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智慧养老指挥中心氛围营造设计制作和附属设施设备定制(第二次)的成交公告
金额
109.5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2/04/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0108202200012
预算金额110万元
招标公司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
招标联系人陈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咪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郭女士028-86616168
中标公司成都全时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9.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智慧养老指挥中心氛围营造设计制作和附属设施设备定制(第二次)的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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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08202200012 | |||||||||||||
二、项目名称 | |||||||||||||
成华区智慧养老指挥中心氛围营造设计制作和附属设施设备定制(第二次)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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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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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 |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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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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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玲,陈志远(采购人代表),姚春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根据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经与采购人协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 成交供应商 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16100 | ||||||||||||
七、公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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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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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补充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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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补充事宜 | 无 | ||||||||||||
其它补充事宜内容url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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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 | ||||||||||||
地址 | 成都市成华区东秀一路209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陈老师 。联系电话: 028-84327098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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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四川咪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祥福苑大厦二单元17层1701-1703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郭女士 。联系电话: 028-86616168 | ||||||||||||
3.项目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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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郭女士 | ||||||||||||
项目联系电话 | 028-86616168 | ||||||||||||
十、附件 | |||||||||||||
采购文件 | |||||||||||||
评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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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 |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聘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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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
附件信息:
2022.3.25磋商文件-成华区民政局-第二次(公告-定稿).doc2022.3.25磋商文件-成华区民政局-第二次(公告-定稿).doc
1.1M
评审报告.pdf评审报告.pdf
3.4M
采购需求.pdf采购需求.pdf
169.4K
m四川咪怪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编号:510108202200012成华区智慧养老指挥中心氛围营造设计制作和附属设施设备定制(第二次)竞争性碳商文 | m四川咪怪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编号:510108202200012成华区智慧养老指挥中心氛围营造设计制作和附属设施设备定制(第二次)竞争性碳商文 |
MIDRLE |
竞争性碳商文件
件
中国·四川成都)
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
四川咪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1
第二章 磋商须知4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2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4
第五章 采购项目概况、服务要求、检验项目及商务要求27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31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32
第八章 评审方法58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69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咪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委托,拟对成华区智慧养老指挥中心氛围营造设计制作和附属设施设备定制(第二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成华区智慧养老指挥中心氛围营造设计制作和附属设施设备定制(第二次)
2.项目编号:510108202200012
3.采购人: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咪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预算金额为110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1个包。采购内容:成华区智慧养老指挥中心氛围营造设计制作和附属设施设备定制。(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三)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定条件:无。
(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五)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六、禁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一)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
(一)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2年03月28日至2022年04月02日,每天上午0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网址:https:/ /www.zcygov.cn)。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三)本项目采购文件免费获取。招标文件获取后,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四)投标人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招标文件申请并下载招标文件后才视作依法参与本项目。如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投标无效责任自负。
(五)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全过程中凡涉及系统操作请详见《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指南》。(操作指南以政府采购云平台网站发布为准)。
八、响应文件的递交
(一)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4月07日10:00(北京时间)。
(二)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四川咪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1号祥福苑大厦二单元17层1701-1703号)。
九、开标时间:2022年04月07日10:00(北京时间),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一)开标地点:四川咪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1号祥福苑大厦二单元17层1701-1703号)。
(二)供应商须携带有效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鲜章)及身份证原件,若供应商为法人时,须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鲜章)以及身份证原件,监督现场核对身份,未确定身份的人员将拒绝入内。
十、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秀一路209号
联 系 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1890805090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咪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祥福苑大厦二单元17层1701-1703号
联 系 人:李老师
邮 箱 :scmiddle@126.com
