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附件
中标人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由于中标人搬运、装卸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排水设备:一体化预制泵站
1)筒体采用玻璃钢筒体,GRP玻璃钢筒体其刚度经过FEA(计算有限元分析)技术校核,泵站GRP玻璃钢筒体参数需满足以下要求:井简的强度应符合以下参数:轴向拉伸强度≥130MPa,环向拉伸强度≥390MPa,轴向弯曲强度≥90MPa,环向弯曲强度≥550MPa,巴氏硬度>40Hba。
2)每天最少提升量达到6500m3/d,扬程最少达到40m;
3) 杜绝管网中的落叶、泥沙等杂物堵住管道;
4)确保湖南护理学校13#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排水通畅、无积水、无堵塞。
2、处理设备: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1) 一体化设备采用Q235钢板焊制,双面满焊,使用前进行满水试验;
2)处理的污水必须达到一级A标准、稳定运行;
3)每天处理量最大达到1000m3/d;
4) 确保湖南护理学校13#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污水每天定时、定量处理完成。
3、 给水增压设备机组:
1)每天增压给水量最少达到3200m3/d,扬程最少达到H=30m;
2)设备在安装期和调试期内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设备的正常运行,质保期内如设备发生一切故障,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中标后,合同签署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设备安装完成。
5、清单中已列出主要设备材料,为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所需的其他未列明的小型辅助材料请一并考虑,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投标报价需包含所有设备和土建施工费用。
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向乙方提供相关施工图纸贰套。
6.1.2、甲方负责将施工用电、用水、污水主管接至施工现场(电源接至【乙方主电控柜】,水源接至【设备安装区域场内一米】,污水主管接至【调节池入水口】),负责施工现场进场道路修整。
6.1.3、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开工竣工验收等所需的合法手续,协调处理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6.1.4、安装调试期间,负责提供水电、药剂,并配备操作人员跟随乙方学习;安装调试及培训期间,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食宿便利,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6.1.5、按时支付工程款。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完成工程的安装施工调试任务。
6.2.2、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交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通知,提交应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说明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省、市相关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6.2.3、按照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开工报告或甲方通知日期组织各种机械、材料、人员进场,负责运输及装卸车,对进场后的设备、材料及对已完工程和安装的设备,负有交付前的保管义务。
6.2.4、进行工程的技术调试,且调试前如有需要甲方配合做好准备工作的,应提前至少5天通知甲方。
6.2.5、听从甲方代表的指挥管理及现场提出的各项意见及要求,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更换或返工,直到达到约定标准。
6.2.6、严格控制工程进度,不得拖延工期,及时按阶段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以便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和交付。
6.2.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国家相关法规做好保护工作,且相关工作开展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6.2.8、做到文明施工,及时清理施工垃圾,保持施工现场干净、整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工程开工前,乙方堆放在施工现场内的设备、材料、临时设施等必须符合平面布置图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日历日内拆除并清理现场,将垃圾运往甲方指定的位置并对施工场地进行平整、清扫(其费用已包括在工程价款中,甲方无须支付相关费用)后及时撤离施工场地。
6.2.9、为甲方提供操作规程壹份,并负责对甲方相关员工进行全面培训。
6.2.10、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按相关规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所发生的损坏,由乙方予以自费修复。
6.2.11、施工过程中负责协助甲方处理周边关系及与其他承包方间的关系。
6.2.12、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无论质保金支付已否,都需承担无偿保修责任。
其他:无
11.1中标人应保证提供给采购人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厂制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性能、规格及其他要求。
11.2 中标人承诺提供给采购人的合同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或推荐)、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中要求最高的标准。
11.3 中标人不得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供应商履行,合同的主体或关键性工作必须由中标人自行完成。
11.4中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采购人满意的性能,并对于由合同货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故障负责。
11.5应随产品提供完整的产品说明及相应的技术文件资料,其中包括设备出厂检验证书、合格证、使用说明、设备操作、维修及维护手册、保修卡、装箱单等,若上述资料没有随设备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 日内补足,若检验不合格,该批次所有货物乙方无条件退换,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6验收后,供应商进行壹年运营。
11.7 中标人应及时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并承诺按中标人投标报价的备件价格为依据,备件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