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甘肃简牍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中标公告
金额
88.33元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2/09/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bjfh-2022-采069
预算金额89万元
招标公司甘肃简牍博物馆
招标联系人常燕娜0931-2110819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鑫0931-8622178
中标公司兰州太宇能电子有限公司88.33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甘肃简牍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中标公告
甘肃简牍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2022zfcg03313
二、项目名称
甘肃简牍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兰州太宇能电子有限公司 |
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街道南昌路532号101室 |
88.335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
供应商名称 |
名称 |
服务时间 |
服务要求 |
服务标准 |
服务范围 |
兰州太宇能电子有限公司 |
馆藏文物数字化保护 |
合同签订生效后60日 |
达到国家现行技术标准 |
达到国家现行技术标准 |
馆藏文物数字化保护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耀华,徐淑梅,是渊红,李铭,杨福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的标准
收费金额:1.325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甘肃简牍博物馆
地 址:兰州市和平路165号
联系方式:0931-21108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
联系方式:0931-8622178;136093538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鑫;孙莉
电 话:0931-8622178;13609353810
附件下载 | |||
分项报价表.pdf分项报价表.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终稿.招标文件)甘肃简牍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pdf(终稿.招标文件)甘肃简牍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pdf |
甘肃简牍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化保
护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BJFH-2022-采069
采购人:甘肃简牍博物馆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投标须知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评标原则及办法
第七章资格证明文件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九章附件
附件1: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附件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附件3: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附件4:
财政部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特别提示:
请各参与项目的供应商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严格按规定的交易程序完成各阶段的投标工作,
及时查看甘肃省政府采购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关于该项目相关信息,认真配合完成本次招标
工作。
第一章投标邀请
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甘肃简牍博物馆的委托,现对甘肃简牍博物馆馆藏
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招标文件编号:BJFH-2022-采069 |
二、项目预算金额:89.00万元; |
三、项目招标范围及基本内容 |
1、项目名称:甘肃简牍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
2、项目概况:为文物建立永久性、高精度数字化档案,甘肃简牍博物馆拟对453件
简牍文物三维数字化扫描采集。(本项目共1个包,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3、服务周期:合同签订生效后60日历日完成该项目。
4、其他说明:本项目中小企业预留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 |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 |
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 |
企业“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1年度经合法审计机构
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可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报表
并进行说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4)提供2022年度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
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5)提供2022年度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
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须提供书面承诺函加盖公章);
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 |
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 |
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 |
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五、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及《财政 |
部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财库〔2022〕19号)文件要求, |
本项目中小企业预留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 |
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
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
4、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 |
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 |
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优先采购政策。 |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2022年08月22日至2022年08月26日,每日00:00-23:59:59,社会公众可通过甘
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采购文件。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
在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获取“用户名+密码+验证码”,以软认证
方式登录;也可以用数字证书(CA)方式登录。这两种方式均可进行我要投标等后续工作。
详见《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中“电子服务系统v2.0电子版操作说
明”,下载标书的网站: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
七、信息注册、投标须知
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凡是拟参与甘肃省公
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
使用“用户名+密码+验证码”或CA数字认证方式登录办理业务。
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浏览公告,并点击“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根
据系统提示,保存电子标书文件至本地电脑;投标人浏览电子标书后,确定投标的需登录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2.0,在系统首页最新招标项目中查询需要投标的项目
或在“招标方案”-“标段(包)”中查询需要投标的标段,选中后点击“我要投标”,
根据要求填写信息。并依据系统生成的投标“保证金打款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
人可登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2.0,在首页点击“保证金查询”按钮查询保
证金信息或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保证金查询”栏目查询。
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及方式
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09月20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成功上传提交到”甘
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网址:http://121.41.35.55:3010/OpenTender/),
对迟于投标截止时间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哈希值将不予接受。
开标时间:2022年09月20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第三电子开标厅
投标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投标供应商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不接受投
标供应商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将固化的电子投标文件(含其对应的哈希值)
按招标文件要求成功上传提交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中标公告发
布后,中标单位须将最终上传的投标文件打印装订成册,送(邮寄)至招标代理机构用于
存档,投标文件一式二份。
九、开标方式 |
本项目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进行远程开标。 |
十、投标保证金须知 |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 |
〔2022〕16号)文件,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十一、其他补充事宜 |
1、本项目若有澄清或更正将通过原采购公告发布媒体发布,请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 |
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严格按文件规定完成各阶段的投标工作。投标文件递交截 |
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 |
息和补充信息,认真配合完成本次招标工作。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 |
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
2、质疑请以书面形式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诉请以书面形式提交甘肃省财 |
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投诉电话:0931-8899962)。 |
3、本项目仅以电子投标文件提交。供应商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 |
系统”进行远程开标,不接受投标供应商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将固化的电子 |
投标文件(含其对应的哈希值)按招标文件要求成功上传提交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网上开标系统”。(网址:http://121.41.35.55:3010/OpenTender/) |