联系电话:028-86616168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110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
2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110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
3 | 采购方式及评审方法 | 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法。 |
4 | 联合体 |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 |
5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 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若响应文件未附财务报告的,则还需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报告(含三表一附注)。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包括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6 | 响应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 |
7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因此不再对小微企业进行价格扣除。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本项目采购内容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 二、监狱企业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因此不再对监狱企业进行价格扣除。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因此不再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进行价格扣除。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
8 | 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如涉及) | 若采购文件涉及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其目的是为了准确清楚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其意思表示为“参照或相当于”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其品牌或供应商具有可替代性。 |
9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允许¨,不允许þ。 国家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在没有注明“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情况下,只有国产产品(其中可以含进口部件,见以下释义)才可成交,只有技术需求成交明为“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但不排斥满足条件国产产品投标和成交。 国产产品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生产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
10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限局域网产品 | 1.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内(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带“★”号产品)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文件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2.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优先采购。 |
11 | 其他强制认证产品 (如涉及) | 如涉及3C认证产品的3C认证证书在投标文件中可不提供(磋商文件有要求在投标时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成交人应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供至采购人,未提供或不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成交。采购人将另行确定成交人或重新组织采购。 |
12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涉及。 |
13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涉及。 |
14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8-86616168 |
15 | 磋商过程 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8-86616168 |
16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单位介绍函、身份证明证复印件、代理服务费汇款凭证到四川咪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28-86616168 |
17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李老师负责答复。 1.询问提出的范围及主体:①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环节: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的内容向四川咪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或采购人提出询问,仅对采购信息公告内容提出询问的,不限制询问 主体。②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环节: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相关问题向四川咪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询问,未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对此环节提出询问。③询问提出的时间原则上以政府采购活动中 有效质疑的时间计算为准。 2.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社会成本,鼓励询问主体对于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利益或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或情形采用询问方式处理解决。(包含但不限于文字错误、标点符号、不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的情形) 3.为降低时间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干扰,四川咪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或采购人可以不接受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出的询问。 |
18 | 供应商质疑 |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招标文件技术条款和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外的其他资格条件、专业商务要求)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由四川咪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3.提出质疑函的时限要求: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提交不予受理。 4.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现场、邮寄或快递提交质疑函(①采用邮寄和快递形式提交的质疑函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亲自书面签收的为准,否则视为未收到质疑函;②收到质疑函后,进行质疑处理时:书面形式现场提交的以书面签收的日期为准,邮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快递以受送达人在签收单上签收之日为准;③温馨提示:供应商提交质疑选择邮寄或快递形式时,请先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高效及时的方式。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签收后 5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疑答复的,可主动电话询问我公司相关事宜)。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28-86616168 通讯地址:四川咪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1号祥福苑大厦二单元17层1701-1703号) 邮编:625000 注: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质疑函》范本。 明确的请求是指: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还是对采购过程还是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想要达到的结果,如中标成交无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赔偿、追究法律责任等;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包含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质疑时无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采购项目的证明、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提出质疑的事实存在的材料等。如因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二条的要求,四川咪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或采购人将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函补正,未进行补正或在法定质疑期内未进行补正的将不予受理。 ②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
19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省级为四川省财政厅,市州级为各市州财政局,区县为各区县财政局。 注: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 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 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投诉书》范本。 |
20 | 磋商情况公告 | 1.所有供应商磋商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附件中予以公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服务内容、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21 |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省级为四川省财政厅,市州级为各市州财政局,区县为各区县财政局备案。 |
22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根据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经与采购人协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 成交供应商 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收取¥16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陆仟壹佰元整)。 交款方式:转账或汇款方式交款。 收款单位:四川咪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 15 0000 8951 3555 开户银行: 平安银行成都分行 |
