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情况:四川福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象金属”)于2014年03月31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4短期商流011号),由建设银行向福象公司提供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03月31日至2015年03月30日止,由转让方为该笔贷款担保。转让方于2015年4月8日收到了建设银行出具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为福象金属向建设银行支付了代偿款项人民币4,992,864.51元。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账户名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账号:9550880208039400187)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三、付款期限:
■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让方报名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交纳保证金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账号:9550880208039400187
二、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主体资格类资料:
三证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2、其他类:
受让申请书、受让承诺函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
(一)债务人情况
四川福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象金属”)于2014年03月31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4短期商流011号),由建设银行向福象公司提供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03月31日至2015年03月30日止,由转让方为该笔贷款担保。转让方于2015年4月8日收到了建设银行出具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为福象金属向建设银行支付了代偿款项人民币4,992,864.51元。
(二)抵押物情况
1. 胡海军、李小平名下位于新都镇马超东路2号7栋3单元6层1号的住宅(权证号:权0078594;他权证号:新房他证他权字第0215650-2号),建筑面积155.90㎡,估价137.19万元;
2. 李小平名下位于新都区大丰滨河路一巷55号15栋4单元3楼3号的住宅(权证号:权0090348),建筑面积172.60㎡,估价215.75万元;
3. 李小平名下位于金牛区长庆路4号4栋1单元5层14号的住宅(权证号:权1418229),建筑面积55.21㎡,估价71.77万元;
4. 杨红、郝涛名下位于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5号21栋1单元7层14号的住宅(权证号:权0651282),建筑面积94.53㎡,估价143.69万元;
5. 王美英名下位于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60号6栋2单元6层12号的住宅(权证号:权0972025),建筑面积151.07㎡,估价219.05万元。
(三)担保人情况
1、成都朝阳特钢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特钢”)
成立日期:1998年10月1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9020813993
法定代表人:朱鑫泉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成都市量力钢材物流中心D区7幢25号附1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钢材、铝材、五金交电、建辅建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保证人登记状态为“存续”;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该保证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成都盛蜀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蜀商贸”)
成立日期:2009年10月1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96250007F
法定代表人:蒙淑君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东路39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经营范围:销售: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汽车配件、矿产品(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品种)、机械设备、水泥、日用百货、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3、胡海军,男,身份证号512921197308124056,四川福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大同乡铁路沟村*组*号;
4、李小平,女,身份证号511129197812050224,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大同乡铁路沟村*组*号;
5、朱鑫泉,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成都朝阳特钢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成都市高新区紫荆北路*号*栋*单元*号;
6、肖红梅,女,1954年12月9日出生,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住成都市高新区紫荆北路*号*栋*单元*号;
7、何斌,男,1983年2月2日出生,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住四川省南部县流马镇天星桥村*组;
8、郝涛,男,身份证号510111197005292273,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住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号*栋*单元7楼*号;
9、杨红,女,身份证号510111197105012267,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住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号*栋*单元7楼*号;
10、王美英,女,身份证号51012519670418382X,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住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号*栋*单元*号。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保证人胡海军、李小平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朱鑫泉、肖红梅、何斌等因身份证号不详,未查询到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四)诉讼查封情况
该案已判决未执行,抵押物1、2、3被查封。
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依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2、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书》后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7)受让方拒绝签署成交文件或放弃受让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一个月内非因转让方原因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其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转至转让方进行处置。
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本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投资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仅仅基于本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投资决定,亦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投资方参与投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交易平台,意向投资方应通过第四产权平台参与项目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四条 意向投资方应按照第四产权平台要求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五条 意向投资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投资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竞价的,均视为意向投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投资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第六条 本所对挂牌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本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方一旦提交报名,即视为其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认可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全部内容。若因挂牌标的未披露的瑕疵或风险而产生的责任,应向挂牌申请人主张。
第七条 意向投资方应当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披露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平台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账户为准)。意向投资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提示正确填写识别码。若因意向投资方未填写识别码或识别码填报错误造成本所无法及时确认投资资格的,由意向投资方自行承担责任。
非本人账户划转保证金的,意向投资方应当提供代付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2个及2个以上意向投资方联合投资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联合投资行为及联合投资各方资格条件应满足公告要求。
(二)联合各方应签署《联合投资协议》【联合投资协议】,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投资协议》应当载明各联合投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 联合各方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意向投资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后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若意向投资方的投资申请未被受理或投资资格未被确认,其交纳的保证金将按照交易规则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一条 挂牌标的公告截止日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投资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二条 意向投资方的投资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参与竞价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意向投资方应及时关注项目动态和本所信息通知,并对参与网络竞价的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参与竞价或因自备的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投资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竞价活动:
(一)交易平台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或本所网络出现故障的;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三)因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本所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六)接到挂牌申请人或有权部门作出的暂缓竞价通知的。
第十五条 暂缓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本所有权根据以下情形组织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的起始价为暂缓前的最高有效报价,原最高有效报价者享有继续竞价时起始价的底价优先权;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
第十六条 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的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投资方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 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投资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投资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投资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投资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八条 意向投资方被本所确认为最终投资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投资方应根据公告要求到本所或本所分支机构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公告期截止仅只有一家意向投资方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或公告期截止有多家具备投资资格的意向投资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时,视为交易成功。
第十九条 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投资方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二十条 本所在确定最终投资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至本所指定账户,且交易双方付清交易服务费后,本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服务费细化标准》(西南联交〔2014〕19号)》 收取交易服务费;如项目公告有不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