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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财规发〔2022〕2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等,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4.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5.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6.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应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的安排部署及时作出相应政策调整。
第五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实施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及审核、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预算编制,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会同财政厅研究提出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资金分配计划,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相关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等,做好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及农业机械化提升工程。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开展报废更新、农机作业公司建设、农机农艺融合示范、农机免费管理、农机新机械引进研发、农机试验鉴定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三)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和农业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等方面。
(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等方面。
(五)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示范县、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奶业振兴行动、畜禽健康养殖、种业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产品绿色加工、农业数字化建设以及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
(六)农业产业服务保障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执法监管、统计监测与信息服务、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农村改革及统计监测)等方面。
(七)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畜牧业主要品种及养殖规模等。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9个脱贫县(原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1个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地区脱贫人口等。
(四)工作绩效因素,包括绩效评价结果、县(区)财政支农投入、资金监督管理等。
基础资源、政策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十条 中央财政下达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后,农业农村厅应在15日内向财政厅提出工作任务清单、资金分配建议和区域绩效目标。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的时限以及省级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分配下达。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下达到市、县(区)财政部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市、县(区)可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和自治区下发的工作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按时限要求编制完成实施方案,报农业农村厅备案,同时抄送财政厅。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国家和自治区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安排给9个脱贫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民委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文化和旅游厅 林草局 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7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财政部宁夏监管局相关监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和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使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自治区有关单位,资金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包括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牧渔业产值、畜牧业主要品种及养殖规模等以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为准测算。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财规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约束性任务。主要根据各县(市、区)核实上报的耕地补贴面积等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各县(市、区)核实上报的耕地补贴面积×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及农业机械化提升工程。为约束性任务。根据县(市、区)基础资源(70%)、政策任务(10%)、工作绩效(1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蔬菜播种面积、主要畜禽(猪、牛、羊)年末存栏量、淡水养殖面积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等。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政策任务。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70%+政策任务因素×10%+工作绩效因素×15%+脱贫地区因素×5%)。
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约束性任务: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按具体任务实施定额补助。指导性任务:包括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和农业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等政策任务。主要根据基础资源(40%)、政策任务(40%)、工作绩效(15%)和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县数量、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任务县数量、农业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任务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良种良法技术推广任务面积×定额补助金额+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指导性任务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40%+工作绩效因素×15%+脱贫地区因素×5%)
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约束性任务: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根据农担公司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对账面净资产放大倍数、首担和续担业务额、代偿和解保额等因素,结合自治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实际,按规定的比率进行补奖,并实行总额上限管理。指导性任务: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高素质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政策任务。主要根据基础资源(25%)、政策任务(55%)、工作绩效(1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名录的家庭农场数量、县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数量、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高素质农民培训数量、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按照规定核定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指导性任务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25%+政策任务因素×55%+工作绩效因素×15%+脱贫地区因素×5%)。
农业产业发展支出。约束性任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包括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和自治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绿色发展先行区示范、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以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实施定额补助。指导性任务,包括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种业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农产品绿色加工、农业数字化建设以及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政策任务。主要根据基础资源(40%)、政策任务(40%)、工作绩效(1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畜牧业主要品种及养殖规模、任务实施条件基础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奶业生产能力提升任务县数量、肉牛肉羊提质增量试点数量、饲草收储量、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数量、农业数字化建设示范数量等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数量×相应定额补贴资金+国家和自治区现代农业产业园数量×相应定额补贴资金+农业产业强镇数量×相应定额补贴资金+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示范县数量×相应定额补贴资金+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数量×相应定额补贴资金+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相应定额补贴资金+∑农业产业发展指导性任务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40%+工作绩效因素×15%+脱贫地区因素×5%)。
农业产业服务保障支出。指导性任务: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执法监管、统计监测与信息服务、农村合作经济、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主要根据基础资源(25%)、政策任务(55%)、工作绩效(1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产业服务保障支出指导性任务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25%+政策任务因素×55%+工作绩效因素×15%+脱贫地区因素×5%)。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
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应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的安排部署及时作出相应政策调整。
第五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实施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及审核、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相关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预算编制,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会同财政厅研究提出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资金分配计划,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相关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等,做好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耕地轮作休耕等农业结构调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耕地深松等方面。
(二)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
(三)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草原禁牧的农牧民予以补助奖励。
(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主要用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以及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等方面。