23 |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 | 1.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2.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 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 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 定要求和贷款流程办理。 注:相关政策要求详见本磋商文件。 |
24 |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 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评审得分相同、报价相同且技术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推荐。 |
25 | 备注 | 若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与供应商须知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附表为准。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磋商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咪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不涉及)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报价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报价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报价人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最终报价最低者获得推荐资格;得分和报价均相同的,技术指标最优者获得推荐资格,再无法比较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报价人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个自然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1.4 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1.5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将更正公告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回传至我司邮箱:scmiddle@126.com。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响应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响应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响应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12.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文件一: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2)文件二:其他响应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格式要求的内容。
(3)文件三::电子文档(U盘)
包括文件一、文件二所有内容的电子文档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时间等。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时间等。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提供电子文档1份采用U盘制作(以*.doc或*.docx或*.PDF存档的文件)。
18.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U盘制作。
18.5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8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9(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10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报价表、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格式、电子文档单独密封包装。
19.2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日期。
19.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最终报价表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推荐不少于2名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在供应商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24.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而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无效;中标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执行。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由中成交供应商报经采购人验收通过为准。采购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35.2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采购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将上报本项目至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
38.1询问
38.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评分细则、定标结果的询问,应向采购人提出;对采购过程和程序等内容的询问,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38.1.2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供应商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38.1.3采购人及有权答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的询问。
38.1.4询问事项超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38.2 质疑和投诉
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供应商如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按照以上规定程序和办法提出质疑。供应商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须在购买磋商文件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提交的质疑不予受理。
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函、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磋商过程、中标结果中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实事求是,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 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十、串通投标的情形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响应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十一、其他
40.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2.(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4.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定条件:无。
二、供应商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禁止进入政府市场的处罚还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注:1、本章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因有重大违法记录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 号)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 标准、政府采购政策、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供应商或采购品目有强制性要求但采购文件没有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具体证明材料的,其合法性根据响应文件承诺函保证,相关证明材料由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或验收时进行查验。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①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②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④个体工商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⑤自然人: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注:1、上述材料均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复印件。
2、若以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加磋商,须提供总公司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可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可自拟】。
2.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任意一项即可):
①可提供2019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
②也可提供2019或2020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复印件)
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公司财务制度(提供复印件)。
⑤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或自然人时,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提供承诺函;也可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也可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任意1个月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提供承诺函;也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投标时提供该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法人代表投标时提供该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7.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可提供承诺函;也可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网页截图】
