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4010200122
预算金额998.6万元
招标联系人龚军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40102001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能管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中央空调系统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40102001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中央空调系统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项目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见附件 1 9986000
 合计金额小写: 9986000
 合计金额大写:玖佰玖拾捌万陆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标的信息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甲方办公楼建筑面积约1.8万㎡地下1层、地上12层,2004年建成启用。中央空调主机房主要设备包含远大BZY125XIID-K型直燃机1台(制冷量:1454kW;制热量:1121kW)、南方水泵4台(11kW*4)、揽讯PL-28424LX2冷却塔2组;末端风机盘管约340甲方以当前空调系统年运行费用为基准,空调系统全权交由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能管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乙方)进行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含投资改造)

二、服务要求

1. 服务要求

1.1服务内容和范围■为选定项

■提供制冷、采暖

■中央空调运行操作和巡查管理

■机房系统的值守、检查和安保

■采购结算机房系统能源(主机、水泵、冷却塔,不含末端系统电耗)

■空调系统的保养、维修、清洗

■机房8S管理

■空调系统水质处理

■空调系统运行报告、合理化建议

说明:空调系统的维修保养(含单价300元以内的零配件,不包含空调系统主管路的更换及维修)

1.2.要求及标准

供冷

条件

最高气温连续5天>28℃或2天>30℃或当天>32℃开始供冷

或:确保室内平均温度为26℃。

最高气温连续5天<25℃或2天<24℃或当天<22℃停止供冷

供热

条件

最低气温连续2天<13℃或当天<10℃开始供热

或:确保室内平均温度为18℃。

最低气温连续2天>17℃或当天>20℃停止供热

说明

供冷、供热日期为参考值,实际结合甲方工作需求并依据供冷、供热标准开机。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安排人员对甲方空调系统进行管理运营,并派驻1名专业工作人员常驻值守,乙方应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结合项目的实际需求提供合理的设备运行策略,按照甲方的指令进行运行操作,确保空调系统安全、节能的运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乙方全额投资)

序号

内容

制造商

型号

单位

数量

造价

1

变频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

格力

LHVE772GE8GEB/Nb

1

76.78万元

2

变流量喷嘴、水力稳压器

江苏天纳

/

1

12.28万元

3

自主式空调柔性管理器

同能机电

TN3000型

1

52.22万元

4

智慧能源控制系统

能管仕

/

1

24.72万元

5

总投资造价

人民币:壹佰陆拾陆万元,¥1660000.00元

说明:投资改造内容在合同签订后180天内完成,改造安装调试、验收交付所需的一切工作, 因设备安装调试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拆装、安装、调试等及因此产生的人工费、税费等)均由乙方负责。

4.其他要求

乙方投资改造的空调机组效率要高于现有设备;合同期内,空调系统能源综合节能率每年不低于2022年空调系统能源消耗用量的10%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合同定价方式:年能源托管服务费:99.86万元/年,合同期限10年;总合同额998.60万元。

1.收款账户:

收款人名称: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能管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款人纳税识别号:9143 0100 MA4T 1BN3 7U

收款人地址及电话:中国 (湖南) 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三一路1号三一工业城众创楼三一众创孵化器V308

