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pdizb-2023-a03zj015
预算金额460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湛财采投〔2023〕3号之五
 
一、项目编号:GPDIZB-2023-A03ZJ015
二、项目名称:湛江湾实验室智慧协同管理平台软件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中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村下元岗东街40号1号楼305房
被投诉人1: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湛江)(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文体路一号
被投诉人2: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59号办公大楼一楼招标代理事业部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湛江湾实验室智慧协同管理平台软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PDIZB-2023-A03ZJ015)”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投诉人于2023年4月6日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湛江市财政局依法调查投诉相关事实,支持投诉人的投诉意见。希望招标公司、招标人能够重新对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分析,修改、变更,真正达到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政府招投标活动。
投诉人称:
1.招标公司在收到质疑函后,收取方式及回函工作不及时等问题;收到质疑函后,开标时间等具体时间也未能及时处理。
2.投诉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湛江)违规操作,放置有特定指向“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商明显标记的技术参数,违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投诉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湛江)违规操作,湛江湾实验室智慧协同管理平台软件采购项目,但是评审标准-价格评审部分-投标报价得分为10分。根据招标需求本项目主体属于采购协同平台套件,并通过配置实施方式进行上线交付,并不存在着代码开发工作,同时并没有移交源代码的需求。因此本项目本质上属于采购项目,并不属于委托开发项目。因此本项目设立的价格分值是不合法。违背了湛江市财政局文件《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湛财采〔2022〕5号)中《湛江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21条禁止行为“未依法设定价格分”规定“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除外)。”
被投诉人称: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因此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投诉的事项。且我单位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事实依据,不成立,依据如下:
事实依据1: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于2023年03月17日在收到广州中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的质疑函(邮件方式),因缺少授权委托书,中鼎公司于2023年03月21日补齐资料(邮件方式)。代理机构于2023年3月23日回函中鼎公司(邮件方式)。
事实依据2:本项目于2023年3月3日发布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10日,开标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9时30分。
因我单位认为中鼎公司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招标文件无需做任何修改变更,故本项目按招标公告的开标时间正常开展开评标活动。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代理机构已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中鼎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代理机构按招标公告的开标时间正常开展开评标活动。故中鼎公司所投诉事项不成立。
2.我单位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事实依据,不成立,依据如下:
事实依据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技术标准与要求”中的第十六项“(十六)系统安全管理台:.....支持SSL加密访问、拥有RSA算法进行不对称加密、拥有 MD5不可逆加密及128位 DES 可逆加密、支持资源密级设定、三员分立等保三级测评”,明确提出了三员分立的需求。我单位需要通过三员分离(立)的管控功能,来实现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安全审计工作等。
我单位根据三员分立的需求,设置“三员分离(立)管理类软件著作权”评分因素,并未限制著作权证书的具体文字描述,投标人提供与之相同或类同内容描述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即可。同时,经查,超过三家以上供应商均具备上述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故不存在倾向或指向任一供应商的情形。
事实依据2:ESB集成平台是“企业服务总线集成平台”及“企业总线集成平台”的行业通用名称,符合中鼎公司的质疑诉求,无需修改。且经查,超过三家以上供应商均具有ESB集成平台(如下图所示),不存在倾向或指向任一供应商的情形。
事实依据3:虚拟表单俗称视图、虚拟表或虚表,是系统之间集成常用的对接数据读取方式,不是某个厂家特有的。本项目采购标的存在多个系统集成需求,使用该方式可以较为简便快捷地去完成数据集成,避免重复进行系统对接开发,可节省我单位后续自主开发及维护的成本。经查,超过三家以上供应商均可使用虚拟表单、虚拟表及其同类方式采集异构系统数据,不存在倾向或指向任一供应商的情形。
    法律依据:以上参数要求属于我单位的实际定制化的技术需求,且为基本的通用类要求,设置的评分因素与采购技术需求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综上所述,中鼎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3.我单位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事实依据,不成立,依据如下: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的项目概况中已明确“本项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商务软件开发项目”,平台系统下设的各子平台之间关联度高,目前市场上相关软件产品的实现功能与我单位需求存在较大差异,无法满足我单位个性化需求,故本项目需投标人根据我单位需求进行定制化软件开发。
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七、交付成果文件”中,我单位提出“系统验收前乙方须提供详细的软件相关技术文档、使用说明书、系统应急方案、维护手册等文档资料。”,其中软件相关技术文档即包含系统开发技术方案以及系统源码等。
故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归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不属于《湛江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21条的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本项目价格分值设置为10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综上所述,中鼎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4.针对中鼎公司提出的:“我方对于“湛江湾实验室智慧协同管理平台软件采购项目'中存在重大违规招标、招标文件中有特定指向'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倾向性等多条质疑点,提出了正式的质疑函之后,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及业主方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湛江)并未能正面明确的给我司予以回复。整体质疑过程均存在不作为、互相包庇的做法,我司认为希望湛江市纪委、湛江市财务局能予以介入调查,望招标公司、招标人能够重新对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分析,修改、变更,真正达到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政府招投标活动”。
我单位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事实依据,不成立,依据如下:
事实依据:我单位在收到中鼎公司关于《湛江湾实验室智慧协同管理平台软件采购项目质疑函》后,立即组织我单位需求中心及代理机构,积极沟通质疑事项回复事宜,且在法定时间内对质疑函进行正式书面答复,不存在不作为、互相包庇的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综上所述,我单位2023年3月23日作出的关于《湛江湾实验室智慧协同管理平台软件采购项目质疑函》的复函,认定广州中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为了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效率及彰显公平公正原则,恳请湛江市财政局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维护答复人的合法权益,驳回广州中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要求。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46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湛江),代理机构为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023年3月3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3月27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确定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人。2023年3月17日投诉人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3月23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服,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已支付预付款。
(一)关于投诉事项1
代理机构于2023年3月17日在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邮件方式),因缺少授权委托书,投诉人于2023年03月21日补齐资料(邮件方式)。代理机构于2023年3月23日回函投诉人(邮件方式)。
本项目招标公告的开标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9时30分。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对开标时间进行变更、修改。本项目按招标公告的开标时间正常开展开评标活动。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调查,“ESB集成平台”“三员分离(立)管理类软件”和“虚拟表单”数据读取方式均有超过三家供应商满足要求。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并非某一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要求。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经调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0页中的“交付成果文件:系统验收前乙方须提供详细的软件相关技术文档、使用说明书、系统应急方案、维护手册等文档资料。”包含了系统源代码,即项目存在代码开发工作且有移交源代码的需求。
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告链接可以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采购文件等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 关于投诉事项1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称招标公司在收到质疑函后,收取方式及回函工作不及时等问题,但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反,被投诉人提供了双方电子邮件往来截图证明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本机关认定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间以合理方式收取质疑函并作出质疑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认定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未对开标时间作出变更、修改,本项目按招标公告的开标时间正常开展开评标活动的情况符合法定要求。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根据代理机构答复材料和本机关的调查,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并非某一特定供应商独有的技术要求,满足本次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的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不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
本机关认定该投诉事项所指的“放置有特定指向‘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商明显标记的技术参数”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经审查,招标文件第50页“七、交付成果文件”中“系统验收前乙方须提供详细的软件相关技术文档、使用说明书、系统应急方案、维护手册等文档资料”,技术文档包含系统源代码,即项目存在代码开发工作且有移交源代码的需求。因此,应当认定本采购项目属性为服务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代理机构可以在剩余的分值范围内,按照采购项目的需求和特点设置分数”。本项目总分100分由商务部分35分,技术部分55分,报价部分10分构成。本项目价格分值设置为10分,分值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湛江市财政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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