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6.96万元
招标公司长沙市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市公安局市局移动视频会议系统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JZ-20190430007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天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市局移动视频会议系统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190430007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安装材料与技术服务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零部件 包含线材,配套高清线缆,安装支架,辅材等配套材料,联调,培训与服务。 1 4800
2 录播一体机 其他视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 详见附件 1 44300
3 视频会议软件客户端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详见附件 50 49500
4 视频会议防火墙穿越服务软件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详见附件 1 135800
5 全向麦克风 其他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1、数字阵列麦克风、8米拾音距离、360度拾音范围;频响:100HZ~20KHZ;灵敏度:-42db±2db。 2、支持精确的四向拾音指向,麦克风四个方向的拾音可单独开关。 3、支持陈列麦克三级级联。 4、支持POE供电和外接电源供电。 5、输入接口:MIC;输出接口:2×L/R OUT、以太网、内置喇叭。 2 3000
6 高清视频会议摄像机 其他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详见附件 2 17800
7 高清视频会议终端 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 详见附件 2 69600
 合计金额小写: 324800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贰万肆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合同要求提交全部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完成安装调试。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公安局(解放西路140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送货上门直至甲方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856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乙方按合同要求提交全部货物并完成安装调试,自验收通过之日起15日内,甲方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95%合同款,金额为叁拾万零捌仟伍佰陆拾元整(?308560.0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2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壹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甲方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5%合同款,金额为壹万陆仟贰佰肆拾元整(?16240.00)。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先导区支行(长沙天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800124438502014)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和保证

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附件所述的产品参数。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2 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已定型上市销售的全新、原产地、原包装、手续合法完整、渠道正规的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货物的验收

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并完成安装调试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完成交付甲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8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进行验收,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9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免费无条件更换相关设备零件直至合格,更换完成再行验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0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

11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

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 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乙方应当足额赔偿。

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在规定交货时间前三天以上,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付货物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付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伴随服务

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货物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芙蓉区解放西路140号 地址: 韶山北路431号瑞府1930室
法定代理人: 唐向阳 法定代理人: 谢德桂
委托代理人: 张斌 委托代理人: 王乐萍
电话: 0731-82587725 电话: 0731-85894068
传真: 0731-82587725 传真: 0731-85894068

附件列表
  1. 附件1:市局移动视频会议系统采购项目合同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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