收款人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支行

收款人银行账号:8100 0023 0957 0000 01

2.付款方式:□全额分期

序号

付款条件

达到付款条件起XX日

支付合同总金额XX%

是否为履约验收期

1

合同定金

合同签订后15日

5%、计49.93万元

2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4年6月30日

2.5%、计24.965万元

3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4年9月30日

2.5%、计24.965万元

4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4年12月31日

2.5%、计24.965万元

5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5年3月31日

2.5%、计24.965万元

6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5年6月30日

2.5%、计24.965万元

7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5年9月30日

2.5%、计24.965万元

8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5年12月31日

2.5%、计24.965万元

9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6年3月31日

2.5%、计24.965万元

10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6年6月30日

2.5%,合同定金抵扣24.965万元

11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6年9月30日

2.5%、计24.965万元

12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6年12月31日

2.5%合同定金抵扣24.965万元

13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7年3月31日

2.5%、计24.965万元

14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7年6月30日

2.5%、计24.965万元

15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7年9月30日

2.5%、计24.965万元

16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7年12月31日

2.5%、计24.965万元

17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8年3月31日

2.5%、计24.965万元

18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8年6月30日

2.5%、计24.965万元

19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8年9月30日

2.5%、计24.965万元

20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8年12月31日

2.5%、计24.965万元

21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9年3月31日

2.5%、计24.965万元

22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9年6月30日

2.5%、计24.965万元

23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9年9月30日

2.5%、计24.965万元

24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29年12月31日

2.5%、计24.965万元

25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30年3月31日

2.5%、计24.965万元

26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30年6月30日

2.5%、计24.965万元

27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30年9月30日

2.5%、计24.965万元

28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30年12月31日

2.5%、计24.965万元

29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31年3月31日

2.5%、计24.965万元

30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31年6月30日

2.5%、计24.965万元

31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31年9月30日

2.5%、计24.965万元

32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31年12月31日

2.5%、计24.965万元

33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32年3月31日

2.5%、计24.965万元

34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32年6月30日

2.5%、计24.965万元

35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32年9月30日

2.5%、计24.965万元

36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32年12月31日

2.5%、计24.965万元

37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33年3月31日

2.5%、计24.965万元

38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33年6月30日

2.5%、计24.965万元

39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33年9月30日

2.5%、计24.965万元

40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33年12月31日

2.5%、计24.965万元

41

能源托管服务费

2034年3月31日

2.5%、计24.965万元

2.1.电汇,甲方将服务款项付至合同乙方开户行账户。

2.4.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法定增值税务发票。

3.预付款保函:□是■

4.国库集中支付■、双控账户支付□、自行支付□

四、合同价格及相关解释:

a.合同定金:合同签订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计49.93作为合同定金,合同定金用于抵扣第三个运营年(2026年)的空调服务费用。

b.季度结算:空调服务费用按季进行结算(年能源托管服务费均摊至每季),每季最后一周乙方抄表核对空调和能源用量、核算能源及服务费用,报甲方审核确认;经确认后甲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季空调服务费用。

c.维修费用:托管服务费包含空调系统的维修保养费含单价300元以内的零配件;但不包含空调系统主管路和支管路的更换及维修费用,此部分费用另计并单独核实。

d.超时收费:空调启用时间:①.空调系统确保正常工作日的空调,工作日开启时间早上8:30-17:00(夏季开启至17:30)②.非工作时间加班需开启空调的,依据甲方的指令开启空调,全年包含非工作时间150小时/年以内的免费空调开启时间;超出上述免费时段范围的按500元/小时核算,工作日延长开机时间的按照实际开机时间核算时长;非工作日开机每次按照机组启动预热1小时+实际超时开机时间进行时间核算。

e.分享机制:空调系统水电气能源费用以财评审计的当前费用为54万元/年为基准,在履行托管服务的合同中,该部分水电气能源费用相较当前费用节能的部分双方共同分享:甲方占10%,乙方占90%;分享部分的费用每年年底结算一次、次年一季度在应付给乙方的能源托管费用中扣除

f.用能费用:空调系统的用能(水、电、天然气)中的水和电由甲方代缴,双方共同抄表确认的实际用量从每季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除;天然气则由甲方配合将户头转给乙方,由乙方自行支付。能源单价约定按照财评审计的能源价格为基础进行结算,天然气价:3.275/立方米、电价:0.7086/kwh、水价:2.49/吨。

g.调价机制:空调系统的节能与能源用量直接相关,但能源价格的调整会直接影响空调系统能源托管费用的高低波动,合同期限内,能源费用托管的能源单价按前述现行能源单价固定进行核算,双方能源费用托管的能源单价不进行调整。由于国家调整以上能源价格,由此造成能源成本支出增加或减少,则与现价比较,空调系统能源费用由甲方代缴的部分按照上述固定单价与乙方进行结算、保持能源价格不变;若过户给乙方的能源费用则根据用量及调价后的价差进行能源费用的调增(或调减)。

