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泸州市中医医院对“城南院区2021-2023年物业服务”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泸州楠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金额
3170.82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1/06/0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泸州市中医医院对“城南院区 2021-2023 年物业服务”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泸州楠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系统发布时间:2021-06-04 17:10
质疑答复
质疑人:泸州楠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泸州市龙马大道二段2号1幢4单元44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兵
委托代理人:刘华兵
被质疑人:泸州市中医医院
联系人:曾女士
联系电话:18982700196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11号
邮编:646000
质疑人(泸州楠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认为在2021年5月21日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关于“四川省泸州市中医医院城南院区 2021-2023 年物业服务公开采购公告”及招标文件中使其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1年5月26日向我院提出质疑,我院于2021年5月26日正式受理。我单位受理质疑后,针对质疑事项调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 1、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的综合评分细表第90页“信息化软件服务技术要求”中明确;部分信息化软件服务技术要求中有9条技术参数(其中1条“★”为实质性要求),剩余8条技术参数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没有负偏离得6分。“▲”条款共4条,每有一条负偏离扣1分,合计4分;非“★”和非“▲”条款共4条,每有一条负偏离得扣0.5分,合计2分,扣完为止。正偏离不加分。
质疑人认为:该项内容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倾向,一般企业所服务的物业管理项目都用不着上述系统,除非与本项目同体量同服务内容方有可能使用。因此,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该条涉嫌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回复: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信息化技术参数评分,是根据我院后勤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提出的技术要求,首先符合采购方的实际需求和现状,也是院方打造智慧医院及智慧医疗后勤的初衷,其次招标文件并未强制要求信息化软件为投标人自己研发,投标人可以在市面上购买(或在投标前选择,中标后购买)成熟的软件应标,所投的配套服务软件技术参数的佐证方式可以是该成熟软件的截图,且该软件后期也主要由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与物业公司的日常工作息息相关,与此次采购工作有很大的关联性。同时经采购人调研,市面上同类软件至少满足3个以上品牌,并且均在全国多家三甲医院广泛应用。投标人质疑该项内容“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倾向”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不属实,招标文件不做修改。
质疑事项 2、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的综合评分明细表第90、91页的“人员配置(11分)”中列入7类人员共计13人需持相关证件。且要求提供相关人员购买本单位社保证明材料。
质疑人认为:该条将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要求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该条设置存在涉嫌把资格作为评分项。
质疑回复:经复核,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相关人员数量及工种与服务方案中的人员要求是相符合的(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人数不发生冲突,并不存在“项目服务需求人数低于评标办法中评分人员的数量,而比拼投标企业人员整体数量及资质”的嫌疑),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职称和证书是衡量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人员综合能力的客观体现。须说明以下几点:
1.投标时,投标人提供人员的服务经验并不一定是该人员在投标单位的业绩及工作年限。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是“服务对象提供的工作经验年限证明”。
2.投标时,提供人员为“正式员工”的承诺函(并非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该成员社保证明,提供承诺函即可),请质疑人认真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办法要求人员为正式员工其初衷是为防止不良供应商用“挂靠人员”虚假应标,也不允许投标人和为本项目管理及技术人员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必须为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投标人在投标前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可以通过招聘方式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含生效要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只要提供了承诺,在投标文件中的提供的人员即为有效人员。
3.评标办法中是对人员资质进行评分,人员是否为正式员工是判断人员是否为有效人员的判断依据。资格条件中社保缴纳是投标人(单位)合法性的判断依据,同时并不代表企业缴纳了社保,就意味着企业为所有人员都交纳了社保,因企业中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情况。故不存在质疑人提出“用资格条件评分”的说法。
综上所述,未避免理解歧义,招标文件将对语言描述进行修改,修改内容详见变更公告及变更后的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3 、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的综合评分明细表第91页的“管理体系(6分)”“投标人获得 1.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且认证范围包含物业服务、2.有效期内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且认证范围包含物业服务、3.有效期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且认证范围包含物业服务、4.有效期内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有效期内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五星及以上物业服务认证或品牌服务认证、6.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有1个得1分,本项最多得6分。[提供证书佐证,并须同时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体系证书的信息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已失效或撤销的不得分]
