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制造厂商名称
单价
数量
合计
备注
1
超声波身高体重分析仪
中山市贝雅
BYH08
中山市贝雅电子有限公司
2800
2
台
5600
脊柱侧弯测量尺
健升
SM-101
深东健康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800
1600
3
空气微生物采样器
青岛聚创
FA-1
青岛聚创环保
集团有限公司
7400
4
29600
水平摇床
上海博迅
BSD-TX345
上海博迅实业有限公司
14000
5
热辐射测定仪
北京联谊
MR-5
北京联谊兴通仪器
仪表有限公司
3000
6
臭氧仪
清时捷
Q-O3-2
深圳市清时捷科技
有限公司
4300
7
空盒气压表
上海轶品
DYM3
上海轶品仪器仪表
1000
个
8
标准声源校准仪
杭州爱华
AWA6021A
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
3700
9
声级校准器
3600
10
WBGT 指数仪
北京晓天
WBGT-2006
北京晓天世创科
技有限公司
8000
11
皂膜流量计
青岛崂应
7030H
青岛崂应环境科
9500
12
防爆个体大气
采样器
深圳国技
EM5000
深圳国技仪器有限公司
13600
27200
13
个体大气采样器
12800
25600
14
防爆大气采样器
DS30
13220
26440
15
大流量采样器
16
中流量校准计
EE-1001B
13000
17
高流量校准计
EE-5052A
18
脉冲积分声级计
AWA5661-1
6300
19
个体噪声剂量计
(防爆)
ASV5910-01B
15000
20
防爆噪声测定仪
YSD130
11000
21
紫外辐射测定仪(含UVA、UVB、 UVC三个探头)
林上科技
LS125主机配UVA-X1探头+UVB-X0探头+UVC-X0探头
深圳市林上科技有限公司
11600
22
α、β表面污
染测量仪
上海仁机
RJ39-2060
上海仁机仪器仪
表有限公司
19010
23
防护级χ、γ辐射剂量(率)仪
RJ32-3602F
17000
24
环境级χ、γ辐射剂量(率)仪
RJ32-3602H
25
一氧化碳测定仪
深圳逸云天
MS400
深圳逸云天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2600
26
二氧化碳测定仪
27
个人剂量报警仪
RJ31-1155
1350
6750
28
生物安全运送箱
濮阳华冷
12L,带双运输罐
濮阳华冷冷链科
650
6500
29
微孔板离心机
杭州奥胜
MPC-P25
杭州奥盛仪器有限公司
5800
30
万分之一天平
梅特勒
ME204E
梅特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31
杂质过滤机
北京朋利驰
HL-GB2
北京朋利驰科技有限公司
32
微波炉
美的
M1-L213B
美的 集团
700
33
多管漩涡混合仪
杭州米欧
DMT-2500
杭州米欧仪器有限公司
28000
34
衍生仪
岛津
PR-1000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0000
35
信息化试剂柜
杭州研一
SE820
杭州研一智控科
77800
498800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货到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
中标人负责货物的运输、安装调试、保管、装卸直到验收合格。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1、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对到货产品的数量、型号、外观质量、随机备品备件、技术资料等进行检查,要求我公司提供验收方案,与采购人协商后确定。要求我公司在验收前向买方提供汇集成册的全套技术文件及资料、进口产品报关单、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以及安装、验收报告等文档。
2、验收地点:采购人指定的产品安装地。
3、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将对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进行逐一验证,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一律拒收;并可终止合同执行。发现有虚假响应者,将报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予以严厉处罚。
4、因我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则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我公司负责。
5、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进行验收。
权利瑕疵担保
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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