8.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供】
9.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可书面承诺,也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0.资格性承诺函。
11.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12.供应商认为需要(或应当)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无。
注:1、以上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印章(鲜章)。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实质性要求,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3、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就被“多证合一”整合的相关登记、备案和各类证照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采购项目概况、服务要求及商务要求
前提:本章中标注“★”号的条款为本次采购项目的必须满足的内容,供应商应全部满足,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一、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民政部、省、市智慧养老建设要求,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8〕50号)、《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3部门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0〕W-346号)、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区委七届九次全会暨区委经济工作会议分组讨论所提工作建议责任分解方案》文件要求,以互联网思维为导向、以创新驱动为支撑、以智慧养老服务为目标,搭建一个最具综合性、先进性、易用性、合理性、落地性的智慧养老指挥中心,该中心具备有呼叫中心、大屏展示、产品体验、运营团队办公等功能,能将政府、养老组织、老人及其家属整合到线上,形成无缝连接,实现对全区养老服务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功能,更好满足全区老年人养老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现择优选择一名供应商进行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智慧养老中心氛围营造制作和附属设施设备定制。
二、采购内容
采购内容(标的)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成华区智慧养老指挥中心氛围营造制作和附属设施设备定制(第二次) | 1 | 项 |
三、服务要求
以养老热线、智能终端和远程健康医疗设备为纽带,整合管理辖区养老服务机构资源,提供包括“投诉受理、家庭床位监管、紧急救援、政策咨询、精神慰藉”等在内的服务项目,构建覆盖全区“安全、便捷、周到”的养老服务体系。设置养老呼叫接线坐席区、智慧养老综合可视化指挥区、适老用品沉浸式体验区、入户文创展示接待区等。此次主要包含整体设计、形象墙、展示柜等,质量标准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1、布局效果设计
从智慧养老指挥中心定位、建设目的及功能需求、服务对象等,对成华区民政局智慧养老指挥中心进行室内设计。
2、功能区域划分
●(1)智慧养老大数据可视化建设
养老数据可视化服务搭建通过相应的数据模型分析,可对养老行业具有新视角、全方位、智能性、预测性、可视性的深层次展示分析效果;实现对老龄人口数据、养老机构数据、服务企业数据、涉老资金数据的等的可视化分析呈现,为相关部门及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2)可视化服务体系
●A.通过和成华区智慧养老平台实现无缝对接,老人总数、男女比例、年龄段统计、高龄补贴数据、床位补贴人数数据、助餐补贴数据、低保人数数据、特困老人数据、失独老人数据、独居老人数据、失能老人数据等的可视化呈现,对老龄人口进行多维统计分析及可视化服务。
●B.通过和成华区智慧养老平台实现无缝对接,机构总数及类型数据、机构床位数据、机构性质数据、机构分布数据、机构实时监管视频、机构床位数据、服务企业数及类型数据、服务企业分布数据、服务企业人员数据、服务数据、服务总金额数据、服务内容占比数据实现对辖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养老院、日照中心、养老服务中心等)相关地理分布、占比情况等信息的可视化服务。
●C.通过和成华区智慧养老平台实现无缝对接,资金类型、资金金额统计、资金已结算/未结算、发放人数统计实现对辖区各类养老服务企业相关数据(如地理位置分布、企业规模、企业服务数据等)的可视化服务。为展示可视化服务体系内容,由定制的可视化设备进行呈现。
●D.提供高清高速、可调度、指挥和决策的可视化服务体系。
●E.能实现专业的大数据智能可视化服务体系,提供高清的可视化服务体系。
●F.智慧养老大数据可视化服务无暗或亮等现象,可视化呈现服务体系稳定。
●G.智慧养老大数据可视化服务支持多画面联动,方便呈现,满足需求,可提供接口协议,便于客户灵活采用第三方中控系统、自行编制软件和定制的可视化设备构造可视化服务体系。
●(3)智慧养老沉浸式体验区
设置智慧养老用品展示体验区,按家庭区域分类,将居家中卧室、浴室、客厅等主要区域按所需智能养老产品进行沉浸式体验,让来访者直观感受智能产品融入生活的新体验。
●(4)入户接待文创展示区
通过入户大厅的文创展示,让来访者直观了解成华民政大小纪实数据。
要求:图文并茂,展示成华民政的工作成绩和亮点。
3.其他要求
●(1)服务单位应在项目具体操作过程中,根据用户具体要求及所提供的各项项目相关资料,按照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要求,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好民政局智慧养老中心建设工作。
●(2)服务单位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民政局智慧养老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3)服务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积极主动与用户进行沟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高效率的提供本需求规定的各项服务。
●(4)须配备1名专业人员负责项目的售后服务工作。
★四、商务要求
1.服务时间:2022年6月底之前完成
2.服务地点:成华区杉板桥南一路118号
3.报价要求:报价应为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该包括材料、运输、安装、人工费、税费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其他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付款方式:采购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日支付合同金额的40%,项目完成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30%,剩余金额在项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性支付。
5.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磋商与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6.验收方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法〔2018〕41 号)文件规定执行。
7.其它要求:供应商安装时根据安装情况,保证安装人员和主管单位及第三方人员、财产安全。
8.承诺文明安装服务,保证现场不出现消防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评审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评审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本章要求中“注”的内容,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保留在响应文件中,未保留的视为供应商默认接受“注”的内容。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资格性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
封面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①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②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④个体工商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⑤自然人: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注:1、上述材料均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复印件。
2、若以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加谈判,须提供总公司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可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可自拟】。
2.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下任意提供一项即可):
①可提供2019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
②也可提供2019或2020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复印件)
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公司财务制度(提供复印件)。
注: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中第(1)-(4)项具有同等的效力,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其中任意一项。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可书面承诺,也可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可提供承诺函;也可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任意1个月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可书面承诺,也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投标时提供该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项目(项目编号: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XXX
职 务: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
职 务: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注: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不亲自参加磋商采购活动,而授权代表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适用。
