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黔0111破15号贵州青栀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受理破产裁定书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24/10/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贵州青栀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受理破产裁定书
公开时间:3小时前 | 公 开 人:贵州青栀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 0111 破申 19 号
申请人:贵阳市花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 省贵阳市花溪区洛平行政新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
负责人:秦勤,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琳,女,1989 年 3 月 9 日出生,汉族, 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霞晖路 80 号 2 栋 2 单元 2 楼附 3 号,系该 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小婷,女,1990 年 6 月 28 日出生,汉族, 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路 22 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贵州青栀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 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羊龙村贵州金石亿隆置业有限公司门面 3 栋 3-1-04 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武。
根据申请人贵阳市花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贵州青 栀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审查一案,申请人以贵州青 栀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贵州青栀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 省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区石板镇羊龙村贵州金石亿隆置业有限公司 门面 3 栋 3-1-04 号,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在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 本人民币 500 万元,股东为:1、赵学武,持股比例 51%,2、赖庆, 持股比例 49%,由赵学武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旅游项目开发、 旅游景点经营管理、旅游信息咨询、旅游文化传播等。该公司存 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依法对被申 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花人社监罚字〔2020〕 第 05 号),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依法对被申请 人进行催告后向本院提出行政非诉审查,经审查作出了(2021) 黔 0111 行审 15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申请人作出的行政 决定。裁定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 中未发现贵州青栀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作出(2022)黔 0111 执 2507 号执行裁 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以贵州青栀坊文化 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执行案件移 送破产审查。本院于 2024 年 9 月 2 日作出(2022)黔 0111 执 2507 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贵州青栀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执 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 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指引》规定,申请人贵州青栀 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羊 龙村贵州金石亿隆置业有限公司门面 3 栋 3-1-04 号,本院有管辖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 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以及第七条第一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 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之规定,申请人提交了(2021)黔 0111 行 审 15 号行政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2022)黔 0111 执 2507 号执行裁定书等等证明申请人确实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 故申请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贵州青栀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怔秋 审 判 员 高现现 审 判 员 彭瑞珲 [核对位置] [院印]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蓉
附件
(2024)黔0111破申19号-贵州青栀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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