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算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进度:分期付款
序号
付款条件
达到付款条件起XX日
付款金额(元)
支付合同总金额XX%
是否为履约验收期
1
第1次
验收合格后且财政资金下达后30日内,乙方须在付款前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588301.22
8.33
是
2
第2次
租期第二年3月31日前支付当年度合同金额的50%。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1176602.44
16.67
否
3
第3次
租期第二年8月31日前支付当年度合同金额余款。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4
第4次
租期第三年3月31日前支付当年度合同金额的50%。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5
第5次
租期第三年8月31日前支付当年度合同金额余款。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6
第6次
最后年度3月31日前支付合同金额的余款
1764903.71
24.99
5.2.1软硬件配套保障
1.配备必要的冷、暖气空调机或具备集中供暖(冷)条件;
2.配备相应人员提供配套服务,提供公共部位物业管理及安防保障;
3.具备业务开展相关设备安装及附属设施铺设条件。
5.2.2外观设置要求
场地按相关部门正规化建设要求,设置醒目的指示指引标识标牌。
5.2.3其他要求
1.乙方负责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负责甲方必须的水电、网络(互联网、专网)、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维护以及物业管理等后勤保障事项,甲方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的收费标准或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由甲方据实结算。
2.乙方在场地租赁及建设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办事,并对过程负责,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或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3.在后期日常运行过程中,乙方应建立或协调监督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并要求员工严格执行,避免事故发生。
5.2.4场地装修:乙方参照《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2021-2023 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实物限额标准》(如有新的标准,以新标准为准)规定装修标准装修后交付甲方。
5.2.5装修风格要求:
1.设计原则:体现尊重知识、保护创新、透明开放的理念,融入长沙市地理标志元素。空间布局注重功能性和舒适性的平衡。
2.设计要求:要求现代简约同时具有科技感,营造稳重、明亮、专业的空间环境,通过家具的选型和色彩的变化,使空间更加稳重。
5.2.6空间分布功能要求:
服务大厅:包括知识产权运营转化、信息服务区、路演直播区。
受理中心:①专利申请、专利流程事务服务、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业务办事窗口;②公安、检察、法院、仲裁、公证、人民调解等单位派驻服务窗口;③知识产权协会、发明协会、商标协会、商业秘密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集中服务区。
海外专家工作室:海外专家指导工作。
海外维权案件分析室:海外维权案件分析。
后台审批区:后台审批及资料储存。
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2间,工作人员办公区域5个,符合办公、接待等功能需求。
调解室:满足维权调解功能。
知识产权综合审理庭:集成国家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专利复审无效远程审理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行政裁决庭、知识产权法庭巡回审理庭、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庭业务功能。
审理合议室:审理合议功能。
党建室:党建活动、日常会议、党建宣传、知识产权荣誉墙。
会商室:专利预审会晤会商、日常会议。
侵权检验鉴定评估区:侵权检验鉴定评估。
多功能培训室:专业讲座、培训、业务交流、远程视频会议等。
重大案件集中会商平台:重大案件集中会商、座谈、评审、业务交流。
区域专利转化路演区:区域专利转化路演、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荣誉展示、休闲沟通。
卫生间:男女分区。
储藏室:办公物品储存
阅览区(读书阅览)
文印室、资料室、机房、茶水间(满足相应要求)
5.2.7办公家具配备要求:
乙方按照《长沙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21 年版)》(如有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规定的配置标准,配备沙发、茶几、桌子、椅子、办公桌、会议桌、文件柜等家具,需满足办公基本需求,所有家具需为环保材料,不同空间根据甲方要求配备不同款式以及功能性家具。
5.3.1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房屋产权,房屋所属位置,房屋装修情况,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署前已通过各种方式详细了解租赁物各方面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移交装修、家具明细清单及售后服务相关凭证资料;租赁物本身的自然物理状况,租赁物内的附属物、公用设施、配套设施的状况,租赁物的周边环境及相邻物业的情况,租赁物的法律状况等且无异议。甲方已对该租赁物进行充分的考察调研了解,并同意租赁该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移交为现状移交。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除不可抗力以外,乙方保证甲方自合同起租日开始,出租房屋内的水、电、照明、空调、电梯、通讯等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始终具备正常办公的条件。
乙方保证租赁给甲方的房屋质量及设施设备状况良好,租赁期内,在非甲方人为损坏的前提下,乙方履行对甲方承租房屋、影响甲方办公及进出的公共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义务。
甲方有权使用房屋配套的公共设施。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租赁房屋可供使用的面积、层高、车位和电梯配置数,办公功能分区,周边公共交通条件等。
5.3.2履约验收标准:验收依据国家有关规范、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项目有关文件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为切实加强乙方的物业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乙方内提供的物业管理、水电、网络、设备运行维护等后勤保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细致化。具体要求如下:
1.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及休息时间电话值班)。接受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建议、询问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及时处理。
2.对公共设施出现的各类故障2小时内及时进行处理维修或更换。
3.有停水、停电、停空调等现象发生的及时处理。
4.公共区域、办公区域每天清扫,清除垃圾和异物,确保边沟、管道畅通、地面清洁,不能有蜘蛛网、污垢、积水、垃圾等现象。
5.对突发性事件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维护秩序、控制局面,保证甲方正常办公秩序不受到冲击、人员伤亡、财产损毁。
6.应对所提供的所有设备、网络进行保养、维修维护。
7.在租赁区域内发生火险、火警,须及时处理。