2.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3.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5.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7、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法人代表投标时提供该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本人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就参加你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磋商采购活动,并参与项目的磋商采购、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我单位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磋商采购活动时适用本证明书。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8、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可提供承诺函,或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网页截图】;
9、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可书面承诺,也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0、资格性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我公司具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满足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四)满足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日 期:XXXX。
11、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 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
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采购人单位)的 采购项目(采购编号: )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注:(1)如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则其评审中不能享受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2)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
13、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
说明:
①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②如未提供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的,则其评审中的监狱企业不能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供应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③非监狱企业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注:(1)如未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的,则其评审中不能享受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2)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监狱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
14、多证合一承诺函(如涉及)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现郑重承诺如下:
根据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资格证明要求中第X项,我单位应具备(备案、登记、其他证照)。但因我单位所在地已对上述备案、登记、其他证照实行“多证合一”,故在此次采购活动中提供满足资格要求:(营业执照中对该备案、登记、其他证照的描述)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内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注: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该承诺。
2、若已提供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的证明材料,无需提供该承诺。
3、若本项目资格要求不涉及,无需提供该承诺。
15、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项目名称:XXX
项目编号:XXX
(内容自拟)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日期:
二、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封面
正本/副本 其他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XXX
项目编号:XXX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方式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XXX
项目编号:XXX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管理 人员 | ||||||||
管理 人员 | ||||||||
管理 人员 | ||||||||
技术 人员 | ||||||||
技术 人员 | ||||||||
技术 人员 | ||||||||
服务人员 | ||||||||
服务人员 | ||||||||
服务人员 |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3、采购内容应答表
项目名称:XXX
项目编号:XXX
序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偏离情况 |
1 | |||
2 | |||
3 | |||
…… |
注:1、本表至少要填写响应文件中与磋商文件第五章中要求的全部采购内容的偏离情况(包括无偏离、正偏离和负偏离)的详细偏离内容。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4、服务要求表
项目名称:XXX
项目编号:XXX
序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偏离情况 |
注:1、如与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有负偏离的,请将负偏离条款逐条应答;如与磋商文件服务要求无偏离的无需填写此表,视为供应商完全响应和接受磋商文件所有服务要求,不得以未作应答而拒不接受。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X年X月X日
5、商务要求应答表
项目名称:XXX
项目编号:XXX
序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偏离情况 |
1 | |||
2 | |||
3 | |||
… |
注:注:1、如与磋商文件的商务要求有负偏离的,请将负偏离条款逐条应答;如与磋商文件商务要求无偏离的无需填写此表,视为供应商完全响应和接受磋商文件所有商务要求,不得以未作应答而拒不接受。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6、响应函
四川咪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通知书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报价(详见报价表)。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通知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用于磋商报价的报价表1份。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7、承诺函
四川咪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二、磋商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履约能力、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三、如本项目评审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四、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响应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采购活动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
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8、诚信承诺函
我公司 参加 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的采购活动,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本公司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公司具有失信行为 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我公司承诺 (有或没有)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
我公司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9、知识产权声明函
致:四川咪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单位 (公司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的磋商活动,现承诺声明:
本单位保证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本单位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本单位声明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采用自有知识成果,本单位提供使用自有知识成果的相关资料并为其真实性单独负责,在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本单位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给采购人,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如采用本单位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本单位承诺在项目报价中已经包含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注:1、本单位对上述承诺声明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声明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或未履行,本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求法律责任。
2、如供应商承诺后,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则全部责任由供应商负责。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10、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XXX
项目编号:XXX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 |
注:投标时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的鲜章。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日 期: XXXX年XX月XX日
11、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同意采购不向贵公司支付任何费用,而由成交供应商向贵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我公司承诺如下:
如若我司在贵公司组织的“XXXXX”采购活动中获中标(项目编号:XXXXX)。我公司保证在贵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前按以“银行电汇/现金”方式向贵公司,即四川咪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缴交代理服务费(我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
特此承诺!
