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9762.77 元
服务期限为三年,自合同签订起计算,合同一年一签,具体内容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付款人: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局(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按季度结算,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支付维护管理费用的比例。考核方式严格按照《芙蓉区景观亮化设施维护项目维护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费用在市拨经费中支出。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采购需求所描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使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1)乙方应保证所有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应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限。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有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护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验收要求:验收合格。
验收标准:达到《长沙市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细则》和《芙蓉区亮化维护项目管理考核细则》的规定。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管理工作。
2、审定乙方指定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使用人遵守。
3、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1次及以上的全面考核评定,考核实施细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完善。
4、本采购合同未约定事项,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但不以此增加费用。
5、在定点维保期限内,如若出现大面积的LED灯更换(或重新提质),新的方案需报甲方同意,但不以此增加费用。
6、甲方有权按照市、区政府有关要求调整部分点位亮化设施,如因安全问题等情况拆除的,甲方可扣除相应点位费用。
7、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维护费。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得将亮化维保项目转让给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也不得将项目分包他人。
2、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的管理。
3、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4、制定管理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管理档案,及时记载有变动情况。
5、对管理范围内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有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若有动火作业,需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办理动火作业证,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使用的消防器材。
6、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的要求。员工证件齐全,包括身份证、特种作业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乙方应送甲方备案,乙方员工食宿自行安排。
7、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养老保险并对工作人员办好意外伤害保险等手续,有关手续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中。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保安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需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
1、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维保项目,甲方可发警告或整改通知,甲方连续二次或半年内发出三次警告或整改通知而又无彻底改善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不能按时服行合同约定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履行部分款项2%的违约金,逾期超1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按当年度合同总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
1、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乙方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有关部门,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适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甲方如认为情况危及甲方的安全管理,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调配乙方资源直至危机结束。
2、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定,如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甲方财务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部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非乙方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并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由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3、由于乙方原因而提坏甲方财产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