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宝应县实验初级中学宝应县新城实验学校录播教室、校园电视台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4/12/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szc-321023-jcqy-g2024-0016
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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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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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宝应县实验初级中学宝应县新城实验学校录播教室、校园电视台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1023-JCQY-G2024-0016
二、项目名称:宝应县实验初级中学宝应县新城实验学校录播教室、校园电视台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盐城鼎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射阳县城解放路133号第13号门市
    被投诉人:宝应县实验初级中学
    被投诉人地址:宝应县实验初中白田路校区59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宝应县实验初级中学
    地址:宝应县实验初中白田路校区5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必须是扬州市教育可视化管理平台现场拍摄并对接成功的视频,声音流畅、图像清晰。而无缝对接要求原系统的有关接口代码、源码之类的必须公开,而采购人如此设计显而易见为排斥其他供应商及其他设备厂家而作的铺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智能构图类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违反了第二十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区别对待没有发表软件著作权的单位。3、该项目没有依法设置投标人特定资格要求。该项目的项目需求中涉及纸质图书及电子图书(学科电子教材),纸质图书及电子图书属于国家特许经营商品,应依法设置特定资格条件,即应当要求投标人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采购人没有依法设置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七条及《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4、该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该项目在评分标准中将特定行业的业绩(工程智造)设置为评审因素,采购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时间点(2021年1月1日以来)的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5、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在评分标准中将“全面性、匹配性、实用性、科学性、合理性、艺术性、完整、强、合理”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模糊表述及横向比较方式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及《盐城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6、该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n
    投诉请求:核实并及时制止采购人的违法行为,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宝应县财政局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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