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化县城市管理局
乙方:厦门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4]TH[GK]2019028的宁化县城区环卫市场化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本合同的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60101 | 清扫服务 | 厦门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 | 9 | 年 | 国内 | 17748972.65 | 159740753.85 | 厦门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 | 本次招标项目为宁化县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河道保洁、公厕清洁管理、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管理、护栏清洗保洁、果皮箱清理、城市立面“牛皮癣”清理、垃圾清运市场化采购项目。 | 无 | ||||
合计: | 159740753.85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玖佰柒拾肆万零柒佰伍拾叁元捌角伍分(¥159740753.85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从合同实施之日起,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城区作业服务区域内。;
4.3交付条件:交付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承包服务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5.2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全面适当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5.3通知与送达: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需采用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方式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需表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于本条第4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时间视为已经送达。 3.双方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为送达时间。 (3)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县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内地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但乙方未实际收到的除外)。 (4)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县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内地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但乙方未实际收到的除外)。4.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5.本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变更一方应于相关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对方导致对方发出的通知不能及时有效送达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或不利后果由变更一方承担。5.4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等效力。本合同与本合同项目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本合同项目招标文件执行。5.5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附件由以下文件组成: 1.宁化县城区环卫作业质量考核管理办法(附件1); 2.宁化县城区环卫作业质量及管理量化考核细则(附件2)。5.6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5.7本合同自甲乙丙各方签字并盖章签订之日起生效。。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考评实施办法和考核评分标准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根据月度考评得分情况,按先作业后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2%。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柒拾肆万零柒佰伍拾叁元捌角伍分(¥ 159740753.85元)。说明:中标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三日内应向采购人缴纳九年合同总金额 2%的履约保证金。在机械设备、人员均到位且在合同履行6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无息退还50%,合同期满,履约正常,无违约行为,全 额无息退还余款。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项目的服务总承包期为玖年,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止。
10、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违法或违反本合同约定停止提供服务满5日或以其他行为表示不再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无法定理由提出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0.2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服务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此导致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依法进行处罚。10.3乙方服务过程中若发生人员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除应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导致乙方根本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依法进行处罚。10.4如果发生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本合同承包服务项目转包或者分包,或者将本合同项下环卫资产用于乙方融资担保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可能受到追偿的情形,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可向乙方索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为了履行本合同义务投入的环卫车船以及设施设备被依法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重新采购合规产品。若乙方未能在甲方限定期限内重新采购合规产品更新替代不合规产品,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第一章 为进一步巩固宁化县省级文明县城,解决宁化县城区环境环卫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城区市容环境品质,提高城区居民对人居环境的满意度,采用“干管分离”的管理模式实施城区环卫管理,切实提高环卫作业管理水平,改善城区环境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区环境质量整体提升。甲乙丙三方根据2019年10月宁化县城区环卫市场化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424]TH[GK]2019028) 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恪守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 乙方承包的服务范围
