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84-88号(双号)702单元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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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 1. 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2. 竞租方为唯一承租方,不能联合承租物业。
3. 本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与本项目应租:
(1)被法院、信用中国网站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与出租方、公交集团或集团下属各级单位存在民事纠纷并进入司法程序尚未处理完毕的,以及在本次招租公告期间尚拖欠出租方、公交集团或集团下属单位租金未清偿的。
4.意向承租方须愿意承担本大楼物业管理方的收费标准。
- 一、意向方报名后,须在招租公告期满后,按出租方提供的《招租文件》要求,向出租方提交报名资料。
二、意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在接到出租方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三、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四、承租方在与出租方签订双方《租赁合同》时,须按合同期末年的二个月租金和管理费总额向出租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 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周边环境变化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建审批,不得改建、扩建或者改变该场地的用途,不得对该场地进行装修,否则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可要求承租方恢复该场地的原状或赔偿损失。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对该场地进行装修的,则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时,承租方不得损坏该场地的装修,并无偿、完好地将该场地及装修物移交给出租方。
3. 因政府征地、拆迁、建设、规划调整、公交站场建设、产权变更、甲方企业改制、现场无法提供用电或因出租方自身发展需要或出租方上级部门总体规划需要提前收回租赁物业等原因导致本物业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无条件向出租方或托管方退回租赁物业,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合同相关款项,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4.承租方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的对出租标的进行转让、转租、转包、转借他人、擅自调换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对确需转租的,应由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签署书面转租承诺,并自愿增加不少于一倍履约保证金作为转租保证金。
5.承租方必须依法经营,需自行办理经营相关证照及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6.承租方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当日,须按相当于末年两个月成交租金及管理费先行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7. 其他披露事项,详见《招租文件》及《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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