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美姑(三)水文站迁建项目(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四川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美姑(三)水文站迁建项目(项目名称)已由美姑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美发改经信【2022】76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四川省凉山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四川省凉山水质监测中心),建设资金来自美姑国道s103线国道扩建补偿(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四川省凉山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四川省凉山水质监测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美姑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美发改经信【2022】76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华标鼎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四川省凉山州美姑县洛俄依甘乡洛俄依甘村;
2.2建设规模:新建1处生产业务用房、1套水位雨量监测系统、1套雷达波测流系统、1套全自动流量泥沙测验系统、1套测绘设备、1套实时视频及通信设备以及测验用的水文基本设施等;
2.3招标范围:本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直至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等工作;
2.4标段划分: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一个标段;
2.5计划工期:共210日历天;
2.6质量要求: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施工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7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资质:具有水利或水利水电行业工程设计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非联合体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建筑施工单位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项目经理部人员要求:
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联合体投标的须是牵头单位的拟派人员,具有水文类或水利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施工负责人: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或建筑工程专业),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施工负责人,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施工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具有水文类或水利工程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5).业绩要求:
2017年以来(以完工验收日期为准),已完成类似项目的勘察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不少于1个,已完成类似项目的建设施工项目(已完成合同验收)不少于1个。
(6).信誉要求: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3.2近三年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次投标。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联合体牵头人须具有水利或水利水电行业工程设计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2)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3)同类别资质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以资质较低的为准;(4)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单位。
3.4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06月15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至2022年06月19日23时59分(不少于五日)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028-85569858)。
4.2 招标文件获取手续费/元。
4.3 本次招标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07月07日09时30分,地点为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马水河街5号)。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建设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四川省)发布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四川省凉山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四川省凉山水质监测中心)
地址:西昌市长安中路165号
邮编:615000
联系人:贾先生
电话:15196174148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
开户银行:/
账号:/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标鼎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666号2栋25层11号
邮编:610000
联系人: 郑女士
电话:028-83323005
传真: 028-83323005
电子邮件:/
网址:/
开户银行:/
账号:/
2022年05月21日
相关资料下载:美姑水文站招标文件20220602.docx美姑水文站招标文件20220602.docx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四川省凉山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四川省凉山水质监测中心) 地址:西昌市长安中路165号 联系人:贾先生 电话:15196174148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四川华标鼎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666号2栋25层11号 联系人:郑女士 电话:028-83323005 |
1.1.4 | 项目名称 | 四川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美姑(三)水文站迁建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四川省凉山州美姑县洛俄依甘乡洛俄依甘村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美姑国道s103线国道扩建补偿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21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7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2月/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有关工期的详细说明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
1.3.3 | 质量要求 |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法人地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资质条件:投标人应具有水利或水利水电行业工程设计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非联合体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建筑施工单位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联合体投标的须是牵头单位的拟派人员,具有水文类或水利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施工负责人: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或建筑工程专业),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施工负责人,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施工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具有水文类或水利工程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业绩要求:2017年以来(以完工验收日为准),已完成类似项目的勘察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不少于1个,已完成类似项目的建设施工项目(已完成合同验收)不少于1个。本类似项目是指水文站或水文监测系统或水文缆道等新建(改建、迁建、水毁修复、能力提升)项目。 信誉要求: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联合体牵头人须具有水利或水利水电行业工程设计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2)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3)同类别资质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以资质较低的为准;(4)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单位。 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进行认定。不承担联合体协议有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成员中同一专业单位的资质进行考核。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1.4.3 | 限制投标的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适用区域为(单选) ☑全国范围内。 (1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冻结”是指(单选) ☑存在任何财产被冻结情形; (15)在近三年内在所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8)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②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注:(1)本项中的选择为单项选择。