①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 |
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 |
十二、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
采购人:甘肃简牍博物馆 |
联系人:常燕娜 |
联系电话:0931-2110819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165号 |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人:李鑫孙莉 |
电话:0931-8622178;13609353810;13919183409 |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127号元富大厦16楼 |
十三、公告期限 |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
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说明和要求 | 说明和要求 |
1 | 项目名称 | 甘肃简牍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 | 甘肃简牍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 | 甘肃简牍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 |
2 | 招标文件编号 | BJFH-2022-采069 | ||
联系人:常燕娜 | ||||
3 | 采购人 | 采购人:甘肃简牍博物馆 | ||
联系电话:0931-2110819 |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165号 | ||||
联系人:李鑫孙莉 | ||||
4 | 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电话:0931-8622178;13609353810;13919183409 | ||||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127号元富大厦16楼 | ||||
5 | 项目预算金额 | 项目预算金额:89.00万元;(本项目共1个包)注:供应商投标报价不得超出预算金额,否则按废标处理。 | 项目预算金额:89.00万元;(本项目共1个包)注:供应商投标报价不得超出预算金额,否则按废标处理。 | 项目预算金额:89.00万元;(本项目共1个包)注:供应商投标报价不得超出预算金额,否则按废标处理。 |
6 | 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 为文物建立永久性、高精度数字化档案,甘肃简牍博物馆拟对453件简 | ||
6 | 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 牍文物三维数字化扫描采集。(本项目共1个包,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招 | ||
6 | 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 标文件采购需求) | ||
7 | 服务周期及采购资金的支付时间方式 | (1)服务周期:合同签订生效后60日历日完成该项目(2)服务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甘肃简牍博物馆(新馆)(3)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40%,项目实施进度达到一半时,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30%,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后经过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5%,剩余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经过主管部门(第三方验收机构)验收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第三方验收机构验收费用由中标方支付。 | (1)服务周期:合同签订生效后60日历日完成该项目(2)服务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甘肃简牍博物馆(新馆)(3)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40%,项目实施进度达到一半时,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30%,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后经过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5%,剩余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经过主管部门(第三方验收机构)验收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第三方验收机构验收费用由中标方支付。 | (1)服务周期:合同签订生效后60日历日完成该项目(2)服务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甘肃简牍博物馆(新馆)(3)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40%,项目实施进度达到一半时,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30%,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后经过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5%,剩余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经过主管部门(第三方验收机构)验收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第三方验收机构验收费用由中标方支付。 |
8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公开招标 | 公开招标 |
9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10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
11 | 质量标准 | 达到国家现行技术标准 | 达到国家现行技术标准 | 达到国家现行技术标准 |
12 | 验收标准 | (1)根据根据采购需求中服务要求进行验收。(2)经验收对数据采集结果有异议时,可随时提出,并整改。 | (1)根据根据采购需求中服务要求进行验收。(2)经验收对数据采集结果有异议时,可随时提出,并整改。 | (1)根据根据采购需求中服务要求进行验收。(2)经验收对数据采集结果有异议时,可随时提出,并整改。 |
13 | 其他说明 | 本项目中小企业预留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本项目中小企业预留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本项目中小企业预留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14 | 公布媒介 | 甘肃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ansu.gov.cn/)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 | 甘肃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ansu.gov.cn/)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 | 甘肃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ansu.gov.cn/)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 |
15 | 电子投标文件提交方式 | 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投标供应商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不接受投标供应商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将固化的电子投标文件(含其对应的哈希值)按招标文件要求成功上传提交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网址:http://121.41.35.55:3010/OpenTender/) | 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投标供应商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不接受投标供应商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将固化的电子投标文件(含其对应的哈希值)按招标文件要求成功上传提交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网址:http://121.41.35.55:3010/OpenTender/) | 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投标供应商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不接受投标供应商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将固化的电子投标文件(含其对应的哈希值)按招标文件要求成功上传提交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网址:http://121.41.35.55:3010/OpenTend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具有 | ||||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事业单 | ||||
位或者其他组织; | ||||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 | ||||
构代码证或企业“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 | ||||
印件并加盖公章; | ||||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1年度经合 | ||||
16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 | ||
法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可提供会计事务 | ||||
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报表并进行说明; | ||||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 ||||
④提供2022年度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依法免税的投 | ||||
标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 ||||
⑤提供2022年度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 | ||||
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2)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 |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 ||||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须提供书面承诺函加盖公章); | ||||
(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 | ||||
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
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 ||||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 | ||||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 | ||||