计算方式如下:能源价格补差=(调整后的能源价格-现行能源价格)×实际用能量;(正数则由甲方补偿能源价差给乙方,负数则由甲方从乙方空调服务费中进行能源差价的扣除)。

h.结算公式:实际每季支付给乙方的能源托管费用=中标的年能源费用托管服务费÷4(季度)-甲方代缴的空调系统用能费用(空调当季用电量×0.7086元/kwh+空调当季用水量×2.49元/吨)

i.超时费用和节能分享结算:超时费用和节能分享结算以一个运行年为周期(不累计核算),满一个运行年度时进行结算,于下一季度进行支付(最后一年为最后一季度结算和支付)。超时费用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节能分享费用由甲方在应付给乙方的费用中直接扣除。

 j.结算公式如下:

超时费用=(当年超时使用小时总数-全年约定可超时数150小时)×500/小时(当年的超时使用小时总数小于合同约定的小时总数时,无此项费用。)

甲方所得节能分享费用=(能源费用基准数54万元/年-年空调用电量×0.7086/kwh-年空调用水量×2.49元/吨-年空调用气量×3.275/立方米)×0.1(甲方节能分享占比)每年第一季度核算上一年度节能分享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4-01 —— 2034-03-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甲方办公楼建筑面积约1.8万㎡地下1层、地上12层,2004年建成启用。中央空调主机房主要设备包含远大BZY125XIID-K型直燃机1台(制冷量:1454kW;制热量:1121kW)、南方水泵4台(11kW*4)、揽讯PL-28424LX2冷却塔2组;末端风机盘管约340甲方以当前空调系统年运行费用为基准,空调系统全权交由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能管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乙方)进行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含投资改造)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9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合同定金,合同签订后15日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24年6月30日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24年9月30日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24年12月31日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25年3月31日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25年6月30日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25年9月30日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25年12月31日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26年3月31日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26年9月30日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27年3月31日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27年6月30日
第1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27年9月30日
第1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27年12月31日
第1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28年3月31日
第1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28年6月30日
第1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28年9月30日
第1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28年12月31日
第1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29年3月31日
第2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29年6月30日
第2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29年9月30日
第2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29年12月31日
第2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30年3月31日
第2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30年6月30日
第2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30年9月30日
第2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30年12月31日
第2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31年3月31日
第2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31年6月30日
第2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31年9月30日
第3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31年12月31日
第3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32年3月31日
第3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32年6月30日
第3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32年9月30日
第3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32年12月31日
第3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33年3月31日
第3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33年6月30日
第3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33年9月30日
第3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33年12月31日
第3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能源托管服务费,2034年3月31日,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支行(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能管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810000230957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 服务要求

1.1服务内容和范围■为选定项

■提供制冷、采暖

■中央空调运行操作和巡查管理

■机房系统的值守、检查和安保

■采购结算机房系统能源(主机、水泵、冷却塔,不含末端系统电耗)

■空调系统的保养、维修、清洗

■机房8S管理

■空调系统水质处理

■空调系统运行报告、合理化建议

说明:空调系统的维修保养(含单价300元以内的零配件,不包含空调系统主管路的更换及维修)

1.2.要求及标准

供冷

条件

最高气温连续5天>28℃或2天>30℃或当天>32℃开始供冷

或:确保室内平均温度为26℃。

最高气温连续5天<25℃或2天<24℃或当天<22℃停止供冷

供热

条件

最低气温连续2天<13℃或当天<10℃开始供热

或:确保室内平均温度为18℃。

最低气温连续2天>17℃或当天>20℃停止供热

说明

供冷、供热日期为参考值,实际结合甲方工作需求并依据供冷、供热标准开机。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安排人员对甲方空调系统进行管理运营,并派驻1名专业工作人员常驻值守,乙方应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结合项目的实际需求提供合理的设备运行策略,按照甲方的指令进行运行操作,确保空调系统安全、节能的运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乙方全额投资)