(五)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支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的其他重点工作。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牧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草原及渔业水域面积、农业废弃物资源量等。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中央和自治区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9个脱贫县(原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1个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地区脱贫人口等。
(四)工作绩效因素,包括绩效评价结果、县(区)财政支农投入、资金监督管理等。
基础资源、政策任务、工作绩效、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十条 中央财政下达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后,农业农村厅应在15日内向财政厅提出工作任务清单、资金分配建议和区域绩效目标。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的时限以及省级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分配下达。自治区财政预算安
排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下达到市、县(区)财政部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市、县(区)可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和自治区下发的工作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结合本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实际情况,按时限要求编制完成实施方案报农业农村厅备案,同时抄送财政厅。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国家和自治区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安排给9个脱贫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民委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文化和旅游厅 林草局 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7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财政部宁夏监管局相关监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八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和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使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自治区有关单位,资金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耕地草原及渔业水域面积等以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为准测算。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财规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
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耕地资源保护支出。约束性任务:耕地轮作休耕等农业结构调整,根据任务面积、补助标准等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测算,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定试点任务是指国家和自治区部署确定的试点任务。指导性任务: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根据基础资源(40%)、政策任务(40%)、工作绩效(1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适宜深松农作物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承担耕地深松任务面积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任务面积×补助标准+耕地资源保护指导性任务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40%+工作绩效因素×15%+脱贫地区因素×5%)
渔业资源保护支出。指导性任务:渔业增殖放流,根据基础资源(40%)、政策任务(40%)、工作绩效(1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适宜放流水域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放流水生动物物种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渔业增殖放流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40%+工作绩效因素×15%+脱贫地区因素×5%)
草原保护利用奖补支出。约束性任务:草原禁牧补助根据禁牧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禁牧面积×补助标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约束性任务:秸秆综合利用,根据基础资源因素(70%)、政策任务因素(15%)、工作绩效因素(15%)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秸秆综合利用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秸杆综合利用重点县数、重点难点地区等。指导性任务: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根据推广应用面积测算。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按每个试点县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70%+政策任务因素×15%+工作绩效因素×15%)+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面积×补助标准+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补助标准

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动态调整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自治区应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的安排部署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可根据全区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情况提出地方性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及审核、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动物防疫的行业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预算编制,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会同财政厅研究提出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资金分配计划,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相关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等,做好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自治区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 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屠宰厂(场)。
(五)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七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数据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强制免疫数量、年度工作任务、扑杀畜禽实际数量、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际重量等情况。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中央和自治区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三)工作绩效因素,包括绩效评价结果、县(区)财政支农投入、资金监督管理等。
基础资源、政策任务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八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禽饲养量和各市、县(区)申请文件等,提出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资金分配建议,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细化管理要求。
第九条 中央财政下达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后,农业农村厅应在15日内向财政厅提出工作任务清单、资金分配建议和区域绩效目标。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的时限以及省级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分配下达。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下达到市、县(区)财政部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下达文件抄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并在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自治区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强制免疫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根据扑杀畜禽实际数量,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际重量,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准确统计扑杀畜禽实际数量和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际重量,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5日前,向农业农村厅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的强制扑杀、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施情况,同时抄送财政厅。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市、县(区)可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和自治区下发的工作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结合本级动物防疫实际情况,按时限要求编制完成实施方案报农业农村厅备案,同时抄送财政厅。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补贴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国家和自治区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财政部宁夏监管局相关监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和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自治区有关单位,资金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畜禽饲养量等以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为准测算。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财规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附件6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强制免疫补助。为指导性任务。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其中强制免疫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某类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
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为约束性任务。根据强制扑杀畜禽实际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实际重量、单种动物产品和物品销毁补助标准,其中扑杀和销毁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强制扑杀某类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销毁某种动物产品重量×单种产品销毁补助标准+∑销毁某种相关物品重量×单种物品销毁补助标准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为指导性任务。根据基础资源(65%)、政策任务(20%)、工作绩效(1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生猪养殖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65%+政策任务因素×20%+工作绩效因素×15%)
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为指导性任务。根据屠宰量、无害化处理比重等因素测算。《宁夏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暂行)》〔2016〕13号规定:生猪、牛羊无害化处理量占屠宰量的比重为0.2%,家禽为0.5%。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屠宰量×无害化处理比重×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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