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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农村太阳能LED路灯采购(采购项目编号:RAT17-054)质疑答复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17/11/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rat17-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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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农村太阳能LED路灯采购(采购项目编号:RAT17-054)质 疑 答 复 函
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农村太阳能LED路灯采购(采购项目编号:RAT17-054)质 疑 答 复 函

质疑人:北京宝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友琴

委托代理人:丁燕珍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L132

邮编:102400

电话:010-56208374 18587531357

贵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递交了针对农村太阳能LED路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AT17-054)谈判文件的质疑函一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的要求,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质疑处理和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我公司于该项目评审当日(2017年11月10日)向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小组提交了质疑函,并2017年11月13日将质疑函不符合规定的内容一次性告知公司修改后重新提出质疑。2017年11月17日,我公司收到了公司重新递交的质疑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质疑事项与首次质疑事项一致。

由于本项目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谈判小组在项目评审前对质疑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谈判文件的质疑事项进行了逐一核实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了确认。根据谈判小组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项目实施所在地有售后服务机构要求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限制或排斥性条件;采购文件要求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投诉属于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要求。

本项目的实施地点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所辖的板榄镇拉叭村北指屯、大将镇董安村下寨屯、沙子乡三睦村石岩屯、浮石镇鹭鹚村、长安镇安宁村、长安镇大洲村大洲屯,共六个村屯。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考虑到项目实施地点分散在融安县的各个村屯,地理位置较偏远,出现安装及售后服务维修不便、不及时等情况;在综合以往几年项目实施情况反馈和邻近市县类似项目的实施经验及做法的基础上,针对本项目的特点,采购人提出了要求供应商在融安县内设置有服务网点机构的要求,同时要求供应商能在4小时现场处理投诉,是解决项目服务滞后,群众服务不满意问题的可行办法,确保了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项目未限制参与谈判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满足政府采购法供应商基本要求供应商可参加项目竞争性谈判。为确保项目的服务质量和便利性采购人对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提出的服务要求是符合项目实际需要同时也能实现的合理要求,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的情形。以上要求得到了评审专家的认同和参与竞争谈判供应商的响应。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九条第(二)款“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的规定,采购人决定驳回质疑人的该项质疑。

质疑事项二: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与项目实际需要不合,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中的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之一。

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参考了以往同类项目有关的技术要求,制定相关技术参数内容提出若干常规技术指标的检验要求,同时在谈判文件中标明了检验的国家标准和检验内容及要求。谈判小组认为,相关参数设置和检测报告要求均为通用性考查项,对照明性能和安全考核的常用指标,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也是符合该类项目的具体特点适应实际需要的。要求的检测内容可以在工况条件测试计算得出,存在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予以了确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九条第(二)款“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的规定,采购人决定驳回质疑人的该项质疑。

质疑事项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样品一套,不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中的规定。

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根据本项目的实施环境,对路灯外观设计、性能及颜色等提出设计要求,要求供应商提供外观设计满足采购需求的样品一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采购需求中人们的感官成分较大或较为重要,需求指标描述无法穷尽需求要求的,可以要求提供样品进行评审;外观设计是需要人们感官进行主观判断且需求指标不能完全描述的考内容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项目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属于非招标采购方式,不适用于质疑供应商提到的财政部令第87号文的要求。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九条第(二)款“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的规定,采购人决定驳回质疑人的该项质疑。

质疑事项四:采购文件要求产品通过国家太阳能权威部门认证,该认证为自愿性产品认证,不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要求该要求违反了国家相关认证制度的要求。

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根据本项目采购的货物特点,突出对产品的节能可靠性要求,提出产品应通过国家太阳能权威部门认证。该认证是太阳能利用行业通行的全国性认证,其权威性和通用性是行业公认的。政府采购要求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目标,采购人提出对产品认证的要求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具体体现。同时,采购人通过对产品取得国家权威部门认证对产品进行考核,既顺应了国家推行的认证认可制度规范化的要求又实现了对产品质量的把关使得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均能按全国统一的标准参与竞争,存在违反国家相关认证制度的情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九条第(二)款“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的规定,采购人决定驳回质疑人的该项质疑。

质疑事项五:采购文件提出竞标报价低于本项目预算金额一定比例的,要竞标人对产品质量供货验收要求进行书面承诺这一做法违反了财政部87“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

采购人根据以往同类项目的实施经验,结合本次采购的规模和特点,希望供应商在进行竞标报价时,要充分了解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项目实施中对技术、质量、商务、服务等各方面因素的具体要求,科学合理报价。采购人根据前期调研市场预期,要求供应商在报价低于某一合理水平的情况下,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承诺,是对出现不合理低价竞标时,有可能会因此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一种保障手段。谈判文件在成交人确定方法中明确规定了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的要求。谈判文件并未规定供应商报价的下限,不存在违法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的情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九条第(二)款“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的规定,采购人决定驳回质疑人的该项质疑。

综上所述,采购人及本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质疑人的本次质疑予以驳回。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融安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关心与支持。

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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