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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监〔2023〕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7/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xzc2021-c3-000407-jgjd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纬武路165号区成套局办公大楼
二、 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要求,2022年11月至12月,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三、 处罚依据
你公司代理的“广西道路运输运政及动态监控服务平台运维服务项目”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
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广西道路运输运政及动态监控服务平台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1-C3-000407-JGJD)竞争性磋商文件第34页“信誉业绩分”中含有“……(4)竞标人是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的得2分,满分2分”的内容,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文件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等不合理的限制条款,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部分“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够配合调查、认识错误,同时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 处罚日期: 2023年06月28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联系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纬武路165号区成套局办公大楼
二、 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要求,2022年11月至12月,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三、 处罚依据
你公司代理的“广西道路运输运政及动态监控服务平台运维服务项目”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
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广西道路运输运政及动态监控服务平台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1-C3-000407-JGJD)竞争性磋商文件第34页“信誉业绩分”中含有“……(4)竞标人是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的得2分,满分2分”的内容,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文件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等不合理的限制条款,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部分“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够配合调查、认识错误,同时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 处罚日期: 2023年06月28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联系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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