1、城区道路清扫保洁。约203.03万平方米,其中含:原有一环环卫道路清扫保洁面积为122.53万㎡;原有二环环卫道路清扫保洁面积为 48万㎡(含翠江镇39.23万㎡、城郊镇6.37万㎡、城南镇2.4万㎡);一、二环新增 32.5万㎡(新增南门路、电商路等7条主次干道2.93万㎡、城南3.6万㎡、翠江镇11.91万㎡、城郊镇14.06万㎡)及城区主次干道、翠江镇背街小巷周边无名小巷、无法表述注明的小路、道路附属范围区域和沿主次干道的居民小区外人行道(不包括小区外广场和停车场)。
2、护栏清洗保洁。本服务项目作业区域范围内城区主次干道交通护栏。
3、垃圾清运。本服务项目作业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清运至县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置,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4、本服务项目作业区域范围内的垃圾压缩转运站、垃圾收集站、垃圾驿站、垃圾收集点、环卫专用停车场等及其一切附属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
5、公厕清洁管理。共37座,其中含6座移动公厕。
6、河道保洁工作。主要包括西溪河客属橡皮坝至西门桥、小溪河东门桥至国道356线早禾排涵洞。
7、城市立面“牛皮癣”清理,本服务项目作业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市政道路城市立面及公共设施。
8、果皮箱清理,本服务项目作业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果皮箱。
9、智慧环卫管理平台,含智慧环卫设备及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
第三章 乙方承包作业服务应当满足的要求
1、本次环卫服务标准应符合下列标准规范,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区行业相关的标准及有关规定。如所述标准及规定有矛盾的,则以较严格的现行标准、规定为准:
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③《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监管办法》;
④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指导价》(试行);
⑤《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
⑥《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2006);
⑦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范的规定。
2、城区道路作业要求与质量标准(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第四章 承包服务费用相关条款
1、承包服务费用结算周期与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目承包服务费用按月支付,甲方应付乙方的每月承包服务费用经甲方组织服务质量考核确定后于次月底拨付至乙方或丙方指定账户。
2、本合同项目承包服务费用调整机制事项
①本合同项目承包服务合同期内,已经考虑到人口增长、油价及作业车辆与设施设备等的维修成本上涨、消费水平上涨等可能导致乙方服务成本上涨的因素,甲方同意于乙方每三年承包服务期满后按照前三年实际发生的本合同项目承包服务费用的月平均值的6%上浮本合同项目下一个三年承包服务期的每月承包服务费用基数。
②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如最低工资标准、福利待遇补贴标准等政策变化),导致乙方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及福利待遇等合规用工刚性支出增加,甲方同意相应调整乙方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等合规用工相关费用标准,由甲方商宁化县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核定后予以增加相关政策实施后乙方提供本合同项目承包服务为确保合规用工必须增加支出的相应费用。
③在本合同签订时现有宁化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确定的作业区域外,今后如需新建(新增)环卫固定基础设施(环卫设备),由宁化县政府负责,产权归宁化县政府所有;因此导致增加乙方服务作业量的,由甲方商宁化县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和相关乡(镇)按照实际增加作业量进行测算,相应增加本合同项目承包服务费用,乙方应当相应增加运行作业人员及设备。本合同项目承包服务期内,累计新增道路清扫保洁面积不超过本合同项目招标时确定的承包服务作业面积2%的,甲方不予增加支付乙方承包服务费用。每次因承包服务作业面积单次(或者累计)增加超过招标时确定的承包服务作业面积2%而调整增加项目承包服务费用后,后续新增承包服务作业面积重新计算。
④本合同签订时现有宁化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确定的作业区域内,因城市建设或垃圾分类工作等要求,需要新建、改建、新增的环卫固定设施设备(不含垃圾桶、垃圾箱等易耗品,下同)由宁化县政府负责,设施设备产权归县政府所有;新建、改建、新增的环卫固定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已纳入本合同签订时确定的本项目承包服务费用,甲方不再另行增加支付。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合并环卫固定基础设施、设备以及道路施工封闭期间,可能引起的乙方承包服务工作量增减,甲方不予增减支付本合同签订时确定的承包服务费用。垃圾桶、垃圾箱等易耗品由乙方负责按要求更新配置。
因为市场环卫合同的特殊性,纸质合同与电子合同相互补充,未尽事宜以纸质合同为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纸质合同将附上宁化县城区环卫作业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甲方: | 宁化县城市管理局 | 乙方: | 厦门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 |
住所: | 宁化县翠江镇五星路79号 | 住所: | 厦门市海沧区南海三路1188号 |
单位负责人: | 杨家海 | 单位负责人: | 杨五一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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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8950930386 |
联系方法: | 18900221171 |
开户银行: | 工行宁化县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 |
账号: | 1404046409601009507 | 账号: | 35101559001050004637 |
签订地点:宁化县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