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 ||||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17 |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及《财政部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财库〔2022〕19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中小企业预留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4)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优先采购政策。 | (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及《财政部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财库〔2022〕19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中小企业预留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4)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优先采购政策。 | (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及《财政部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财库〔2022〕19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中小企业预留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4)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优先采购政策。 |
18 | 联合惩戒对象和联合惩戒措施 |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和联合惩戒措施。对于被司法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包括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其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其参与药品和医用耗 |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和联合惩戒措施。对于被司法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包括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其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其参与药品和医用耗 |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和联合惩戒措施。对于被司法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包括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其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其参与药品和医用耗 |
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
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
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
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
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
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
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
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
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
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
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
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
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
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
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
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
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
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
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
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
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
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
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
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
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
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
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
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3: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
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
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
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
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
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
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
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
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
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
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
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
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
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
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
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附件4:
财政部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
财库〔2022〕19号 |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财政局: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 |
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 |
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 |
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 |
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 |
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
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 |
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 |
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 |
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 |
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
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 |
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 |
执行。 |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 |
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 |
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 |
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 |
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 |
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 |
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 |
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 |
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 |
政部报告。 |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
财政部 |
2022年5月30日 |
投标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甘肃简牍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招标文件编号:BJFH-2022-采069投标币种:人民币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 | 单位 | 数量 | 单价(万元) | 总价(万元) | 服务周期 | 备注 |
1 | 三维数据采集 | 采集单张影像像素:4000万左右图片格式:png藏品影像颜色信息规范:采用色卡校准最终影像拍摄采集完整率:≥95%图像污点(异物映射、高光、镜头污染等)≤3像素 | 件 | 453 | 0.09 | 40.77 | 合同签订生效后60日历日完成该项目 | 无 |
2 | 高精度三维模型 | 色彩均匀性(多张照片之间的色彩一致性)≥90%贴图边缘要求:贴图边缘融合自然、无明显接缝 | 件 | 453 | 0.105 | 47.565 | 合同签订生效后60日历日完成该项目 | 无 |
模型纹理分辨率:8192*8192标准格式:OBJ通用三维模型格式,实现与Geomagic、Polyworks、Imageware等逆向工程软件自由交换数据。 | ||||||||
分项报价合计(金额大写):捌拾捌万叁仟叁佰伍拾元整(金额小写):88.335万元 | 分项报价合计(金额大写):捌拾捌万叁仟叁佰伍拾元整(金额小写):88.335万元 | 分项报价合计(金额大写):捌拾捌万叁仟叁佰伍拾元整(金额小写):88.335万元 | 分项报价合计(金额大写):捌拾捌万叁仟叁佰伍拾元整(金额小写):88.335万元 | 分项报价合计(金额大写):捌拾捌万叁仟叁佰伍拾元整(金额小写):88.335万元 | 分项报价合计(金额大写):捌拾捌万叁仟叁佰伍拾元整(金额小写):88.335万元 | 分项报价合计(金额大写):捌拾捌万叁仟叁佰伍拾元整(金额小写):88.335万元 | 分项报价合计(金额大写):捌拾捌万叁仟叁佰伍拾元整(金额小写):88.335万元 | 分项报价合计(金额大写):捌拾捌万叁仟叁佰伍拾元整(金额小写):88.335万元 |
供应商名称及公章:兰州太宇能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投标日期:2022年9月20日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兰州太宇能电子有限公司)
参加甘肃简牍博物馆的甘肃简牍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采
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
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甘肃简牍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属于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兰州太宇能电子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8人,营业收入为227.29万元,资产总额为235.64万元,属于微型企
业;
2.(/),属于(/);承建(/)企业为(/),从业人员/人,
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
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兰州太宇能电子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9月20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