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澄清公告)石大路南延接深圳龙大高速段工程勘察设计答疑回复(一)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7/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1、招标文件第7页招标公告,第2.2条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与招标文件第95页,专用合同条款第8.1.3款约定不一致;
问:以哪个为准,请予明确。
答: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无误,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2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具体详见专用合同条款8.1.3款)》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要求》。
2、根据招标文件第25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5条约定:“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汇总表”无需填报。中标人在进场前按照投标承诺。”,以及招标文件第37、38页附录5后注1约定:“分项负责人在投标时无需具体填报,中标人在进场前按照投标承诺向招标人提交实际投入的人员”。
问:是否可理解为投标阶段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132页投标函,第5.(5)条格式承诺,无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项负责人名单及其它资料,请予明确。
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5条:“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汇总表”无需填报。中标人在进场前按照投标承诺。”以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分项负责人最低要求)后注1:“分项负责人在投标时无需具体填报,中标人在进场前按照投标承诺向招标人提交实际投入的人员”,已明确无需填报分项负责人名单,中标后招标人将根据标段工程特点对人员进行考核、批复进场。
3、招标文件第34页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条件)第(3)点:“根据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下发《关于加强公路工程从业企业招投标信息管理的通知》(东交﹝2017﹞3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2017年8月1日起,施工企业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所登记的企业资质、业绩、人员信息作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信息采信依据,招标人不再接受其他资料作为投标信息采信依据。因此,本项目投标人企业资质、业绩、人员信息以“名录”中登记的投标人信息为依据进行核查,不另外接受其他证明材料,同时需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登记的相关要求。”
问:此项约定约束的对象为施工企业,我方作为勘察设计企业是否可以不需要满足这项要求,请予明确。
答: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项约定:“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2项补充约定:“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初步设计已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主包业绩或分包业绩,业绩的计算时间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体现的该业绩的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时间为准”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4项补充约定:“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同时附:①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人员信息”相关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即包括人员的“基本信息”“职称信息”“执业资格”“个人业绩”等栏目在内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
根据招标文件以上条款约定,本项目投标人企业资质、业绩、人员信息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中登记的投标人信息为依据进行核查,不另外接受其他证明材料,同时需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登记的相关要求。
4、招标文件第49页第3.7.7条款中预定:“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因招标文件第132页投标函格式中仅有对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安全目标的承诺与响应
问:有关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在何处做出响应,请予明确。
答: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编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5、本次招标项目为一级公路,但工可文本造价采用市政软件和模板。
问:本次投标造价是采用市政软件模板还是采用公路模板,请予明确。
答:招标项目目前为一级公路,且工可报告发布时已明确仅供参考,最终以审定为准,投标人提问的“本次投标造价是采用市政软件模板还是采用公路模板”与本次勘察设计招标无关,请投标人根据报价清单说明要求编制报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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