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计金额小写:3591000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伍拾玖万壹仟元整
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
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交货方式:
1、提供的所有设备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供应商应承担由于包装不妥而引起设备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2、供应商负责货物到指定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和搬运装卸,包括所产生的一切运输费、装卸费、人工费、差旅费、食宿费、保险等,包括但不限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供应商承担。3、供应商应保证货物包装完整, 送达采购人指定的交货地点、采购人验货前未拆封。货物验收合格前存在的损毁、灭失、赃污等一切风险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供应商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5、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1、本项目采用“絮凝-气浮-过滤”的技术工艺,以不锈钢设备形式建设,并集成形成模块化设备(简称智慧集成一体化净水)。
2、本项目确保符合《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各工序交验一次性验收合格,项目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的质量标准。
技术及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1.1技术性能指标
1、处理水量:日处理规模为 3000 吨/日。
2、出水水质:出水水质各项指标保证符合现行的国家《GB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水处理过程应有至少 10%的超负荷能力。
4、冲洗排污水量不得超过处理量的 10%。
1.1.2设备技术要求
1、机械、网格絮凝池
总絮凝时间为 19.3min,絮凝池分为机械絮凝和网格絮凝,絮凝池和接触室合建,直径为 3.8m, 总高 4.5m。
2、气浮
采用气浮法,采用顶部刮渣排泥。设计分离速度为 1.6mm/s,分离时间为 19min,。分离室与滤池合建沉,总高为 4.5m,其中分离室高 2.7m。
普通快滤池
本项目共设计 2 个普通快滤池,单个过滤面积 11.3m2。正常滤速为 5.8m/h,强制滤速为 11.6m/h; 滤池滤料采用无烟煤和石英砂均质滤料,粒径 d=0.55,1.2
每组滤池设有 4 个气动蝶阀,1 台超声波液位计和 1 台水头损失仪。滤池正常工作过程中,每格滤池在恒定的液位下连续工作,液位由各滤池内的液位计测量,通过出水调节蝶阀进行控制,滤池滤后水经过滤头滤帽及气水渠后经出水调节阀流出滤池。
4、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防腐性能;材质:净水设备材料为食品级 304 不锈钢,设备生产工艺应符合 NB/T47003.1-2009《钢制焊接常压容器》要求,由专业不锈钢容器焊工焊接施工,设备焊缝美观合格,保证设备焊接质量。
5、净水设备的箱体板材需采用适用于水处理的抗氯抗氟专用板材,底板厚度不低于 5mm,侧板不低于 5mm,应采用全自动生产流水线自动压制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和外观。
6、净水设备采取模块化生产,任意制水模块检修均不影响其他制水模块的生产。同时每一个制水模块均配置流量计量功能,并能在工艺流程监控图上直观显示各制水模块的清水出水量。
7、系统的完整性:整套设备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并按技术要求连续运行。净水设备应包括完成整个净水处理流程所需的所有设备及附属设备和附件(如加药设备、净水器、仪表、阀门、管道等)。
8、整套设备必须是一体化设备,一体化交付,应是高质量和工艺精良的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必须无任何缺陷。
14、为确保集成设备质量,设备各模块均保证在工厂车间焊接,尽量减少现场焊接。
15、整套设备既体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又成熟和安全可靠,并具有操作简单管理方便的特点。
16、设备整体高度(不含底座及基础)应小于 5.0m。
1.1.3特殊要求
1、本项目的自控设计应充分考虑合理的备用设计,如信号传输线路、IO 模块、IO 点等,并着力提高项目的安全性可靠性;
2、本项目的供配电设计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如多重保护、多重互锁;
3、本项目的弱电系统的也需充分考虑安全因素;
4、投加絮凝剂系统设计自动投加,由中控室值班人员在控制室根据进水流量、原水浊度、观察矾花生成情况、沉淀水浊度、人工烧杯试验结果,在控制室控制投加计量泵系统的运行状态;
5、设计安装各控制系统,要充分考虑自控系统故障时的生产仍能通过现场控制(半自动控制或手动控制等)实现生产正常运行。
6、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设备模块的尺寸,满足设备运输、现场吊装的要求。
1.1.4集成控制模块技术要求
1、每个 PLC 现场控制站设置一个触摸屏,可方便就地操作设备和查看设备当前运行信息,可实现设备的就地、远程手动和自动控制等功能;
2、采用当前主流的组态软件,对集成水厂的各电气设备进行远程控制、运行状态和运行参数显示,并对水厂的出水进行水质、流量、水池液位等进行实时监测,支持实时报警、对报警记录可进行30 日内历史查询;
3、电源模块:提供满足 PLC 系统正常工作应用的电源;
4、通讯模块:按不同的配置模式,提供相应配套的标准工业以太网或工业总线网络的通讯接口模块,包括相应的连接附件;
5、I/O 模块:所有的 I/O 模块都有标明 I/O 状态的 LED 指示,支持热插拔。所有各类型的每个站点 I/O 点配置均须留有不低于 20%的通道余量。
6、组态软件需支持目前市场所有主流 PLC 的通讯协议并支持 MQTT 消息列队传输协议以及 OPC 接口,便于和智慧平台实现数据交互。
7、组态软件支持版本管理功能,开发人员操作步骤可被记录,可根据时间或者描述切换到不同版本。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交货时需要提交的文件
产品配置清单
设备出厂检验报告
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产品合格证及装箱单
培训手册及培训计划
所有技术文件应使用 SI 制(国际单位制)
乙方应在安装前提供至少四份完整的中文操作维护手册。包含: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拆卸、修理等,其内容必须完整、清晰、易于理解(包括外配套设备制造商提供的配套设备维护说明),图表及零件单必须完整、良好印刷及包装。
上述物品或材料,乙方在交货时一并交付,乙方无需另行交付。
