经费。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本合同一经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但甲乙双方就变更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期满即终止。若达成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条件,则本合同按照约定解除。 (三)合同期内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不再安排相关抽检经费,采购人将无条件终止合同,由此给中标供应商带来的经济损失将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作任何补偿。 二、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三、合同未尽事宜以招标文件为准。 四、通知与合同送达 (一)甲、乙双方按以下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送达合同: 甲方地址: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99号,收件人:彭冬莲,联系电话:13755095455,邮政编码:410600。 乙方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1号三一工业城老研发楼3楼华测检测 收件人:钟毅,联系电话:17673162786,邮政编码:410100。 (二)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发生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以上地址同样适用于诉讼送达,产生诉讼送达的法律效力。 五、保密 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秘密、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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