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临洮县教育局临洮县第四中学等12所学校食堂电路改造项目)
金额
61.93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7/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001jh621124018
预算金额61.93万元
招标公司临洮县教育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汉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临财采发〔2024〕24 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临洮县教育局临洮县第四中学等12所学校食堂电路改造项目”(项目编号:202001JH621124018)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临洮县教育局临洮县第四中学等12所学校食堂电路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202001JH621124018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采购人):临洮县教育局
地址: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二号统办楼
当事人2(代理机构):甘肃汉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金泽大道阳光水岸5号商铺
2024年7月5日,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局发现临洮县教育局临洮县第四中学等12所学校食堂电路改造项目最高限价高于预算评审价,随即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临洮县教育局临洮县第四中学等12所学校食堂电路改造项目采购活动中,磋商文件最高限价:61.93174万元,高于预算评审价60.550442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之规定,对本项目责令采购人予以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之规定,经调查,本项目中最高限价高于预算评审价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汉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粗心所致,对甘肃汉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监督检查事项成立,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临洮县教育局)予以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临洮县教育局)强化采购人的职责与义务,严格落实好采购人主体责任。
3.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汉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责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汉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于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洮县财政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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