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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第4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云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9/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dz2024-hw-0302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迪庆正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第4号

一、项目编号:DZ2024-HW-0302

二、项目名称: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全自动流水线系统采购项目
采购日期:2024-04-16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南轩勋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医路176号综合楼2层209室
被投诉人:迪庆正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香格里拉市建塘镇萨龙巷24号5-2栋
当事人1:云南金江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2299号百大悦尚西城A座写字楼22层
当事人2: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兴维大道中段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根据迪庆正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我方关于“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全自动流水线系统采购项目”的质疑函的答复“贵司在资格审查环节未按《招标文件》“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要求提供1.6.1承诺函未通过资格审查,”我公司自查我公司投标文件,现提出以下投诉:招标文件第50页格式中(见下图1招标文件第50页格式),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格式中并未提供固定格式,只是列举承诺条款。因该承诺条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在招标公告部分第1.6.1条(见下图2招标文件第3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格要求(见下图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格要求)又引用了“第一章招标公告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内容,我公司在写本承诺函时,为防止承诺的遗漏,在承诺函最后对“(11)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进行统一承诺(见图4投标文件中我公司承诺函)。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50页格式中并未提供固定格式,我公司提供承诺函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进行全面的承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人判定我公司未通过资格审查极不合理。
投诉事项2:我公司提供的承诺函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进行全面的承诺(理由见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人质疑函的答复“贵司在资格审查环节未按《招标文件》“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要求提供1.6.1承诺函未通过资格审查。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如果采购代理人在资格审查时对我公司承诺函表述有含义不明确的情况,应该向我公司提出澄清要求,但我公司并未收到。
投诉事项3:据开标公布的报价情况,我公司报价为人民币42万元整,而中标公司“云南金江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价高达人民币319.8万元整。我公司根据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第(三)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第6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得分计算公式来计算,以我司42万元为最低报价即为C评标基准价来算,我公司本部分得分为30分,则中标人“云南金江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部分评审分数应为3.93分;投标报价部分评审我公司超过中标人“云南金江源科技有限公司”26.07分,那么“云南金江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报价部分评审中有如此大的分差的情况下取得中标结果是极不合理的。
投诉事项4:以其他公司次低投标价为97万元为最低报价即为C评标基准价来算,则中标人“云南金江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部分评审分数应为9.1分。投标报价部分评审中该公司超过中标人“云南金江源科技有限公司”20.9分,那么“云南金江源科技有限公司”如何在投标报价部分评审中该公司超过中标人“云南金江源科技有限公司”20.9分的情况下取得中标结果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审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成立,认可承诺函。
投诉事项2、3、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成立,影响该项目采购结果,因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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