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4.63%)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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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19/11/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1020043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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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4.63%) |
转让方名称 | 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14.63 |
挂牌价格 | 880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19-11-19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以下出自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车辆鲁BVV700经与被评估单位了解已处置,但由于相关手续未完成,被评估单位无法提供相关的处置合同及处置金额,已出具了具体的相关情况说明。 (2)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泊温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1年5月,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汤泊温泉公司就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村环保采摘园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汤泊温泉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提起诉讼。 2016年6月27日,经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3)威民一初字第79号):被告汤泊温泉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513,776.21元及利息。 判决后,汤泊温泉公司一直未支付上述款项,本次经审计后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中有应收汤泊温泉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对抵后金额为5,513,776.21元。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诉讼事项及其后续进展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丕法、蓝玉敏民间借贷纠纷案 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丕法于2013年1月24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出借资金697,042.39元用于孙丕法购买房产,借款期限为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6月30日,签约后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发放了借款但孙丕法未能按时偿还,后双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二》,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于2015年2月5日,孙丕法还款5万元,尚欠人民币本金647,042.39元。后因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提起诉讼,要求孙丕法及其合法妻子蓝玉敏承担连带债务责任,支付上述借款及资金损失。 2018年4月9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2017)鲁0202民初6753号):被告孙丕法、蓝玉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7,042.39元及相应借款利息、逾期损失费等。 判决后,孙丕法、蓝玉敏一直未支付上述款项,本次经审计后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有应收孙丕法、蓝玉敏欠付的借款及利息,金额为647,042.39元。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诉讼事项及其后续发展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抵押事项 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所有的南海支路汇泉国际大厦20层A-E号房屋建筑物作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抵押(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路支行于2018年5月11日签订编号为802052018借字第00005号的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支付工程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05月10日至2019年05月10日,借款年利率为5.22%),抵押设定日期为2015年4月24日,结束日期为2020年4月24日,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802052015高抵字第00003号,最高额担保债权金额为14,953,300.00元。 (5)担保事项 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合同(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8年8月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8年150011法授字第8019号的齐鲁银行综合授信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贰仟陆佰万元整,担保期限为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25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①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②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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