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25]fjzs[gk]2020016
预算金额64.3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黄奎章
公告正文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乙方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5]FJZS[GK]2020016监管能力建设、特色站建设、空气站提升改造设备采购及空气站运维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2-1 A02100408 色谱仪 离子色谱仪 瑞士万通 1(台) 643000 643000 国内 瑞士万通930 节能
2-2 A021099 其他仪器仪表 其他仪器仪表 青岛众瑞,格雷斯普,亿能,富勒姆 1(批) 385000 385000 国内 ZR-5102、DC-01、YNZD-8/FZD-8、FL260 节能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贰万捌仟元整(¥102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国产产品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进口产品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采购人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设备名称:离子色谱仪,数量:1台,主要功能及要求:用于常见无机阴离子、无机阳离子分析。离子色谱仪主机1套、泵单元2套、电导检测器2套、阴离子化学抑制器1套、自动进样器、阴离子分析色谱柱及保护柱、阳离子分析色谱柱及保护柱各1套、色谱工作站1套、2年以上耗材等,品牌型号:瑞士万通930 5.2设备名称:恒温恒湿设备,数量:1台,主要功能及要求:用于大气环境中的颗粒物测定(重量法)。恒温恒湿设备主机1台、压缩机1套、十万分之一电子天平,品牌型号:青岛众瑞ZR-5102 5.3设备名称:地下水采样器,数量:1台,主要功能及要求:用于湖泊、河流等地下水样的取样。手提箱1台、采样桶1个、手摇自动升降器1个,品牌型号:格雷斯普DC-01 5.4设备名称:自动萃取仪,数量:1台,主要功能及要求:用于液体萃取。分液漏斗翻转振荡器1套、翻转振荡器1套,品牌型号:亿能YNZD-8/FZD-8 5.5设备名称:全自动玻璃器皿清洗机,数量:1台,主要功能及要求:用于实验室玻璃器皿的自动清洗。全自动玻璃器皿清洗机主机1台、鼓风干燥系统1套、多功能清洗架2套、清洗剂10L,品牌型号:富勒姆FL260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是制造厂家生产的崭新的未开箱的原包装设备。所有设备按厂家设备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乙方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如属于计量器具的,经过计量部门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2验收程序和方法 (1)出厂检验 乙方在设备出厂前,按设备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随同货物出具供货证明、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原装拼配设备的证明资料和文件以及生产厂家供货确认函等。结果符合第1款验收标准的要求。 (2)初验收: 由乙方和甲方共同对设备的数量、质量、外包装等根据本章节的有关规定逐项检验。 (3)试运行: 设备安装完毕后,乙方对设备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测试,试运行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由乙方及时处理修正。测试结果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自检记录。 (4)最终验收: 试运行并测试验收结束后,由甲方或乙方委托的专业公司以及有关管理部门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设备进行联合验收,验收结果符合采购人使用要求。在此期间,若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乙方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且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30 合同项目交货后,中标人持正式全额发票,由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的30%。
2 60 合同项目验收合格后,中标人持正式全额发票,由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的60%。
3 10 合同项目质保期满后,中标人持正式全额发票,由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的10%。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至本项目履约完成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售后服务要求 (1)乙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承诺自验收合格后免费质保期一年,保修期内免费软件升级服务免费。保修期自验收合格签名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须按合同条款提供免费服务,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 (2)乙方在免费保修期内须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并在4个小时内派遣工程师到达故障现场进行免费维修,每周7天,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如属硬件故障原因而且在到达故障现场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则应先提供备用新机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免费保修期内出现设备质量问题(同一故障发生二次),甲方则有权要求免费更换整机,更换的质量保证期从更换之日起相应顺延。 (3)免费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应负责对设备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4)乙方承诺免费保修期结束后一年内,生产产家免费维护一次,免费保修期结束后,乙方对设备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可合理收取维修成本费,更换配件时只能收配件成本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4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乙方: 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龙头新村28-16号 住所: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林健津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黄奎章
联系方法: 0591-62288660,工作时间:工作日北京时间08:00-12:00;15:00-18:00
联系方法: 1528025093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美仁宫支行
账号: 账号: 4100021309024590968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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