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不得就同一个问题和相似的内容再另行规定。 (2)除以上限制投标的情形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再另行增加限制投标的情形。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 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在《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提出。 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问题的不予受理。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 在《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澄清。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本项是指列入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是否一并发包并一并确定分包单位。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澄清、说明、补遗书等(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 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在《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提出。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07月07日09时30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以网络送达为准,由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负责下载使用。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以网络送达为准,由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负责下载使用。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九、其他材料”的要求提供。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项目总投资最高限价: 355 万元。其中设计最高限价:12.12 万元; 除政策法规废止、修订等法定原因以及发生自然灾害(洪水、地震等)、政府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外,中标后一律实行限额设计,即按投标人施工图设计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最高限价;若超过的,在保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由投标人无偿优化设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
3.2.4 | 投标报价与结算 | 设计报价:由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和自身情况自行报价,并不得超过3.2.3给定的最高限价。 施工报价: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和自身情况下浮一定比例报价(如9%、10%、11%等),不得作上浮报价。 施工合同价:施工合同价=(或经财评的)预算控制价*(1-施工中标下浮比例) 施工各分部分项合同单价=(或经财评的)预算控制价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1-施工中标下浮比例) 合同结算价:合同结算价=设计合同价+施工合同价+其它费用 结算方法:按相关管理办法、合同约定执行。 注:(1)本次设计和其他费用的报价包含了勘察、方案设计费、深化设计费、设计概算、审图费等所有相关费用。中标单位须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按业主对投资、布局、使用功能等要求进行必须的设计优化及后续服务工作,规划、测绘、相关的评审费、审图费需包含在报价中,均不再单独报价。 (2)本项目施工报价的下浮部分是指该项目的建安工程费用(含工程保险、安全文明施工费),但不包含监理、土地征用、经济技术咨询、代建管理等其它费用。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自行选择现金或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进行担保:选择保险公司保险保证的,应通过《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在线自行选择保险公司,按有关格式和要求填制保单购买。 选择现金的,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帐至其企业下列银行之一高版网银账户,经银行支付系统,在《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以网上支付方式从下列账户之一高版网银账户缴纳。 开户单位: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营业部 账号:51001818608059131313-0002 开户单位: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农行西昌龙眼井支行 帐号:22631401040005537 开户单位: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西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帐号:88340120003142107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投标保证金缴纳到账截至时间为2022年 07 月 06 日17:00时。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万元。 投标保证金不换取收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依据以开标时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记录表中提供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至时间前到账名单为准。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根据规定将投标保证金退入投标人基本账户。 |
3.4.4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不要求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5年(即2017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的以完工验收日期为准)。 注:应与1.4.1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衔接。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不要求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 |
3.7.3 | 签字、盖章要求 |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纸质文档贰份,电子文档光盘壹份 纸质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正本和电子文档光盘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正本和电子文档光盘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
4.1.1 |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含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或几份副本一个包装(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应与正本一起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的地址:西昌市长安中路165号 招标人全称:四川省凉山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四川省凉山水质监测中心) 四川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美姑(三)水文站迁建项目(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标段投标文件 在2022年 07 月 07 日09时30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 (详细地址)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西昌市马水河街5号)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注:本项选择为单项选择。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 | 开标程序 | (4)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相互交叉检查。 (5)开标顺序:随机。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共7人(其中业主代表2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和川府发〔2014〕62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3]13号) “第九条在四川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经管委会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 (三)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确认,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外省(区、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的项目对抽取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 (3)监督部门认为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可能影响公正的,可建议项目业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代表业主参与评标,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
