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刘少奇同志纪念馆(刘少奇故里管理局)刘少奇同志纪念馆花明楼、修养亭维修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0.54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2/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0.54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供应商填写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312130166-1
发包人(全称):  刘少奇同志纪念馆(刘少奇故里管理局)  (甲方)
承包人(全称):  长沙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刘少奇同志纪念馆花明楼、修养亭维修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刘少奇同志纪念馆花明楼、修养亭维修项目  
(2)工程地点:宁乡市花明楼镇炭子冲村,刘少奇同志故里风景区内。
(3)资金来源:上级财政资金
(4)工程内容: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工程、水电管网安装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在刘少奇同志故里景区范围内,主要对花明楼、修养亭的墙面翻 新、整体刷漆、屋面改造、外墙充化等项目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07-01
计划竣工日期:2022-09-30
工期总日历天数:9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105423.54元
(1)合同金额小写:105423.54元
大写:拾万伍仟肆佰贰拾叁元伍角肆分
2.付款方式及验收:
付款:签订合同后,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暂列金额除外)30%的工程款;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可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暂列金额除外)70%的工程款;工程结算评审后,可支付累计不超过结算评审金额97%的工程款;预留结算评审金额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两年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付清。
验收要求: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活动,确保验收合格。
其他说明:其他要求:
1、材料运输保管保险
1.1供应商负责将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 供应商负责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合同价格形式:交钥匙工程,包工包扫,合同价包税金
4.付款人: 刘少奇同志纪念馆(刘少奇故里管理局)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欧琼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刘少奇同志纪念馆办公室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2022年7月1日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包人(全称): 刘少奇同志纪念馆(刘少奇故里管理局)(公章) 承包人(全称): 长沙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12430100445135688T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24799114788J

地址: 宁乡市花明楼镇炭子冲村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城社区二环路(世纪花园)2栋204室

法定代表人: 聂勇 法定代表人: 欧旭峰

委托代理人: 龙文阳 委托代理人: 彭志雄

电话: 0731-87098688 电话: 0731-87877755

传真: 0731-87098688 传真: 0731-87877755

账号: 605457351335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东沩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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