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城市公共交通事务中心长沙市出租车综合监管平台2023年-2024年运行服务外包(车载机通讯卡)合同公告
金额
151.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3/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21114010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城市公共交通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出租车综合监管平台2023年-2024年运行服务外包(车载机通讯卡)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114010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2-28 —— 2025-02-28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367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需按甲方要求提供通讯卡,并保证通讯卡可正常使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56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签完合同后4个月内预付合同价的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56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签完合同,12个月后再支付合同价的50%。 4.2 收款账户: 建行铁银支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4300171066105000373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双方商定验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项目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内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到货签收,乙方需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车载机通讯卡明细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时,有质量、技术等问题甲方应当面提出,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甲方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验收通过并不因此免除乙方的产品质量责任。 6.2 在质量保证期内(物联网卡的卡片损坏质保期为合同履行期),如果产品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产品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等,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6.3 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网络安全。 6.4 乙方负责处理因自身原因引起的通讯卡使用人或第三方投诉事件,对方予以相应配合。 6.5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若因此被追责可向乙方追偿。 6.6 乙方负责办理将车载机通讯卡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6.7 乙方积极配合处理售后产品故障,有义务做好故障排查。 6.8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 6.9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6.10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协议,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后继续履行协议。 7.5 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各方均存在履约能力时,应当继续履行该协议。 7.6 由于乙方技术服务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或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期延误或者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行为的,甲方随时享有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并可不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享有对乙方追偿的权利。 7.7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通讯卡的安装且保证所有通讯卡在合约期内能够正常使用,逾期安装超过60天或通讯卡非因甲方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间超过60天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且无需再支付剩余款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双方确认合同尾部联系信息为双方有效通讯信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号码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任何一方向对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交邮后的第3日视为送达;发出的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 11.3 本协议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协议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11.4关于本合同的具体内容,甲乙双方均同意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协议的内容及对方业务及客户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法律规定的除外)。 11.5本合同的保密条款为持续性条款,且无论本合同变更或终止,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有效性。 11.6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7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出具合法等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直至乙方提供相应发票。 11.8一方为实现权利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诉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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