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玄武区)南京市红山初级中学2020自来水增压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金额
18.19万元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0/07/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玄发改[2020]68号
预算金额18.19万元
招标联系人蔡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南京坤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沈辉13915940202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0/07/24
公告正文
编号: DXW200022-01SG
1. 招标条件
南京市红山初级中学建设项目南京市红山初级中学2020自来水增压改造工程施工已经立项部门批准建设(立项批文号:玄发改[2020]68号)。工程所需资金来源国有政府性资金:20.00万元,其中财政性资金:20.00万元,现已落实。本工程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南京坤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或招标人)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 项目概述与招标范围
2.1 标段名称:南京市红山初级中学2020自来水增压改造工程施工
2.2 工程地点:南京市玄武营苑南路3号
2.3 工程类型: 小型工程
2.4 建设内容: 装饰装修工程;
2.5 结构类型: 框架结构
2.6 工期要求: 20日历天
2.7 工程合同估算价: 20.00万元
2.8 招标内容: 改造修缮工程;
2.9 单位工程及招标范围说明: 拟对学校校园供水管道进行改造,主要改造内容包括:铺设供水管、增设一座水表井、增设两套增压泵、路面开挖及恢复工程等。详见招标清单及图纸。
2.10 工程规模: 改造修缮面积:12837.85 m2。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等级及范围: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
3.2 项目经理资质类别和等级: 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
3.3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3.4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黄牌警示单位投标:否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njggzy.nanjing.gov.cn/njweb)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下载费用100元,工具使用费最高100元,平台使用费最高100元
4.3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0-7-24
5. 资格审查办法
5.1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法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及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执行。
5.2 本工程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规定,资格审查必要条件为: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 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c. 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 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 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 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 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 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条件为:
5.3 本工程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规定,根据项目实际增设的资格审查可选条件为:
(1)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企业近1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企业近三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6. 评标方法
本标段不采用评标入围方法。
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方法三:当投标人较多时,招标人将在公布投标人后,通过开标系统的随机抽取程序从所有投标人中随机确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个数有排序的拟中标候选人(如数字大于实际投标人数量,则全部为拟中标候选人并随机排序)。评标委员会按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剔除无效投标,直至确定1-3 名中标候选人。如随机确定的投标单位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则招标失败。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监管网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本公告发布日期从 2020年7月17日17时51分到 2020年7月24日17时51分为止
8. 其他
8.1、所有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交易系统查看开标记录。
8.2、投标人必须签署《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8.3、本标段实行电子招投标,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资格审查及评标所需材料录入“e 路阳光”交易平台,并编入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具体内容详见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
8.4、本工程发包价为:18.194141万元。
8.5、本工程投标人必须提供近半年(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为所报项目负责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必须是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证明材料,须加盖社保机构公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或验证码),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疫情期间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对投标社保缴费证明中出现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金额为0或者非到账状态等情况,应视为有效),以上资料原件的扫描件均需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8.6、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1)未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2)未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8.7、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执行。
8.8、在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8.9、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8.10、根据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及建办市[2019]50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
8.11、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21日发布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书相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13号)7月31日前到期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有效期顺延90日。7月31日前到期的(已注销的除外)二级注册结构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其有效期顺延90日。
8.1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建司局函市〔2020〕3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8.13、如因企业相关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资质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法人变更等)需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同步变更的,均应提供最新的证书 (证件)。如果相关证书(证件)已经完成变更但仍使用变更前的证书投标的,视为未提供。资格审查不通过。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南京市红山初级中学 代理机构:南京坤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玄武区营苑南路3号 地 址:玄武区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B座1508-1512室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蔡老师 联 系 人:沈辉
电 话:025-85358095 电 话:13915940202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南京银行洪武支行
账 号: 账 号:01420120210015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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