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乐市财政采〔2024〕85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12/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5111012024000134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乐山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裁决)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聿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419号2幢4单元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杨万超。
被投诉人: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住所地:乐山市高新区乐高大道6号6幢智创SOHO A座。
负责人:张扬。
被投诉人:乐山市实验中学,住所地:乐山市天星路99号。
负责人:谭俊。
相关供应商:四川谷元洲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东段207号。
法定代表人:李芳琴。
投诉人四川聿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聿宁)不服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于2024年9月20日就乐山市实验中学(以下简称市实验中学)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及校园广播系统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1012024000134)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投标的“IP网络音频采集器”存在虚假响应技术参数投标的情形。
投诉请求:1.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
2.依法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依法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制造商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依法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四川聿宁科技有限公司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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