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59.49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1023009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第二驾考中心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续签合同(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1023009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第二驾考中心物业管理项目招标 物业管理服务 详见附件 1 2594964.8
 合计金额小写: 2594964.8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伍拾玖万肆仟玖佰陆拾肆元捌角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项目概况

1、物业类型:办公型物业

2、座落位置:长沙市开福区天胜社区

3、占地面积:约111036平方米

4、总建筑面积:28740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8037平方米,地下停车位189个。

5、绿化面积:27481平方米

6、建筑结构:砖混结构

7、各大楼屋数:2层办公楼二栋、4层办公楼二栋、6层办公楼一栋

8、出入口:4个

二、服务范围

1、房屋建筑的日常一般性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屋顶、外墙面、窗户、空调、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2、道路、绿化、公用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给排水设备、建筑物室内外公共照明设施、空调设备、电梯,消防设备、高低压配电设备、自行发电设备、各出入口电子感应门以及建筑物(包括停车坪)、道路、绿化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等。

3、督促和管理专业公司专业人员对空调设备(除主机以外)、电梯、消防设备、自行发电设备、高压配电设备检查及定期保养,上述项目所涉及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4、物业管理范围内设备设施和停车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各大楼内全天候、全方位安全监控和巡查,各大楼外及地下停车场车辆的有序停放与管理;候考场地人员的秩序管理;消防系统与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场内考试设备、鱼塘的安全保卫。

5、各大楼内外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与倾倒;室内外常规性的除“四害”及生活水箱的定期清洗。

6、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设备合同、验收证明与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等。

三、金额明细

2594964.8元/年,具体金额明细详见《报价文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1-01 —— 2024-10-31

3.2 履行地点:第二驾考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本项目一招两年(202211月1日-2024年10月31日),合同一年一签。

3.3.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履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每月按照约定的《物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每三个月按月度考核结果集中付款一次。第四次办理付款前需要对项目进行履约验收。

4.2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6601015480000179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严格按照附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严格按照附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严格按照附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执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严格按照附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章后,2023年11月1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采购人只提供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场地,不负责物管人员住宿,无安全管理责任

2、在管理期限内,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标准提供优质服务。

3、物业管理公司配合采购人做好驾校考生考前训练的管理工作。

4、物业管理公司配合采购人做好重大接待活动的保安和保洁工作。

5、对物业管理公司安全防火的要求:严格管理工作人员,确保全年无一例安全防火事件,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

6、对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流动及必要的社会保险和人员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办理及费用的要求:物业公司按规定购买社会险,其费用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

7、对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素质的要求:无犯罪违纪记录,高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适应物业各项工作。男性50岁以下,身高165cm以上,高中以上文化。女性45岁以下

8、对物业管理公司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及健康状况的要求:统一着装,经理、电工、保安等岗位需要持证上岗,其费用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

9、物业公司无对外收费权。

10、对物业管理公司履行报刊、邮件等的签收、登记、分发等工作要求:物业公司根据自身的需要订报刊、杂志,手续自理。

11、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要求:应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事故发生;所有工作必须有台账记录。

12、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餐饮。

13、对物业管理公司运营绩效考核要求(与物业费用支付挂钩):具体见附件一《物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14、采购人将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进行日常监督,定期组织考评,对达不到质量要求者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1)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每个月进行一次,若当月考核总得分低于90分,每1分对应当月物管费的百分之一予以等额扣除,考核分数1分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当季度费用。

(2)对未按要求着装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每次扣除1分,对信件丢失、发生偷盗事件等差错事故根据后果的严重性扣除2-5分,对物业管理的投诉,经调查属实的,酌情扣除1-2分;

(3)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满意度调查,若低于80%的,以80%为基数,每差一个百分点扣除本季应付物管费的一个百分点,考核满意度为1%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当季度费用。

(4)对于物业管理公司聘用的员工,如若有为驾考中心相关考试科目提供了法律所不允许或明令禁止的服务行为,采购人可以追究当事人及中标人的法律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物业管理公司应无条件辞退该员工,同时当月物业管理单位考核评审扣十分

15、中标人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其工作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提出索赔要求。

16、中标人及时足额发放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人员工资、加班费及福利等应当支付的人工费用,不得因上述费用发放不及时,导致发生采购人物业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等事件发生。如发生一起,由中标人承担所有损失及对采购人的赔偿,且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而不支付任何费用。

17、如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安全事故、为考试人员作弊提供帮助、收取好处费、中介费等情形,采购人可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银盆南路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498号202房
法定代理人: 李军龙 法定代理人: 姚玉成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张红日
电话: 0731-88878808 电话: 0731-85623051
传真: 0731-88878935 传真: 0731-85623051

附件列表
  1.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docx
  2. 报价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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