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前锋区轻纺创新创业孵化园建设项目(二期)(项目名称)施工 施工 标段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前锋区轻纺创新创业孵化园建设项目(二期)(项目名称)已由广安市前锋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川投资备【2019-511603-47-03-390824】FGQB-0233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安鑫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及业主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安鑫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广安市前锋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川投资备【2019-511603-47-03-390824】FGQB-0233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广安鑫鸿皓选招标代理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2建设地点:广安市前锋区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前锋园区。
2.3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 28.87 亩,建设面积约2.1万平方米,包含标准厂房及附属用房,配套给排水、供电、供气、道路及绿化附属设施建设等内容。
2.4计划工期:360日历天。
2.5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1.2业绩要求:
?近年(2021-01-01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多项选择:?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 1 (1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类施工业绩(投标人提供类似业绩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评审完成后,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提供业绩资料进行核验,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资料并经招标人核实无误的,按照法律法规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建筑工程专业(注册专业)二级及以上(级别)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职称级别)专业技术职称,(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1个(具体数量)标段投标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10月24日开始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网址:http://ggzy.guang-an.gov.cn)—“电子交易平台登录”—“投标登录”,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11月14日09:30,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5.2开标方式:本项目开标实行(□见面开标;?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方式,关于“不见面开标系统”的流程和注意事项,请各交易主体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查看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指南。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四川省·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 广安鑫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地 址: |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鑫鸿路5号 |
邮 编: | 638019 |
联系人: | 官先生 |
电 话: | 0826-2821079、177 8862 4387 |
传 真: | / |
电子邮件: | / |
网 址: | / |
开户银行: | / |
账 号: |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安鑫鸿皓选招标代理公司 |
地 址: |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八一桥路51号4幢303室 |
邮 编: | 638019 |
联系人: | 贺老师 |
电 话: | 187 2861 8592 |
传 真: | |
电子邮件: | |
网 址: | |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日期:2024年10月22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