6.3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包工包料的施工项目,材料的采购方式由中标的承包人决定;由项目业主负责提供材料(如钢材、水泥等)的,应按规定作为货物进行招标,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人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施工报价应下浮 3 %以上(含,由招标人在3-10整数中自行确定,招标人未确定的一律视为10%。如招标人确定为7%的,则只推荐7%、8%等,下同),低于招标人确定的下浮比例的(如招标人确定为7%,下浮均为6%、5%等,下同)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也不作废标处理。若符合条件的所有投标人施工报价(低于成本除外)下浮比例均低于招标人确定的下浮比例的,视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1至3人(建议只推荐1人,但并列第一名应全部推荐)。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川发改招管函[2012]1772号)公示,也可同时在其他相关媒介上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从公示次日起计公示期3个工作日。 |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施工合同价*(1-施工中标下浮比例)的10%(不高于10%)。 履约担保的形式:中标后,由中标人自行选择现金、银行保函、国有独资或控股金融担保公司商业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等担保方式。其中,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银行保函担保优先提供中标人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保函,若其基本账户银行不能开具的,也可由其他银行支行及以上银行出具。银行保函、国有独资或控股金融担保公司商业保函和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注:(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53号) (一)加强对保留的保证金的管理。 对于保留的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缴纳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额度。工程投标保证金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令第23号)相关规定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退还前,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不能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可暂不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延长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缴纳,并实行差异化缴纳办法,对信用良好、近3年及3年以上未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可降低缴纳比例,对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充分运用担保手段,推行银行保函制度。自2016年6月23日起,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探索使用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等相关保证金。进一步强化招标文件备案管理,防止招标人限定保证金形式、要求或者变相要求除保留保证金以外的押金等其他保证金。 (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编页码和小签 | (1)纸质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居中(正文以下空白处)。标书单、双面打印均可,但不允许单、双混打,单面打印的标书其背面不用编写页码。 (2)投标文件不要求小签 |
10.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支付方式: ☑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中标人支付。 计算方式: ☑按“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并已备案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确定下(上/下)浮动幅度(20/%),计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10.3 | 报价唯一 | 设计、施工报价均分别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即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二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
10.4 | 施工低于成本报价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施工投标报价(修正价,下同)明显低于其他施工投标报价,使得其施工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施工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施工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施工报价算术平均数为“-90%”。当“施工报价<-10%”且“施工报价<报价算术均数-5%=-95%”(即“双低”)的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评标委员会应当向其发出澄清函,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注:(1)“施工报价算术平均数”是指下浮比例在0-15%(均含本数)的所有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数,报价不在此范围内的不得纳入“报价算术平均数”计算。报价低于15%(如16等)不因此直接废标,报价上浮的直接作废标处理。 (2)施工报价进行算术修正的,四舍五入精确至0.01%;施工报价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精确至0.01%,下同。 (3)“双低线”举例:施工报价分别为下浮8%、10%、14%、16%,则: 报价算术平均数=(8%+10%+14%)/3=10.67%; 报价算术均数-5%=10.67%+5%=15.67%。 “双低线”为下浮10%和15.67%,8%、10%、14%均不低于其个别成本,16%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 |
10.5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设计、施工和其他投标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
10.6 | 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各标段中标人合同价之和最低。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4)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10.7 | 建设资金拨付 |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单独约定 |
10.8 |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施工合同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施工各分部分项合同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价格调整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 “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办法。” (3)即使是价格可以调整的合同,中标人也应自己承担在投标文件中自主报价低于市场价格所带来的风险。 (4)即使是价格不可调整的合同,招标人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造成工期延误的,招标人也应承担停工、窝工等损失以及原材料由此上涨所带来的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 |
10.9 | 压证施工制度 |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第(八)条:严格合同涉及人员管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项目业主,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 |
10.10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第(九)条:严格项目发包管理。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特殊情况已按更换程序办理的除外),视同转包,并依法严格查处。凡施工总承包合同未禁止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项目业主认可。 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或发现项目业主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
10.11 | 增加工程量的管理 | 增加的工程量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价10%的,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并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第(十一)条: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业主及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中标价”是指包括以下三项单项合同价的合同总价: (一)施工中标合同价(扣除招标人暂列金、暂估价部分); (二)未包括在施工招标范围内或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追加或增加的附属及小型工程依法确定承包人合同价,包括:⑴达到招标(比选)规模标准的,依法经批准由原中标人继续实施合同价,或另行重新招标(比选)中标(选)合同价;⑵在比选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业主采用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确定承包人合同价。 (三)招标人依法确定暂列金、暂估价部分承包人合同价。 项目业主应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并按10.12规定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
10.12 | 合同备案 |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2013年九部委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承包人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197-1号)第十八条,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3日后、10日内签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谈判、经批准由原中标人继续实施等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参照本条执行。 项目业主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按时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当向备案部门书面报告原因和理由。若属于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造成的,有关部门可不予备案。项目业主擅自签订的合同或未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无效,并且不得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决算、审计、调概等相关手续的依据,并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
