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全国重点实验室工程建设项目部多联式空调系统采购项目澄清公告(三)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8/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4at51034904497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金工0551-63735920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全国重点实验室工程建设项目部多联式空调系统采购项目澄清公告(三)

一、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如下:

项目名称:全国重点实验室工程建设项目部多联式空调系统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24AT51034904497

二、需澄清答疑内容:

1.招标文件原文描述:

1、资格项

图片1.png

2、商务评分标准

图片2.png

疑问:这两处都明确提到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咨询税务部门,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和普通。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率是一样的,但开票时由于合同业绩的甲方是政府行政机关没有税号,不是一般纳税人,要求我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我公司提供的合同业绩发票有些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些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深知本项目对合同业绩发票的要求能够体现真实性。但是我公司受合同业绩中甲方的性质或要求影响的开票类型,不是我公司主观意识能改变的。

建议:该条款做部分修改:合同扫描件及与合同对应的任意一张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恳请招标人能够修改条款,修改的条款对本项目合同业绩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发生变化,修改后依然能够体现真实性。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扫描件及与合同对应的任意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为“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扫描件及与合同对应的任意一张增值税发票”。

本澄清/答疑未尽事宜,仍按照原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注:此澄清/答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顺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请投标人及时下载/查收;需投标人书面回执且未及时主动回执的,视作其已收悉本澄清/答疑。

联系方式

单位: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508

项目联系人:金工、

电话:0551-63735920、63736237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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