序号

内容

制造商

型号

单位

数量

造价

1

变频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

格力

LHVE772GE8GEB/Nb

1

76.78万元

2

变流量喷嘴、水力稳压器

江苏天纳

/

1

12.28万元

3

自主式空调柔性管理器

同能机电

TN3000型

1

52.22万元

4

智慧能源控制系统

能管仕

/

1

24.72万元

5

总投资造价

人民币:壹佰陆拾陆万元,¥1660000.00元

说明:投资改造内容在合同签订后180天内完成,改造安装调试、验收交付所需的一切工作, 因设备安装调试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拆装、安装、调试等及因此产生的人工费、税费等)均由乙方负责。

4.其他要求

乙方投资改造的空调机组效率要高于现有设备;合同期内,空调系统能源综合节能率每年不低于2022年空调系统能源消耗用量的10%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 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4) 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a.乙方需对空调系统进行技术改造,以提升系统的可靠性、能源保障性和节能性,乙方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投资改造,至少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造,但不局限于以下改造,整体投资改造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要求在文件中注明每个投资改造分项的具体金额);所有的技术改造需满足现有现场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技术改造均由乙方投资,甲方不承担空调系统的改造及费用投资。

b.为确保空调系统的可靠性及能源保障性,乙方在现有机房设备的基础上应投资增加一台制冷量为900kw1000kw的水冷冷水机组,投资的设备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c.乙方要投资采用相对应的技术改造或增加智能控制系统,满足末端系统的节能控制要求,投资的系统需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d.乙方要投资采用对应的智慧能源控制系统,以达到节能控制的相关要求,投资的系统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e.乙方要投资采用先进技术对冷却塔节能进行技术改造,以提高冷却水系统的节能性和可靠性,改造需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f.技术改造需在现有的系统基础上进行,甲方现有的空调系统机房内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在服务期内应保证可以正常运行,不得对其构成损害或加速其老化,并保障服务期满后,空调设备为完好、可正常运行的设备。改造中不得给甲方的正常办公带来影响,对建筑及其附属物造成破坏的由乙方自行及时恢复。

g.所有的机房设备均应满足国家机关节能规范的技术参数要求。乙方投资改造的空调机组效率要高于现有设备;合同期内,空调系统能源综合节能率每年不低于2022年空调系统能源消耗用量的10%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a.空调供送标准;按照1.2项要求执行;

b.甲方对乙方服务质量的考核标准及内容详见《考核细则》,具体的考核办法在项目实行过程中可由甲方和乙方协商,考核评分在80分(含)以上不进行处罚,80分以下,每分扣除1000元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a、所有的改造均由乙方投资并实施。

b、乙方投资改造内容须在合同签订后180天内完成。

c、能源费用节省部分效益分享比例要求:甲方占10%,乙方占90%。(按本合同第三条第C款执行)

d.乙方承担节能技术改造所需要的全部投资与风险,其投入的节能设施设备不得抵押或租赁从事其它经营,合同期满后其产权无偿划归甲方所有。

e.调价机制、超时收费、维修费用等:按本合同第三点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条款进行。

f. 乙方须为本项目服务的所有人员购买保险,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在项目服务期限内所有服务人员的安全问题和设备设施安全责任。项目服务期限内乙方除了自身服务人员的安全问题外,如果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安全损害的话,应由乙方负责,若甲方因此追责的话,可向乙方追偿。

g、服务期限内除中央空调系统所有设备运行、维护、维修及能源供应服务,还需包含空调设备维护保养服务,且中央空调设备系统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更换配件,由乙方自行承担。

h.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合同中止或服务期限到期后,乙方必须在一个月之内无偿的与下一家单位做好所有服务内容的交接。如不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交接期超过一个月,中标人可与采购人协商交接期的服务费用。

i、项目采用能源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价格包含但不限于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空调系统运行所需的水电气能源费、人工值守、主机系统的维保、末端系统及管路的维保维修(含单价300元以内的零配件、不包含主管路的更换及维修)、水质处理及清洗(主机及末端)、投资分摊、节能分享、税费等。

6)履约验收标准:满足国家机关及行业相关节能规范标准要求验收

  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无。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4.甲方交付乙方托管的应是完好、符合其额定参数要求的设备和系统。