2、交货验货及付款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甲方应派员到到货现场进行到货验收。
付款方式:见本合同第三条第 2 点
3 、技术培训
乙方应对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操作及维修培训,直至培训合格。
4、设备铭牌及标记
每台设备都应有铭牌,并牢固地置于设备上。
5、安装及调试
5.1、签订合同后五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设备安装尺寸位置图,乙方要对设备安装处的土建基础进行检查。
5.2、在安装开始前,乙方项目师应与甲方一起在现场开箱检查已交货的设备,甲方代表人确认设备的完好程度。
5.3、在调试期间乙方应在现场负责测试和调试,以检测其设计、制造、运行效果等。
5.4、供货商需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及时提交测试和调试方法及记录表格给甲方认可后方可执行。部分或全部测试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安装期内或后进行。
6、运行和交付使用
6.1、项目的竣工试运行是验证合同中所有设备、系统是否安全、有效地按标书要求运行,供货商及各设备制造商有责任到现场对调试进行指导与配合。
6.2、 业主在整个合同项目施工完毕,通过检测与试验证明全部满足合同要求,并且提交的图纸与资料也全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才可最终接收。
7、售后服务
7.1、维修人员必须在接到维修电话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到结束。该维修服务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由乙方提供,届满后乙方可按市场价格提供维修服务。
7.2、产品质保期为三年,在此期间因产品制造质量不良而产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供货方应免费维修和正常保养。
8、专利
乙方对招标文件中涉及到的专利负责,并保证不伤害业主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所有文字、商标和技术侵权造成的相关费用,业主概不负责。
验收标准:按照浏阳市财政局文件浏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浏财函【2024】5 号)规定的验收程序申请验收。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及安装调试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乙方必须无偿无条件继续提供相关货物,直到验收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凭等额有效发票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按照国家、行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
3.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在安装调试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甲方及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和承担赔偿责任用。
4.将本项目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器字号证、合格证、质量保修卡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给甲方,并保证文档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5.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均由乙方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6.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7.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自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应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合同价款金额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含)未能交付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 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予以赔偿。
4.乙方交付货物,甲方使用后发现乙方提交的货物品不符合本合同或附件(如有)约定的功能或质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因换货所产生的包括运输费、装卸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20%的违约金及返还所有货款,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赔偿。
5.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要求及时提供保修及售后服务的,每逾期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500元的违约金,并自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发现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本协议,将质保任务另行发包给第三方,同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如因乙方所交货物质量、安装不当等问题导致甲方及其员工或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支付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及赔偿金。
7.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11.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1.2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30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3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3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甲乙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