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瑶海区吟春园高10幢109,110,111室商业房产租赁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2/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bffcj00086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卢飚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王工0551-66223293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瑶海区吟春园高10幢109,110,111室商业房产租赁
瑶海区吟春园高10幢109,110,111室商业房产租赁公告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房屋租赁合同
(瑶海区吟春园高10幢109,110,111室商业房产)
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 月 日
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租方):
鉴于甲方是本房屋租赁合同(简称“本合同”)项下租赁房屋之合法出租权人,并有意向乙方出租租赁房屋,乙方自愿向甲方承租租赁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参照国内和合肥的通行惯例,就承租租赁房屋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1. 租赁房屋的情况
1.1 租赁房屋在本合同中指甲方出租给乙方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吟春园高10幢109,110,111室商业房产的建筑面积为 367.5 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
1.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亲临现场勘察过该租赁房屋,对该租赁房屋权属、房屋实际面积、房屋用途、房屋结构、设施设备、装修标准、相邻环境等租赁房屋状况已清楚了解,且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6.1条约定标准支付租金和费用,不就该房屋租赁面积与任何第三方组织测量的面积或面积算法有出入而进行调整。
2. 租赁房屋的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使用房屋,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各类地方性法规及文件,遵守物业管理人发布的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服从物业管理人的管理。
2.2 乙方保证,事前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上述使用用途。
2.3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当已经获得经营本合同2.1条所述业态所需的一切政府许可、营业执照或批准证书,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与本合同2.1条所述业态之外的其他用途。因乙方无法获得有关上述许可文件而无法履行本合同内容的,视为乙方违约。
2.4 甲方有权对租赁用途的适当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如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甲方可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等有效证照复印件以及涉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有效证照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交由甲方备案。
3. 租赁期限
3.1 该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为 伍 年,自_2023_年__月__日起至2028年 月 日止,房屋交接日为2023年 月__日。
3.2 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该租赁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乙方在承租期间无违约行为,经甲方同意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续签期限不超过甲方监管机构限定期限(续租前后总租期不超过十年)。第三人申请租赁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3.3 甲、乙双方同意租赁房屋交付的装修及设施设备等交房标准均以租赁房屋交付时的实际状态为准,乙方现场勘查,甲方不对房屋质量安全及瑕疵等承担保证责任。
3.4 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甲方因清退原因无法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的,乙方应给予甲方30天的交付宽限期,在交付宽限期内甲方无需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房屋的交付日为租期的起算日。
3.5 交付宽限期届满,甲方仍无法交付房屋的,应在交付宽限期到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协商后续工作:(1)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负责继续实施清退工作,乙方接受委托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相应的委托书,清退工作所涉及的时间及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2)乙方接受委托的,在与甲方约定的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清退工作或乙方不接受委托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报交易中心备案,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先期支付的首期租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4. 租赁房屋的使用范围
4.1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对租赁房屋拥有使用权的范围限于外墙(含起到外墙功能的玻璃结构,下同)以内的区域但不含外墙面和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无权使用所租赁房屋外墙的墙壁,租赁房屋的外墙(包括楼顶)及其以外区域的一切权益由甲方保有。
4.2乙方在承租租赁房屋之前,已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经营范围对周边市场进行过充分和慎重的市场调研,不因自身市场定位失准、营销策略失位等造成经营不善,作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依据和理由。
5. 物业管理
乙方应按甲方对于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统一规定执行。如无规定的,则双方根据物业具体情况另行约定,或由乙方与物业管理人签订相应的物业管理协议以约束之。
6. 租金、定金和保证金
6.1 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限内,该租赁房屋租金及升幅如下,月租金为年租金额/12,日租金为年租金额/365,不满一个月的当月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上述租金为甲方出租房屋所获收入,只包含甲方开具发票的税费。乙方承租房屋期间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卫生费及其他水电气、网络、停车等费用)。
6.2 乙方支付租金且向甲方申请发票后,甲方在60日内开具发票。具体发票类型由甲方自行决定。
6.3 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并于需交租金月的20日,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租金,租金先付后用。保证金为首年三个月租金标准。本合同签署时,承租方须支付首年1个月租金到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首期租金。《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前,承租方应另行支付首年3个月租金到甲方账户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若投标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的,根据招标机构要求,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6.4 承租方在付清首期租金、全额履约保证金的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与承租方按房屋现状完成实地交接,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6.5若乙方违约,甲方可以使用或扣留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乙方所欠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或天然气、通讯等费用);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规定致使甲方发生的其它费用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重新出租租赁房屋进行修缮发生的费用,亦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在甲方按照本条规定扣减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足保证金的不足数额。