质疑人认为:上述相关体系认证对企业的从业人员和注册资本有相关要求。该条设置不合理,明显存在采购需求倾向特定,严重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
质疑回复:经复核,上述6种认证的获取,与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和注册资本没有必然联系。如:
1.办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条件:“1.营业执照(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独立的法人授权的组织)2.按照所申请体系标准的要求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 3.已经按照文件化的体系运行三个月以上,并在进行认证审核前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了至少一次管理评审和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4.有需要行政许可的单位要必备(生产许可证、CCC、建筑资质、QS)等相关资质。5、环境评估报告 6、环境监测报告 7、消防验收证明 8、特殊工种员工健康证明”;
2.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条件:“1.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等效文件;外国企业持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2.申请方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已按 ISO/IEC 27001:2005标准的要求建立,并实施运行3个月以上。3、至少完成一次内部审核,并进行了管理评审。4、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期间及建立体系前的一年内未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3.“五星及以上物业服务认证或品牌服务认证”的办理资料:营业执照,近一年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的技术资料,企业简介,供销方面的资料,人力资源方面资料,硬件方面资料,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在内的文件......
4.“诚信管理体系认证”:此条删除。
综上所述,本内容1-5条荣誉证书不变,第6条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删除。
质疑事项4 、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的综合评分明细表第92页的“荣誉证书(2分)”的“1.投标人获得过政府或行政主管单位颁发的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或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证书,或第三方机构颁发的垃圾分类运营环卫服务相关资质荣誉的得1分。[提供证书或证明材料佐证]2.具有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颁发的医院消毒清洁(或:清洗)养护服务(或施工)类相关企业
或服务资质的得1分。[提供证书或证明材料佐证]”
质疑人认为:上述条款具有明显的排他性,特别是排除泸州市本地物业企业参与公开、公平竞争的参与权。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发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之公平竞争的排他性。近年来我市政府或行政主管单位以及行业协会未开展过所谓的“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证书”、“医院消毒清洁(或清洗)养护服务(或施工)类相关企业或服务资质”。 因此综上所述,会造成严重排挤泸州市本地物业企业参与公平投标的情况。且近年来国家已要求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颁发荣誉证书或表彰,取消相关行政审批。
质疑回复:政府采购是面向全国市场,并且择优选择。并且招标文件中对“垃圾分类管理”和“清洁消毒养护”的荣誉加分,是作为医院物业特殊的行业要求,在此部分对具有相关荣誉的投标人加分,表明了院方对院感防护的高度重视,且垃圾分类管理是政府大力提倡的新时尚,是合理的采购需求。泸州地区在近年来未颁发相关荣誉,并不意味着“泸州的企业不能走出去,不能在全国其他地区获取相关荣誉”,经市场调研,能获取上述荣誉的企业远远超过3家,并不存在排他性和倾向性。
综上所诉,质疑人质疑不属实,招标文件不做修改。
质疑事项5 、该项目未依法进行需求论证公示。
质疑人认为:该项目招标金额高达31708200元,应当依法进行需求论证并依法公示。但未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到需求论证公示。违反《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第九条、第十条内容,未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理由: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第九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300万元以上、小于1000万元,市级100万元以上、小于500万元,县级50万元以上,小于3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第十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1000万元以上、市级500万元以上、县级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告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开展相关调研的基础上,组织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事项、专家组论证意见、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等。”规定,应当依法进行需求论证并依法公示。
质疑回复:质疑人提供出的依据-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从2016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2021年1月1日届满。经请示市财政局,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执行,相关规定中并未强制要求本类型项目须将采购需求进行公示,故质疑人质疑不属实。
感谢质疑人对本次采购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泸州市中医医院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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