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1/08/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师市财购投决字〔2021〕7号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 诉 人:阿拉尔市万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云彪
代 理 人:严春亮
公 司 地 址:新疆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东539号桃园步行街16-103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1: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张钰琳
单 位 地 址:新疆阿拉尔市大学生创业园2号楼117室
被投诉人2: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陈仁豪
单 位 地 址:新疆阿拉尔市平安机动车综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1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陈仁豪
单 位 地 址:新疆阿拉尔市平安机动车综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1号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第一师各学校智慧黑板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B1S[2021]751号 包号:无
是否发布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是 公告时间:2021年6月25日。
是否发布采购结果/中标公告: 是 公告时间:2021年7月20日。
四、质疑投诉过程
2021年7月23日,投诉人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技术装备和信息服务中心、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质疑函。2021年7月23日被投诉人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到质疑函,并于2021年7月27日对投诉人予以回复。2021年7月30日投诉人再次向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质疑函。2021年7月30日,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投诉人二次质疑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021年8月4日,投诉人万泽商贸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投诉。2021年8月5日,我局依法于予以受理。2021年8月5日,我局分别向被投诉人、采购人、相关供应商发出了《关于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调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文件、评审资料等材料。2021年8月10日,经我局调查发现,投诉人投诉书所提供的检验报告与中标公司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所提供检验报告不一致。2021年8月11日,我局分别向投诉人万泽商贸有限公司及被投诉人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询问检验报告来源及出处。2021年8月12日,我局向苏州市电子产品检验所有限公司发出了《关于判定检验报告真伪的函》。8月13日苏州市电子产品检验所有限公司向我局发出了《确认函》。现已审理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经市场调查,本次采购项目中,“鸿合”牌智慧黑板有多项技术参数并不具备,无法满足本次招标采购要求中的部分技术参数:“三、白板软件(软件需与设备为同一生产厂家):2.为便于学校听课评课,白板软件自带评课功能,在白板软件中,可直接打开评课,并进行快速评课,评课后在学校平台可直接显示评课统计结果。(视频演示)6.为方便教师.上网课,软件需带直播课堂功能,老师可在白板软件中提前创建直播课堂,并关联个人空间中的课件,生成听课码,学生只需微信扫码即可快速加入直播课堂,老师还可实时下发客观答题,学生可远程实时互动答题,并进行课堂发言和同步板书书写。(视频演示)7.支持微课录制功能,支持在白板软件中快速对课堂进行内容实录并选择.上传平台。支持对实录的课件根据课件翻页时间自动切片打点,包括翻页、跳转至任意指定页、支持画笔、橡皮擦、撤销等工具的调用,互动教学游戏中所有元素都可二次拖动,方便对课件进行预览学习。(视频演示)五、教师发展管理平台(软件需与设备为同一生产厂家)3.为提高听评课效率,平台内自带听课评课功能,教师可以通过平台快速评课。(视频演示)
被投诉人答复称:你公司通过下载试用鸿合π软件,质疑其白板软件功能不符招标文件要求,但是在评标过程中的现场演示环节,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所演示的白板软件功能内容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你公司质疑鸿合π软件所附的检验报告(检验时间2018-05-29至2018-06-07),与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检验时间(2020-04--26至2020-05-12)不一致,且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检验报告的检验内容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质疑无效。
投诉事项2:本次招标代理公司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出的质疑回复函存在重大纰漏,有刻意偏袒本次中标公司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的嫌疑。
被投诉人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诉讼。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如贵公司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请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诉讼。故贵公司提出的二次质疑,我公司不予受理。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调查情况:
一是投诉人在第一次质疑中,通过市场调查鸿合π软件,质疑中标公司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所供产品中“鸿合π软件”不符招标文件要求,经我办核实,投诉人质疑所附的检验报告(检验时间:2018-05-29—2018-06-27,报告编号:WT183003562,产品名称:鸿合π交互教学软件),与中标公司(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检验时间:2020-04-26—2020-05-12,报告编号:CJSETI-2020F042602C,产品名称:鸿合π)内容不符;
投诉人质疑“智能交互黑板”所附的检验报告(检验时间:2020-05-19—2020-05-17,报告编号:CJSETI-2020F051912C,型号规格:HB-C80),与中标公司(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检验时间:2020-05-18—2020-05-27,报告编号:CJSETI-2021F051806C,型号规格:HB-C810A)型号规格不符;
两次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是投诉人在第二次质疑中,投诉人质疑中标公司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检测报告;投诉人在投诉事项中认为中标公司提供的“鸿合”牌智慧黑板存在重大负偏离,且存在虚假应标嫌疑。我局通过调取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文件、评审资料等材料,并未发现有投诉事项中所提到的重大负偏离现象发生,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另经查,投诉人(阿拉尔市万泽商贸有限公司)所附的“鸿合π软件”检验报告(检验时间2020-04-26—2020-05-12,报告编号:CJSETI-2020F042602C),与中标公司(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检验时间(2020-04-26—2020-05-12,报告编号:CJSETI-2020F042602C)编号一致,内容不一致。经我局向苏州市电子产品检验所有限公司核实,投诉人所提供检验报告为虚假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调查情况:
本事项未在第一次及第二次质疑中提出,经核实,招标代理公司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履行招标代理机构职能,未发现有任何偏袒中标公司(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发生,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七、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投诉人违法行为另行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阿拉尔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财政局
