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之前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
1、 我方负责产品到项目实施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 我方负责产品在项目实施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 我方负责其派出的项目实施人的人身意外保险;
4、 我方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5、 我方在接到采购人送货通知后,按采购人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采购人现场初验合格后统一签收。
6、 交货方式:我方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1) 本合同下交付的服务成功应符合第八章“服务内容及要求”所述的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 采用中华人民国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我方提供的产品是原装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 整体质保期为贰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我方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6)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面服务。
1、 项目验收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规定进行一般程序验收,验收费用由我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分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我方承担;
3、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我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我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我方承担。
(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实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再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或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再合同条款第6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维修并至验收合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合同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范ing的方式来修补缺陷不跟,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响应延长修补的质量保证期。
2、迟延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实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再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除误期赔偿款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式,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1) 乙方需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服务、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2) 乙方需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维修请求2小时内提供维修服务;
(3)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我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服务商,我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