5.3.3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乙方提供装修、家具明细清单及售后服务相关凭证资料。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验收时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出租场地有权拒绝接受和追究违约责任;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提供的配套服务,并对乙方的配套服务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内容时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合同责任;
3、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4、本项目合同到期后,甲方享有优先续签的权利。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提供良好的服务;
2、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将本项目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3、乙方保证租赁给甲方的物业建筑及设施设备状况良好,租赁期内,在非人为损坏的前提下,乙方负有对甲方承租物业,影响甲方办公及进出的公共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义务。
4、对乙方工作人员或雇佣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遭受的任何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除甲方有过错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须履行国家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法定义务。
1.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
2.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可降低服务的价格。如果履行合同期间,乙方无故终止提供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3、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合同款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款的0.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款的15%。
(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30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上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4、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
(3)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一、合同服务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服务期限为三年。2024年10月25日之前,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功能要求,完成设计和装修工程,并提请甲方进行验收。具体租期的起止日期以甲方完成履约验收的次日起算,如2024年9月30日甲方完成履约验收,则租期从2024年10月1日起至 2027年9月30日,以此类推。
二、服务要求
1.房屋地点:所出租办公用房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汇智路与林语路交叉路口计算智谷A7栋2-4楼 。
2.房屋面积:所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3372.32 ㎡。
3.装修状况:乙方按甲方的业务功能布局需求和装修质量要求,出资进行全面设计装修,并按甲方对办公家具的质量和数量要求提供工作开展所需办公家具。
4.配套停车位:配套可供使用的停车位200个以上,其中可为甲方提供固定停车位40个以上,按周边同等条件停车费用标准另行约定。
5.标志标识设置:可在楼栋顶层和大门处等显注位置设置甲方单位名称等标志标识。
6.场地预留:承诺3年内,满足需求内租赁面积要求的情况下,可在本楼栋预留建筑面积2000㎡(含)以上作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办公用房区域。
7.产业布局:根据省、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布局规划要求,在长沙市城区范围内匹配全市重点产业、重点平台布局需求,科创型企业集聚度高,群众办事方便,有利于为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建设提供便利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8.场地内部布局面积要求:布局建设业务服务大厅使用面积不少于300㎡、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0㎡、知识产权纠纷综合审理庭使用面积不少于100㎡、重大案件会商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0㎡、调解室不少于2间。
9.基本要求:
9.1房屋用地性质为商业或工业,房屋装修类型符合业务服务、办公用途。(最终房屋用地性质按照乙方房屋用地性质确定)。
9.2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设计及装修,符合整体搬入并正常办公的条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搬入使用,按每逾期一天赔偿甲方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天的,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9.3乙方须确保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纠纷,有其合法的出租资格。若因房屋权属发生纠纷或乙方债权债务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10.服务要求
10.1除不可抗力以外,乙方须保证甲方自合同起租日开始,出租房屋内的水、电、照明、空调、电梯、通讯等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始终具备正常办公的条件。
10.2乙方保证租赁给甲方的房屋质量及设施设备状况良好,租赁期内,在非甲方人为损坏的前提下,乙方负有对甲方承租房屋、影响甲方办公及进出的公共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义务。
10.3甲方有权使用房屋配套的公共设施。
三、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
(一)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二)履约验收时间:√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 日内组织验收
(三)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四)履约验收程序:1.本项目属于延续性的日常服务,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四、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在服务过程中,涉及到个人信息、涉及到保密信息等保密资料的,双方要切实做好保密措施,确保涉密资料不得外泄。如因一方保密措施不当、故意或过失泄漏保密资料的,违约方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六、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机构设置调整等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当予以理解并不得要求甲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七、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九、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