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设备(货物)
名称
品牌型号
数量
价格
单价
总价
1
红外光谱仪
珀金埃尔默Spectrum Two
1台
272000.00
2
热解析(全自动热脱附仪)
珀金埃尔默ATD350
460000.00
3
显微镜荧光系统
蔡司
colibri3
1套
185000.00
4
实时荧光定量PCR仪
Life Tech
QuantStudio TM 5
593200.00
5
千分之一电子天平
赛多利斯BSA423S-CW
9200.00
6
单反数码相机
佳能EOS 5D IV
49500.00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
交货方式:乙方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4.1.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采购人,凭采购人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4.1.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采购人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4.1.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采购人自行支付的部分,采购人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4.1.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采购人审查同意。
4.1.5货物到货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货物无质量问题再无息支付。
5.2.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2质保期:整体质保期为一年,有国家规定、行业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超过一年的,按国家规定、行业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4所有设备在交货后(验收前)必须提供有检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
5.2.5有相关配套耗材的,须另行提供耗材报价,供采购人选用。
5.2.6免费提供仪器使用手册、培训教材、应用文章等。
5.3.1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要求,验收时乙方须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
5.3.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6.2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采购人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人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采购人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