2021年8月13日
师市财购投决字〔2021〕7号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 诉 人:阿拉尔市万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云彪
代 理 人:严春亮
公 司 地 址:新疆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东539号桃园步行街16-103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1: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张钰琳
单 位 地 址:新疆阿拉尔市大学生创业园2号楼117室
被投诉人2: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陈仁豪
单 位 地 址:新疆阿拉尔市平安机动车综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1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陈仁豪
单 位 地 址:新疆阿拉尔市平安机动车综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1号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第一师各学校智慧黑板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B1S[2021]751号 包号:无
是否发布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是 公告时间:2021年6月25日。
是否发布采购结果/中标公告: 是 公告时间:2021年7月20日。
四、质疑投诉过程
2021年7月23日,投诉人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技术装备和信息服务中心、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质疑函。2021年7月23日被投诉人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到质疑函,并于2021年7月27日对投诉人予以回复。2021年7月30日投诉人再次向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质疑函。2021年7月30日,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投诉人二次质疑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021年8月4日,投诉人万泽商贸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投诉。2021年8月5日,我局依法于予以受理。2021年8月5日,我局分别向被投诉人、采购人、相关供应商发出了《关于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调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文件、评审资料等材料。2021年8月10日,经我局调查发现,投诉人投诉书所提供的检验报告与中标公司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所提供检验报告不一致。2021年8月11日,我局分别向投诉人万泽商贸有限公司及被投诉人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询问检验报告来源及出处。2021年8月12日,我局向苏州市电子产品检验所有限公司发出了《关于判定检验报告真伪的函》。8月13日苏州市电子产品检验所有限公司向我局发出了《确认函》。现已审理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经市场调查,本次采购项目中,“鸿合”牌智慧黑板有多项技术参数并不具备,无法满足本次招标采购要求中的部分技术参数:“三、白板软件(软件需与设备为同一生产厂家):2.为便于学校听课评课,白板软件自带评课功能,在白板软件中,可直接打开评课,并进行快速评课,评课后在学校平台可直接显示评课统计结果。(视频演示)6.为方便教师.上网课,软件需带直播课堂功能,老师可在白板软件中提前创建直播课堂,并关联个人空间中的课件,生成听课码,学生只需微信扫码即可快速加入直播课堂,老师还可实时下发客观答题,学生可远程实时互动答题,并进行课堂发言和同步板书书写。(视频演示)7.支持微课录制功能,支持在白板软件中快速对课堂进行内容实录并选择.上传平台。支持对实录的课件根据课件翻页时间自动切片打点,包括翻页、跳转至任意指定页、支持画笔、橡皮擦、撤销等工具的调用,互动教学游戏中所有元素都可二次拖动,方便对课件进行预览学习。(视频演示)五、教师发展管理平台(软件需与设备为同一生产厂家)3.为提高听评课效率,平台内自带听课评课功能,教师可以通过平台快速评课。(视频演示)
被投诉人答复称:你公司通过下载试用鸿合π软件,质疑其白板软件功能不符招标文件要求,但是在评标过程中的现场演示环节,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所演示的白板软件功能内容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你公司质疑鸿合π软件所附的检验报告(检验时间2018-05-29至2018-06-07),与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检验时间(2020-04--26至2020-05-12)不一致,且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检验报告的检验内容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质疑无效。
投诉事项2:本次招标代理公司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出的质疑回复函存在重大纰漏,有刻意偏袒本次中标公司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的嫌疑。
被投诉人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诉讼。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如贵公司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请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诉讼。故贵公司提出的二次质疑,我公司不予受理。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调查情况:
一是投诉人在第一次质疑中,通过市场调查鸿合π软件,质疑中标公司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所供产品中“鸿合π软件”不符招标文件要求,经我办核实,投诉人质疑所附的检验报告(检验时间:2018-05-29—2018-06-27,报告编号:WT183003562,产品名称:鸿合π交互教学软件),与中标公司(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检验时间:2020-04-26—2020-05-12,报告编号:CJSETI-2020F042602C,产品名称:鸿合π)内容不符;
投诉人质疑“智能交互黑板”所附的检验报告(检验时间:2020-05-19—2020-05-17,报告编号:CJSETI-2020F051912C,型号规格:HB-C80),与中标公司(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检验时间:2020-05-18—2020-05-27,报告编号:CJSETI-2021F051806C,型号规格:HB-C810A)型号规格不符;
两次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是投诉人在第二次质疑中,投诉人质疑中标公司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检测报告;投诉人在投诉事项中认为中标公司提供的“鸿合”牌智慧黑板存在重大负偏离,且存在虚假应标嫌疑。我局通过调取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文件、评审资料等材料,并未发现有投诉事项中所提到的重大负偏离现象发生,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另经查,投诉人(阿拉尔市万泽商贸有限公司)所附的“鸿合π软件”检验报告(检验时间2020-04-26—2020-05-12,报告编号:CJSETI-2020F042602C),与中标公司(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检验时间(2020-04-26—2020-05-12,报告编号:CJSETI-2020F042602C)编号一致,内容不一致。经我局向苏州市电子产品检验所有限公司核实,投诉人所提供检验报告为虚假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调查情况:
本事项未在第一次及第二次质疑中提出,经核实,招标代理公司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履行招标代理机构职能,未发现有任何偏袒中标公司(新疆凯奇文创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发生,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七、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投诉人违法行为另行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阿拉尔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财政局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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