备注:如需邮寄代理服务费发票,请填写以下信息:
收件人姓名及电话:
收 件 地 址 :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方盖章:
承诺日期:
12、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项目名称:XXX
项目编号:XXX
(内容自拟)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日期:
三、报价文件格式
首轮报价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服务名称 | |
报价合计金额: | 大写: |
注: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设计、检验、培训、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
2、此表不在其他响应文件格式里作出响应,单独密封提交。
3、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第八章 评审方法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2.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3.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推荐成交供应商;
(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5.(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二、磋商程序
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资格审查。
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资格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4.磋商。
4.1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4.2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磋商有效期等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4.3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齐全,只是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2)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 2 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3)响应文件除磋商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4)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意见,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意见中说明原因。
4.4本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4.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4.6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变动的内
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做好书面记录。
4.7评审委员会变动磋商文件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就变动的部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给予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合理时间。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8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4.9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评审委员会。供应商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变更内容书面材料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已经提供授权书、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
4.10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4.11评审委员会经与供应商磋商和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后,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4.12磋商过程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5.最后报价。
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推荐顺序在非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之前;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且均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且不能判定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需提供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
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12.供应商澄清、说明
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三、综合评分
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2.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或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综合评分明细表
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1 | 报价 | 15分 | 满足本次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有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响应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响应报价)×15分×100%。 | |
2 | 服务要求 | 7.5分 | 供应商完全响应磋商文件“服务要求”带●没有负偏离得7.5分(共计15条);每有一项负偏离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3 | 服务 方案 | 48分 | 1.针对本项目情况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①具备设计效果图(供应商自行勘测现场,缩放至A4大小)、②分区合理,布局科学;③建设背景及现状分析;④项目建设目标;⑤项目建设重难点分析;内容呈现与项目建设需求紧密结合,突出主题,内容详实完整、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得15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或每有一项内容不满足要求的扣3分,每有一处内容存在错误或不足的扣1.5分,扣完为止; 2.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需求分析(①项目建设背景现状;②建设目标;③详细功能分析;④项目建设重难点)进行综合评分:需求分析内容齐全,条理结构清晰,层次细化完善、准确响应项目要求得12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或每有一项内容不满足要求的扣3分,每有一处内容存在错误或不足的扣1.5分,扣完为止; 3.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服务方案(应包含①人员配置及分工;②项目进度安排;③质量保障措施;④风险控制措施;⑤信息安全及隐私管理;⑥运维服务方案⑦培训方案;)进行综合评分:实施方案内容齐全,条理结构清晰,层次细化完善、准确响应项目要求得21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或每有一项内容不满足要求的扣3分,每有一处内容存在错误或不足的 扣1.5分,扣完为止; | |
4 | 售后服务 | 12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应包含①售后团队架构及服务内容;②售后服务响应时间;③售后服务响应方式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售后服务方案内容齐全,条理结构清晰,层次细化完善、准确响应项目要求得12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或每有一项内容不满足要求的扣4分,每有一处内容存在错误或不足的扣2分,扣完为止。 注:①内容存在错误或不足是指内容脱离项目实际情况或 与项目无关的或与项目不匹配或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涉及的规范、技术服务标准要求与本项目不一致等情形。 ②以评审专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响应文件独立评审为准。 | |
5 | 履约经验 | 10分 | 供应商自2018年1月1日(含)以来,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得2.5分,最多得10分。 注: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 |
6 | 人员证书 | 3.5分 | (1)供应商为本次采购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软件工程师认证证书或注册信息安全人员认证证书,得2分;不具备不得分; (2)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技术人员,具备网络技术工程师、数据库工程师、软件工程师等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本项最多得1.5分,不具备不得分; 说明: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7 | 节能、环境 标志产品 | 4分 | 供应商所响应的产品中每有一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的得1分;每有一项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的得 2分;最多得4分。 说明:本项目采购的产品中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范围的,不属于本项评分范围; 供应商所响应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该产品认证信息截图或者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给分。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范围以品目清单为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5.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五、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的义务
