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服务名称
折扣率
折后单价
1
工时单价
75%
11.25元
2
材料管理费
9%
2.1 本次维修招标金额为127万元,包含开福区机关事务中心109台、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1台、开福区纪委监委5台、开福区农业农村局1台、开福区司法局1台,共计137台公务车辆的维修。
2.2 本合同维修上限价为77万元/年。
2.3 本合同具体维修服务对象为:开福区机关事务中心(部分公务车辆)、开福区纪委监委(全部公务车辆)。
负责应急通讯用车的维修,按实结算。
4.1.1按乙方提供的结算清单(含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工时、管理费、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等),由甲方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审定的价格按实结算。
4.1.2费用结算方式:维修费用=中标工时单价×工时定额+经第三方审核的材料价格×(1+材料管理费率)
4.1.3工时单价:11.25元/工时(含税)
4.1.4材料管理费:9%(含税)
4.1.5:材料费按第三方咨询公司审核价格为支付依据。(含税)
4.1.6维修工时依据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为依据。
1、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
2、根据车辆具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尽心尽职、文明维修。
3、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4、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按照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标准及中标报价合理收费。
5、配合甲方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
6、为甲方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
7、更换的配件,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8、具有回收价值的配件旧件,由乙方负责保管并做好台账统计。
9、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10、设备与车辆在零配件及维修服务质量保质期内出现返修的,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应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接到甲方管理人员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如冰灾、洪灾、大型活动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应派维修小组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
12、乙方应保证甲方设备与车辆在委托维修期间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维修服务期间乙方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厂维修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车辆设备发生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及其他行政、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14、乙方应建立和执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旧件回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客户意见处理制度等,以及各种重要服务环节和技术操作的规范。
15、乙方维修厂应配有监控录像,并且保存有90天内的监控视频可查。
16、乙方须记录(维修服务)结算清单,清单中载明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工时、管理费等,维修人员及 送修人员签字。(送修人原则上是驾驶员、管理员、接车员等)。
17、服务规程
(1)、接修
乙方应对送修设备、车辆的按维修保养中报单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 核查。
(2)、初检
(3)乙方根据《维修中报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口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甲方确认。只有在甲方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乙方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3)、检修
乙方要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新增维修项目要有采购人书面认定记录等,并每季度向甲方报送。
(4)、修竣设备、车辆交接
(5)、乙方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甲方应仔细检查修竣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符合招标规定,甲方应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不符合招标规定,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要求乙方改正,直至检验合格。
(6)、维修档案
乙方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18、乙方应当做到“四优": 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19、经乙方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乙方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180天内:大修,竣工出厂之日起一年半内。
20、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乙方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从而导致甲方车辆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1、所需配件必须为合格产品。
甲方有权在必要时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乙方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费用每季度按实结算;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甲方有权对乙方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所有工时价、材料管理费的价格不得超过乙方承诺的优惠率。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