10.13 |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1)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4的原则处理。 |
10.14 | 招标文件的解释 | 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10.15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经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认定后,由招标人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
10.16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若招标人在1.5中选择对未中标人设计成果不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10.17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10.18 | 关于投标文件递交代表要求 | 递交投标文件的代表应是投标人本单位员工,同时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二、授权委托书”中的“注”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代表资格审查要求详见本章附表一。 |
10.19 | 关于异议、投诉和举报 |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投诉。若就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程序和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时间内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投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予以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递交异议和投诉材料、接受询问的代表,应当符合10.18项要求。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媒体、网络和信函等方式进行举报的,有关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也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10.20 | 施工大宗、重要材料、设备和民工工资委托付款 | □本项目以下材料、设备在运至施工场地按规定验收合格后,由中标人向招标人(项目业主)出具书面委托付款手续,招标人(项目业主)直接支付给材料供应商:/。 民工工资支付: ☑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有关施工材料、设备和民工工资委托付款的详细约定见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注:“民工工资支付”为单项选择。 |
10.21 | 评标委员会不按规定评标的处理 | 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的,本次评标无效,招标人应依法组织复核、重新招标或评标。 招标人依法组织复核、重新招标或评标的费用由评标委员会承担(书面持反对或保留意见的除外,下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1-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序号 | 投标人 |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 | 投标人代表(姓名) | 资格审查结果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序 号 | 投标 人 | 密封 情况 | 投标保 证金 | 投标报价 | 质量目标 | 工期 | 投标人手机号码 | 签名 | ||
序 号 | 投标 人 | 密封 情况 | 投标保 证金 | 施工(%) | 设计(元) | 其他(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 投标人手机号码 | 签名 |
设计最高限价 | ||||||||||
施工最高限价 | ||||||||||
其他最高限价 |
项目及标段名称 | |||||
项目业主(招标人) | 项目业主(招标人)联系电话 |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
开标、评标时间 | 评标结果公示时间及公示期 | ||||
招标控制价 | |||||
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报价 | |||||
异议主要内容及依据 | (若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 ||||
招标人意见及依据 | 经研究,我单位认为异议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第(五)项,拟(□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详见附件。 | ||||
招标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案部门备案: 年 月 日: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要求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项要求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要求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项目经理(总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勘察设计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施工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款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
评分内容 |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
报价部分 (60分) | 勘察设计 (15分) | 以最低有效报价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得分=(最高限价-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基准价)*15,保留2位小数。 | |
报价部分 (60分) | 工程施工 (45分) | 1、采用经评审的有效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1+……+an)/n,a为有效的投标报价。 2、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低1%扣0.5分;每高1%扣0.5分,扣完为止。 注: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技术部分 (40分) | 履约能力 (30分) | 设计能力(3分) | 投标人提供2017年以来已完成类似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业绩的,每个得1分,最多得3分。 |
技术部分 (40分) | 履约能力 (30分) | 施工能力 (5分) | 2017年以来,已完成类似项目建设业绩(合同中包含水文缆道),单个合同额在100万以下的每个得0.5分;单个合同额在100万以上的每个得1分;本项最高5分。 |
技术部分 (40分) | 履约能力 (30分) | EPC能力(2分) | 2017年以来,独立或作为牵头单位已完成或正在施工类似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业绩(合同中包含水文缆道设计与施工)1个,得2分。 上述所有业绩不重复计算。 |
技术部分 (40分) | 履约能力 (30分) | 项目机构能力 (12分) | (1)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具有水文类或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中级得1分,高级得2分。 (2)施工负责人:具有国家二级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或建筑工程专业)证书得1分,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或建筑工程专业)证书得2分。 (3)勘察设计负责人:具有水文类或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技术职称,中级得1分,高级得2分。 (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上述3个负责人除外):各专业人员配备合理,项目投入人员具有水文水资源、工程测量、水利机械、建筑(或水利工程)、电子类、水利信息化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每个专业初级得0.2分,中级得0.5分,高级得1分。相同专业只计1次分值,同一个人只计1个专业,本项最高6分。 人员应付社保证明,要求见招标文件。 |
技术部分 (40分) | 履约能力 (30分) | 水文勘测能力 (5分) | 提供2017年以来水文站运行业绩合同(业绩中必须有流量测验)的,按一个水文站一个合同年得0.5分计算,最高得5分。(未完成的合同年不计分) |
技术部分 (40分) | 履约能力 (30分) | 售后服务能力(3分) | 提供2017年以来水文站或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或水文监测系统维护业绩合同的,按一个合同年得0.3分计算,最高得3分. (未完成的合同年不计分) 运行和维护业绩不重复计算 |
技术部分 (40分) | 项目实施方案 (10分) | 按照第七章五“承包人实施计划”编制,此项对所有投标人进行相互比较打分,第一名得8-10分,第二名得6-7分,第三名得4-5分,其余名次得0-3分。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 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分包人名称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
营业执照号码 | 资质等级 | ||
拟分包的工程 项目 | 主要内容 | 预计造价(万元) | 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或开办)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完工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序号 | 案由 | 双方当事人名称 | 处理结果或 进展情况 |
序号 | 投诉事由 | 受理机关及受理时间 | 处理结果或 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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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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