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5)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6)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7)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6)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采购人(甲方):
投标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XXXX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合同期限
第三条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XXXX;
2、XXXX;
3、XXXX。
…
第四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XX万元;
2、XX万元;
3、XX万元。
……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第五条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六条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交纳人民币XX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采购人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XX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XX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XX份,乙方XX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XX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附件
1、项目招标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其他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川财采〔2018〕123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金融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精神,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概念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财政引导,市场运行
财政部门推进“政采贷”,银行和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政采贷”,银行依据其内部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融资,自担风险。
(二)建立机制,服务银企
财政部门与银行建立“政采贷”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拓宽银行的融资业务,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优质优惠,加强扶持
银行按优于同期一般企业的贷款利率,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贷款额度由银行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要求申请融资的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不收取融资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
三、基本条件
(一)银行暨“政采贷”金融产品
1、征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可以于2018年12月21日前,直接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四川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情况每年征集一次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银行基本情况、“政采贷”产品名称、申请贷款条件、申请贷款方式、申请贷款程序、贷款审查流程、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时间、收款方式及其他优质服务和优惠承诺等。
银行提供的“政采贷”产品应当满足“无抵押担保、程序简便、利率优惠、放款及时”的基本条件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规定。
银行申请材料中应当载明其自愿提供“政采贷”产品,自担风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财政部门和采购人为其提供风险担保、承诺。
2、公示。四川省财政厅收到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对满足本通知要求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具体信息,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银行申请材料中提供的“政采贷”产品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四川省财政厅将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
(二)供应商
政府采购供应商向银行申请“政采贷”,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
3、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未被财政部门依法暂停、责令重新开展或者认定中标、成交无效;
4、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
5、未被法院、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纳入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6、在一定期限内的(银行可以具体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无不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法律纠纷被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败诉的;
7、其他银行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条件。
四、构建平台
四川省财政厅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统一构建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推进四川省“政采贷”工作信息化建设。
五、财金互动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等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政采贷”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
六、基本流程
(一)意向申请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
(二)正式申请
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法定时间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正式申请。
对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账号。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在还款前变更收款账号的,供应商应当事前书面告知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并获得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就该条款重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并在签订后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三)贷款审查
银行按规定对申请“政采贷”的供应商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对该政府采购合同的书面信息与备案信息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银行审查通过后,应当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及时放款。
(四)信息报送
银行完成放款后,应当通过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填写《四川省“政采贷”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送,以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和分析“政采贷”信息,不断推进“政采贷”工作。
(五)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人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的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采购人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收款账号。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银行需要查询采购资金支付进程有关信息的,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应当支持。
