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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芙蓉路、锦绣大道与始信路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经开区芙蓉路、锦绣大道与始信路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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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4BFJCJ0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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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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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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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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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8月29日9:00始至2024年9月18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8月29日9:00始至2024年9月19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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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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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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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芙蓉路、锦绣大道与始信路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 |
3 |
36.456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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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一)合肥经开区公交公司经开区芙蓉路(繁华大道东-繁华大道西)、锦绣大道(翡翠路-清潭路)、始信路(繁华大道-云谷路)共70座公交站台(其中236块广告牌、80块横头牌)进行经营权转让,拟交付给成交人用于发布广告的广告牌信息如下: 1.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繁华大道东-繁华大道西)公交站台广告牌 (1)站台广告牌面积:规格为3.4m×1.5m=5.1㎡共132块,总面积673.2㎡,双面总面积为1346.4㎡。 (2)广告牌位置:习友村北、坝下路(往返两处站台)、福禄北园(往返两处站台)、枣庙(往返两处站台)、青翠路公交站(往返两处站台)、何祠堂(往返两处站台)、汇林园小区(往返两处站台)、芙莲路(往返两处站台)、柏树郢(往返两处站台)、芙松路口(往返两处站台)、芙宝路口(往返两处站台)、芙叠路口、安医大二附院东(往返两处站台)、安医大二附院西、芙石路口(往返两处站台)、九溪江南园(往返两处站台)、染坊郢(往返两处站台)、繁九路口北(往返两处站台)。共33座芙蓉路沿线公交站台。 (3)每座站台设4块广告牌,共132块广告牌。33块横头牌。 2.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翡翠路-清潭路)公交站台广告牌 (1)站台广告牌面积:规格为3.3m×1.4m=4.62㎡,共36块,总面积166.32㎡,双面总面积为322.64㎡。 (2)广告牌位置:黄栗头、张团(往返两处站台)、张湾(往返两处站台)、天锦路口(往返两处站台)、锦佛路口(往返两处站台)、锦绣大道(往返两处站台)、经开区停保场、合肥师范学院、锦蓬路口(往返两处站台)、合锦路口、多伦多花园、合工大新区。共18座锦绣大道沿线公交站台。 (3)每座站台设2块广告牌,共36块广告牌。18块横头牌。 3.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始信路(繁华大道-云谷路)公交站台广告牌 (1)站台广告牌面积:规格为3.3m×1.4m=4.62㎡,共68块,总面积314.16㎡,双面总面积为628.32㎡。 (2)广告牌位置:范小郢、东湾、方郢(往返两处站台)、合肥学院新区(往返两处站台)、邬郢(往返两处站台)、沈河(往返两处站台)、三十庙(往返两处站台)、汤店(往返两处站台)、滨湖学院(往返两处站台)、始紫路口(往返两处站台)、临湖社区。共19座始信路沿线公交站台。 (3)其中9座站台,每座站台设2块站台广告牌;其余10座站台,每座站台设5块广告牌。共68块广告牌,横头牌29块。 (二)芙蓉路、锦绣大道、始信路共计236块广告牌。广告牌总面积的25%须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三)芙蓉路、锦绣大道、始信路共计80块站台横头牌。横头牌必须用于发布线路指示图或公益广告。 (四)转让合同及公交站台广告安全管理责任书签订日交付站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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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用途要求 |
1.经营权用途:广告发布。 2.受让方须积极配合委托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根据经开区文明委要求,站台广告牌公益广告的比例按照不少于25%的比例制作发布,具体广告发布数量、方式、位置由委托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公益广告的发布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安装、维护、更换等费用。公益广告至少每6个月更换一次。其中,每一座公交站台广告位都需有一块面向快车道的画面发布公益广告。转让期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广告牌公益广告超出25%比例的,委托方将根据超出合同约定公益广告面积的比例及占用总时间,换算成使用权天数,免费顺延合同期限。占用期内,委托方需发布广告的画面制作工作优先由受让方承揽,制作费用参照委托方定点广告制作单位中标价格执行。 3.受让方禁止发布烟草类以及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 4.受让方须控制酒类和医疗类广告的发布,原则上发布比例不得超过公交站台广告牌总面积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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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经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转让期内经营费用无递增。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交纳首期经营费用,以后每期经营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30日前向委托方支付。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经营费用,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转让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受让方履约情况良好,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签订下一年度合同,年经营费用仍执行首年成交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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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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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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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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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转让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公告所列示的标的数量和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经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实际现状为准,标的实际数量和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2.受让方所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报委托方书面认可后方能予以发布。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3.转让期间,公交站台横头牌、广告牌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公交站台横头牌、广告牌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4.受让方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生广告脱落、破损等影响美观现象的,受让方应在3日内修复。受让方在转让期满后1周内,必须恢复公交站台横头牌、广告牌位置的外观原状,以免影响委托方公交站台的外观形象。 5.受让方在制作安装站台广告时,应遵守委托方场地及市政和交通部门的管理规定,以避免影响委托方的正常营运。 6.在转让期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致使受让方户外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减少,但减少未超过半数的,委托方将书面通知受让方,受让方须继续履行合同。经营费用按(首年成交价除以总转让站牌块数)*实际转让广告牌数量进行据实结算,委托方将多收取的经营费用退还至受让方。 7.转让期内,如委托方须增加相同道路的公交站台数量,经营费用按月进行增加,新增公交站台经营费用按照(首年成交价除以总转让站牌块数)*新增转让广告牌数量进行结算。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新增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转让终止期限与原合同一致。 8.所有广告站台为现状交付,受让方可自行踏勘。合同签订即视为现状移交,后期不再另行办理验收、移交等手续。 9.