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财政金融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天眉财采投处字〔2024〕39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11/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5114892024000108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四川天府新区眉山财政金融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富然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成都银光软件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14892024000108
二、项目名称:眉山天府新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人工智能化监管大平台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鸿运宇治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88号附8号
被投诉人1:四川天府新区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局
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中建大道二段8号
被投诉人2:四川富然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汇川街166号1栋10层11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4年6月14日,四川富然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眉山天府新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人工智能化监管大平台建设采购项目招标公告。2024年9月5日,四川富然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2024年9月6日,四川富然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结果公告,公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联合体成员:成都银光软件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投诉事项1:四川鸿运对相关当事人在投标响应中未按照实质性要求“★注:供应商响应产品应当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并指向唯一产品,不能指向唯一产品的,应通过报价表备注栏补充说明。”做出投诉。
投诉事项2:对相关当事人制造的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在不同项目中响应不同参数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3:公司对相关当事人在投标响应中多个标的物采用型号“定制”的产品,且未在报价表备注栏中补充说明,定制属于未指向唯一产品,投诉相关当事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即“★注:供应商响应产品应当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并指向唯一产品,不能指向唯一产品的,应通过报价表备注栏补充说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3不成立,驳回投诉。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财政金融局
2024年11月5日
二、项目名称:眉山天府新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人工智能化监管大平台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鸿运宇治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88号附8号
被投诉人1:四川天府新区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局
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中建大道二段8号
被投诉人2:四川富然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汇川街166号1栋10层11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4年6月14日,四川富然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眉山天府新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人工智能化监管大平台建设采购项目招标公告。2024年9月5日,四川富然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2024年9月6日,四川富然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结果公告,公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联合体成员:成都银光软件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投诉事项1:四川鸿运对相关当事人在投标响应中未按照实质性要求“★注:供应商响应产品应当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并指向唯一产品,不能指向唯一产品的,应通过报价表备注栏补充说明。”做出投诉。
投诉事项2:对相关当事人制造的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在不同项目中响应不同参数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3:公司对相关当事人在投标响应中多个标的物采用型号“定制”的产品,且未在报价表备注栏中补充说明,定制属于未指向唯一产品,投诉相关当事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即“★注:供应商响应产品应当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并指向唯一产品,不能指向唯一产品的,应通过报价表备注栏补充说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3不成立,驳回投诉。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财政金融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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