七、职责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政采贷”工作,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政采贷”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对于银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实或者获取合法范围内的相关政府采购信息有困难的,可以积极进行协调。财政部门不得为“政采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
(二)银行应当切实转变注重抵押担保的传统信贷理念,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不断完善“政采贷”产品,优化贷款审查流程,简化贷款审查手续,提供更多优质服务,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银行对于供应商是否如期还款情况及未如期还款的主要原因等信息,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三)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采贷”工作,对于银行、供应商提出的合理需求,应当支持。对于已融资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完成后,要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
(四)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政策。银行需要借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场所直接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支持。
(五)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债务。
(六)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也不得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
(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政采贷”工作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或者有意见建议的,请及时向四川省财政厅反馈。
八、违规处理
(一)银行违规处理
银行不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办理供应商信用融资贷款申请的,由四川省财政厅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撤销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的公示信息,取消其资格,并在1-3年内拒绝接收其再次申请。
(二)供应商违规处理
供应商以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者其他造假方式违规申请信用融资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导致无法偿还信用融资贷款的,或者拒绝或无故拖延还款付息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处理,纳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三)其他违规处理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支持银行借用场所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采购需求
前提:本章中标注“★”号的条款为本次采购项目的必须满足的内容,
供应商应全部满足,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一、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民政部、省、市智慧养老建设要求,根据《成都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成办发
〔2018〕50号)、《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3部门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智慧健
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0〕W-346号)、中共
成都市成华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区委七届九次全会暨区委经济工作会
议分组讨论所提工作建议责任分解方案》文件要求,以互联网思维为导向、以创
新驱动为支撑、以智慧养老服务为目标,搭建一个最具综合性、先进性、易用性、
合理性、落地性的智慧养老指挥中心,该中心具备有呼叫中心、大屏展示、产品
体验、运营团队办公等功能,能将政府、养老组织、老人及其家属整合到线上,
形成无缝连接,实现对全区养老服务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功能,更好满足全区老
年人养老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现择优选择一名供应商进行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
智慧养老中心氛围营造制作和附属设施设备定制。
二、采购内容
采购内容(标的)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成华区智慧养老指挥中心氛围营造制作和附 属设施设备定制(第二次) | 1 | 项 |
三、服务要求
以养老热线、智能终端和远程健康医疗设备为纽带,整合管理辖区养老服务
机构资源,提供包括“投诉受理、家庭床位监管、紧急救援、政策咨询、精神慰
藉”等在内的服务项目,构建覆盖全区“安全、便捷、周到”的养老服务体系。
设置养老呼叫接线坐席区、智慧养老综合可视化指挥区、适老用品沉浸式体验区、
入户文创展示接待区等。此次主要包含整体设计、形象墙、展示柜等,质量标准
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1、布局效果设计
从智慧养老指挥中心定位、建设目的及功能需求、服务对象等,对成华区民
政局智慧养老指挥中心进行室内设计。
2、功能区域划分
●(1)智慧养老大数据可视化建设
养老数据可视化服务搭建通过相应的数据模型分析,可对养老行业具有新视
角、全方位、智能性、预测性、可视性的深层次展示分析效果;实现对老龄人口
数据、养老机构数据、服务企业数据、涉老资金数据的等的可视化分析呈现,为
相关部门及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2)可视化服务体系
●A.通过和成华区智慧养老平台实现无缝对接,老人总数、男女比例、年龄
段统计、高龄补贴数据、床位补贴人数数据、助餐补贴数据、低保人数数据、特
困老人数据、失独老人数据、独居老人数据、失能老人数据等的可视化呈现,对
老龄人口进行多维统计分析及可视化服务。
●B.通过和成华区智慧养老平台实现无缝对接,机构总数及类型数据、机构
床位数据、机构性质数据、机构分布数据、机构实时监管视频、机构床位数据、
服务企业数及类型数据、服务企业分布数据、服务企业人员数据、服务数据、服
务总金额数据、服务内容占比数据实现对辖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养老院、日照
中心、养老服务中心等)相关地理分布、占比情况等信息的可视化服务。
●C.通过和成华区智慧养老平台实现无缝对接,资金类型、资金金额统计、
资金已结算/未结算、发放人数统计实现对辖区各类养老服务企业相关数据(如
地理位置分布、企业规模、企业服务数据等)的可视化服务。为展示可视化服务
体系内容,由定制的可视化设备进行呈现。
●D.提供高清高速、可调度、指挥和决策的可视化服务体系。
●E.能实现专业的大数据智能可视化服务体系,提供高清的可视化服务体系。
●F.智慧养老大数据可视化服务无暗或亮等现象,可视化呈现服务体系稳定。
●G.智慧养老大数据可视化服务支持多画面联动,方便呈现,满足需求,可
提供接口协议,便于客户灵活采用第三方中控系统、自行编制软件和定制的可视
化设备构造可视化服务体系。
●(3)智慧养老沉浸式体验区
设置智慧养老用品展示体验区,按家庭区域分类,将居家中卧室、浴室、客
厅等主要区域按所需智能养老产品进行沉浸式体验,让来访者直观感受智能产品
融入生活的新体验。
●(4)入户接待文创展示区
通过入户大厅的文创展示,让来访者直观了解成华民政大小纪实数据。
要求:图文并茂,展示成华民政的工作成绩和亮点。
3.其他要求
●(1)服务单位应在项目具体操作过程中,根据用户具体要求及所提供的
各项项目相关资料,按照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要求,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好民政
局智慧养老中心建设工作。
●(2)服务单位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
理要求,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民政局智慧养老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3)服务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积极主动与用户进行沟通。本着诚实
信用的原则,高效率的提供本需求规定的各项服务。
●(4)须配备1名专业人员负责项目的售后服务工作。
★四、商务要求
1.服务时间:2022年6月底之前完成
2.服务地点:成华区杉板桥南一路118号
3.报价要求:报价应为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该包括材料、运输、安
装、人工费、税费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其他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
用。
4.付款方式:采购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日支付合同金额的40%,项目
完成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30%,剩余金额在项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次性支付。
5.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
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
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磋商与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
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6.验收方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按照《成都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成办法〔2018〕41号)文件规定执行。
7.其它要求:供应商安装时根据安装情况,保证安装人员和主管单位及第三
方人员、财产安全。
8.承诺文明安装服务,保证现场不出现消防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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