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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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7/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517001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517001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7-01 —— 2023-11-30 3.2 履行地点:由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现场交付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8759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乙方人员及设备入场后1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付款为:肆拾捌万柒仟伍佰玖拾玖元整(¥487599元)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250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完成第一批验收通过后十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即付款为:叁拾贰万伍仟零陆拾陆元整(¥325066元)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0633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完成第二批验收通过后十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5%,即付款为: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贰元伍角(¥406332.5元)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0633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完成第三批验收通过后十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即付款为: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贰元伍角(¥406332.5元),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干山路支行(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0860810000277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在整个服务过程中应确保甲方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5.2.2乙方在档案管理服务上应满足以下主要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5)《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 号 (6)《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 (7)《关于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的通知》中保委〔2003〕4号 (8)《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国家档案局〔2013〕5号 (9)《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 (中组发〔 2014〕9 号) (10)《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 2018〕102 号 (1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90 号) (12)《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 1996〕118 号) 5.2.3乙方的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服务质量应满足以下标准的要求: (1)《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 2009〕12 号) (2)《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 1991〕 11 号) (3)GB/T 33870-2017 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 (4)DA/T 31-2017 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 (5)GB/T 32623-2016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6)DA/T 22-2015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7)DA/T 25-2000 档案修裱技术规范 (8)DA/T 67-2017 档案保管外包服务管理规范 (9)DA/T 68-2017 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 (10)DA/T 69-2018 纸质归档文件装订规范 (11)DA/T 1-2000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12)DA/T 18-1999 档案著录规则 (13)GB/T 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14)GB/T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15)GB 11714-1997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16)GB/T 1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17)GB 11643-1999 公民身份证号码 (18)GB/T4658 学历代码 (19)GB/T8561 专业技术职称代码 (20)GB/T 19253-2003 信息技术 数据元值的格式表示法 (21)GB/T 17235.1-1998 信息技术连续色调静态图像的数字压缩及编码第1部分:要求和指南 (22)GB/T 17235.2-1998 信息技术连续色调静态图像的数字压缩及编码第 2部分:一致性测试 (23)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其它具体要求; 5.2.4乙方的其他档案管理服务质量应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若上述所提及的标准规范存在相矛盾之处,以甲方的规定或要求为准。 5.2.5乙方在整个档案加工过程中,如果出现质量不符合预加工标准的应立即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流程 (1)乙方在本年度项目完成进度达到分批次数量后(即乙方完成第一批10000份、第二批10000份,第三批10380份时可申请进行验收)可申请进行验收,向甲方提出数据验收申请,出具质检报告。 (2)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数据验收申请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登记表》。低于抽检合格率则由成交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提交甲方,直至验收通过。 (3)乙方通过数据验收后,在每批次验收时还需提交以下文档作为验收文本:《项目实施方案书》《项目质检表》《项目管理流转单》《项目人员保密协议书》等其他项目过程文档。 (4)达到验收标准后,该批次验收通过。项目验收完成后,乙方需提交数字化成果一套(移动硬盘)给甲方作为数据备份,并通过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检查,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数据交接手续。 (5)乙方所有电脑硬盘以及数字化过程中使用过的全部移动存储介质,交甲方现场进行不少于2次的格式化,并通过甲方检查确保无信息留存。 (6)乙方需将数字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临时性、作废的纸质文件,统一采用碎纸机进行销毁。 (7)乙方配合出具验收过程文档及验收报告提交给甲方。 5.3.2验收要求 (1)档案交接验收:乙方应在每批档案数字化加工和自检全部完成后,向甲方归还交接档案并完成档案的上架工作。要求档案数量准确无误,档案上架位置无误(与系统里分配的位置对应),拆除装订物的档案需按原位置装订,件与件的顺序、件内顺序按原页码排列,页面无损毁,涂改、破损、丢失,对破损、模糊材料采取了补救措施。如有问题,应及时返工进行补救。 (2)数据成果抽检:乙方向甲方提交已完成批次数字化加工的实体档案和数字化的档案数据(目录数据、图像文件及数据挂接等),提交验收必须以乙方自检合格为前提。甲方将对提交的档案数字化成果的通过数量、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检测。 5.3.3验收标准 (1)达到以下全部要求予以验收“通过”: ①完成分批次规定数量,第一批次、第二批次为10000份,第三批次为10380份。 ②按照甲方制定的验收要求为质量标准进行验收,涉及分类、著录、扫描、图像处理、上架等细节要求均参考甲方制定的验收要求进行验收标准的确认。验收以抽检的方式检查已完成数字化的纸质档案、目录数据、图像文件及数据挂接总体质量,数据验收时抽检的比率不低于10%。整理装订及数字化的档案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含95%),档案上架抽检合格率达到100%。合格率=抽检合格档案卷数/抽检档案总卷数×100%。档案整理分类、著录、装订、图像处理、页码编写等有任何质量问题时,抽检单卷记为“不合格”,若在抽检档案中存在上架位置错误的情况,抽检单卷记为“不合格”。低于抽检合格率则验收“不通过”,可进行整改,直至验收“通过”。 ③乙方按中标方案实施,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按照甲方保密、安全、项目实施、其他等要求执行,并接受甲方的定期检查(包含服务、响应、管理等),如在定期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项目要求,验收“不通过”,可进行整改,直至验收“通过”。 ④未出现验收一律“不通过”的情形。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责任 (1)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免费工作场所,并为乙方的项目人员进出场地提供方便。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章约定的金额和付款时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3)甲方应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执行本合同,支持和配合乙方的工作,并为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4)甲方的委托行为及其他相关档案管理行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于甲方违法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须尊重并保护乙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6.2乙方责任 (1)乙方应确保甲方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保护国家秘密、甲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安全,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 (2)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与甲方约定的档案保管条件、业务操作程序、服务质量标准,开展档案服务。 (3)乙方应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及甲方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4)乙方应将可能接触到甲方档案内容或数据的员工名单向本方备案,未向甲方备案的员工不得接触到甲方档案内容或数据,原已备案员工离职也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5)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服务内容转包给第三方公司。如发现乙方有擅自转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7.5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01%计算, 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7.6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任一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本条款所称“不可抗力”指合同任一方无法合理控制并导致其无法履行本合同承诺或义务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天灾、地震、干旱、风暴、台风、暴风雨、暴雨、泥流、塌方、冲垮、爆炸、火灾及任何自然灾害;(2)战争行为、公敌行为、恐怖活动、暴动、内乱、罢工、恶意损坏、革命、政变、政府干预(包括新法律、法规或法令)。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11.2本合同的附录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 份,对双方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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