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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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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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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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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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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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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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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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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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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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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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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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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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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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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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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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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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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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梁工;联系电话:1350569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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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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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2、66223813(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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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的“经营费用”是指甲方转让下述广告经营权给乙方而获取的报酬,也即是乙方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
第一条:经营标的概况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锦绣大道、始信路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公交站台主要分布在经开区芙蓉路、锦绣大道、始信路,共70座公交站台(共计236块广告牌、80块横头牌)。
第二条:使用期限
经营标的提供给乙方使用期限共3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乙方履约情况良好,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签订下一年度合同,年经营费用仍执行首年成交价。第一年起始时间为 年 月 日,到期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条:经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一)首年经营费用为人民币 (¥ ),递增情况:无。转让期内经营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 )。经折算,单座广告牌经营费用为¥ /月。
(二)经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30日前向甲方支付。经营费用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以转账方式支付经营费用,以交付款项进入甲方账户的时间为实际到账日。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经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 )。
(二)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经营期间应承担的经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如在合同期内乙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但合同继续履行,则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特别约定
(一)合同期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致使乙方户外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减少,但减少未超过半数的,甲方将书面通知受让方,乙方须继续履行合同。经营费用按照(首年成交价除以总转让站牌块数)*实际转让广告牌数量进行据实结算,甲方将多收取的经营费用退还至乙方。
(二)合同期内,如甲方须增加相同道路的公交站台数量,经营费用按月进行增加,新增公交站台广告经营费用按照(首年成交价除以总转让站牌块数)*新增转让广告牌数量进行结算。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新增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转让终止期限与本合同保持一致。
(三)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将合同合同范围内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授予第三方。乙方不得擅自将广告经营权转让、质押、赠予或以其他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乙方与第三方所签广告发布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有效期。
(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户外广告。乙方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禁止发布烟草类以及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不得发布男科、妇科、性病、人流、不孕不育等与创建工作要求相违背的商业广告。乙方须严格控制酒类和医疗类广告的发布,原则上发布比例不得超过每条路段公交站台广告牌总面积的25%。
(五)乙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广告审查员,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确保广告发布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报甲方书面认可后方能予以发布。若乙方在未得到甲方认可而私自发布广告内容的,甲方有权按照5000元/次的标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私自发布广告内容含上述不得发布内容的或造成甲方受到不良舆论等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按照2000元/次扣除其履约保证金,且乙方需在1个日历天内整改完毕,整改不及时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由此造成的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六)乙方自行负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广告、办理相关手续,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在安装或更换广告时,确保发布广告及站台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生广告脱落、破损等影响美观现象的,乙方应在3日内修复。乙方在广告期满及转让期满后1周内,必须恢复公交站台横头牌、广告位置的外观原状,以免影响甲方公交站台的外观形象。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设置的站台广告牌发布公益广告的篇幅比例必须达到公交站台广告牌总面积的25%,且至少每6个月更换一次。其中,每一座公交站台广告位都需有一块面向快车道的画面发布公益广告。其余不足部分的公益广告发布数量、方式、位置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布公益广告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广告版面闲置超过30天,必须发布公益广告。在合同期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占用公交站台广告画面时,将根据占用面积超出合同约定公益广告面积的比例及占用总时间,换算成使用权天数,免费顺延合同期限。占用期内,甲方需发布广告画面的制作工作优先由乙方承揽,制作费用参照甲方定点广告制作单位中标价格执行。
(八)所有广告站台为现状交付,乙方可自行踏勘。合同签订即视为现状移交,乙方对此表示认可,后期不再另行办理验收、移交等手续。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外及法定不可抗力因素,非乙方原因,甲方提前收回广告经营权的,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经营费用按照实际经营时间据实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且甲方按退还经营费用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请求甲方退还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解除本合同通知的10日内须将经营标的现场恢复原状,若逾期不恢复,视为乙方放弃对其所设置的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权利。
(三)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规格、形式、数量和技术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不得擅自改变。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乙方不按期整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交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甲方不承担任何损失。
(四)合同期内,乙方负责广告设施的保洁、维护。因广告设施损坏时,经甲方三次催告修复,乙方仍未修复的,甲方可直接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违约金按照维修费的50%计算,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五)合同期内,所设置的广告设施安全事宜由乙方全权负责,因乙方设置广告设施施工或广告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等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财物损坏或公共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和法律责任。
(六)合同期内,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已交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甲方不承担任何损失。
(七)乙方需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经营费用,若逾期支付,甲方将按日经营费用的两倍(¥ )(以成交价折算为准)乘以逾期天数,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逾期支付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已交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标的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10日内将经营标的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6份,其中甲方执3份,乙方执2份,相关部门备查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