5.甲方应安装符合要求的机房水、电计量表计;计量表计不得接入空调系统以外的线路和能源消耗。

6.甲方需为乙方进行正常的运行管理提供一间独立的值班室和工具配件存放室。

7.甲方需提供设备监控和办公网线(2根)至机房设备处和值班室,确保设备联网监控及正常办公需求。

8.甲方需为空调服务人员就餐、住宿、门禁等提供方便和帮助,就餐费用乙方自理。

9.甲方应将空调系统燃气户头过户给乙方,所产生的燃气费由乙方直接支付,供气设施(含燃气调压站、管道阀门、 报警装置、流量计等)产权仍属甲方所有,所产生的维修、检测及消防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10.甲方应协调物业管理公司对乙方能源(水、电)的正常供送,为空调正常运行而使用的电、水能源给与便利和保障。如因非乙方未缴费原因导致能源供送不正常而致使空调系统不能正常供送,其责任不由乙方承担。

11.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节能降耗措施,督促场所内人员的节能行为、指定符合国家节能规定的行政措施,为乙方为提升管理水平而采取的管理措施给予支持和配合,共同为节能降耗提供支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4.乙方安排人员对甲方空调系统进行管理运营,并派驻专业工作人员常驻值守,乙方应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结合项目的实际需求提供合理的设备运行策略,按照甲方的指令进行运行和合同要求供送空调,确保空调系统安全、节能的运行。

5.乙方须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法纪教育,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及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直接责任和后果。

6.乙方应记录空调日常运行数据等情况,并定期向甲方单位报送相关运行情况、数据、运行分析报告和合理化建议。

7.乙方应做好应急预案,发现系统问题、提供合理建议并及时通知甲方和相关责任方。

8.乙方应记录所有重大维护、设备更新情况,并向甲方提供这些记录。

9.乙方检查和监督空调的使用,制止能源浪费行为。

10.乙方自身服务人员的劳动争议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违约责任

1.每季最后一周乙方抄表核对空调和能源用量、核算能源及服务费用,报甲方审核确认;经确认后甲方应于15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季空调服务费用。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在本项目内不得私自拆改、破坏空调系统,不得随意增加空调面积和空调负荷,不能将乙方提供的制冷、采暖转供给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用户。

4.方未按服务要求提供空调服务,按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

5.如甲方不按时付款,每周按该季度应付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天,方有权停止空调供送服务。

6.各方应对本合同涉及经济问题的条款保密。

7.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未达到服务标准,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提供最佳服务并与甲方共同消除不良情况。1)未经方同意改变空调系统或能源系统;2)设试运行期间或管网冲洗期间;3)不能保障必须数量、质量的能源、水和电;4)“不可抗力”期间。

8.甲方对乙方服务质量的考核标准及内容详见《考核细则》,具体的考核办法在项目实行过程中可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协商,考核评分在80分(含)以上不进行处罚,80分以下,每分扣除1000元

9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管理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但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合同期内,如若发生特殊情况,甲方需中止合同,对于乙方投资的设备应按照前述投资总额逐年递减5%进行折算核算乙方投资的余值,在乙方停止运营之日起 30 日内将未运营完年数设备投资金额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原因要求中止合同,需提前3个月告知甲方并配合做好交接工作;投资设备产权自动转为甲方

3、合同期内,如遇办公楼由主管部门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原则上应签订变更合同、继续执行此合同内容;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则按照上一条款执行。

4、合同期内,如项目发生使用功能、开机时间等重大的影响使用成本的调整,则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5、本项目为投资型延续性项目,本合同服务期十年(合同期为202441日至2034331日),合同一年一签。乙方在保证空调正常供送、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甲方需依据本合同条款自动续签合同;如未满服务期限而不续签合同,按本条第2款执行。

五、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肆份,各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两份。

4.其他未尽事宜,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签订实施细则和补充协议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31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正塘坡路中建广场A座13F
法定代表人: 周志辉 法定代表人: 罗果毅
委托代理人: 龚军 委托代理人: 谭永尚
电话: 0731-88635372 电话: 0731-82770990
传真: 0731-82581009 传真: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