6.6在乙方按第15条规定将租赁房屋交还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将保证金金额或余款(如有)在甲方接收租赁房屋且乙方无违约(履行完违约责任)之日起30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6.7该房屋系按栋租赁,租金属固定价格,不按建筑面积计算。若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经任何测量机构测量与本合同的约定存在差异的,不影响本条约定的租金。
7. 公用事业费
7.1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承担其使用的水、电、煤气/天然气、通讯等费用。乙方进场前,须与甲方(或物业公司)对租赁房屋内水、电、煤气/天然气等计量表原发生数字进行共同书面确认,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计量表反映的数字如实每月缴纳。如果逾期支付,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在向甲方预交后期租金时,须将前期水、电、煤气/天然气、通讯等缴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于甲方。
7.2 甲方提供现有的用电、用水等设备,如乙方需改造增容,须经甲方事先同意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乙方确保完整且免费移交,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
8. 租赁房屋的交接
8.1 甲方应于本合同第3.1条约定的房屋交接日前将本合同第1.1条所约定的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8.2 交接当日甲乙双方应当派员参加。如果乙方届时不到场且逾期超过14日的,视作租赁房屋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接日起已经交接给乙方使用,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9. 转租或合营
9.1 乙方承租租赁房屋,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其用途仅限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第2.1条规定的业态。
10. 租赁房屋的使用要求
10.1 为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乙方为安全责任第一人,承担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 乙方应当善意、合理地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或放射性的物品。甲方对乙方承租租赁房屋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有监督权和检查权,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10.2 乙方在安装设备、设施时,涉及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所属物业或部位的,应征得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同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租赁房屋范围以外的区域。如有违反,乙方应负责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承担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10.3乙方不得擅自搭建阁楼,严禁在租赁房屋内居住;不得在租赁房屋及其所在物业的外墙及屋顶搭建任何附加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在租赁房屋的外部安装任何天线或信号接收器。
10.4 由于乙方的疏忽或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在恶劣天气条件下采取不当措施等)导致租赁房屋的任何设施或装置(包括门窗、玻璃、电线装置或其他设备)损坏,或造成甲方及第三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均应负责向甲方或第三方赔偿。
10.5 乙方应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办理工商、税务、消防、卫生防疫、烟酒专卖、食品、治安、环保等相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各类许可证和配置相应的各类设备、设施。甲方可以提供相关证明,为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事项提供方便。
11. 租赁房屋的维修
11.1 租赁期间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发现该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低值易损件)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甲方不负责房屋维修及相关责任。
11.2 租赁期间内,因乙方、乙方雇员、乙方顾客或其他任何乙方人员导致租赁房屋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自行或在甲方或物业管理人指定的时间内负责维修。乙方逾期不维修的,甲方可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3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交付后由乙方自行进行检查、养护。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可随时对乙方的检查、养护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4遇紧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水管破裂等险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避免损失的产生与扩大;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租赁房屋,并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避免损失的产生与扩大,甲方不承担因进入租赁房屋给乙方造成乙方的损失,但甲方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通知乙方,并将进入租赁房屋造成乙方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安全责任
12.1乙方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现场负责人为该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房屋安全的全部法律责任。
12.2若房屋损坏,乙方应向甲方及受损第三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13. 租赁房屋的装修
13.1 乙方可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对租赁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并添加相应设施、设备以满足其使用需求。乙方租赁房屋内外装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店招等室外装修方案)、图纸、彩色效果图等应事先送甲方审核并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甲方可根据装修对租赁房屋建筑安全、使用效果、相邻关系等多方面的影响决定是否同意。所有经甲方认可后的方案、图纸、效果图等一并作为合同的附件。甲方无需对其同意的方案承担责任,而应由乙方自负承担装修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
13.2 乙方装修时应遵守租赁房屋所在物业公司的装修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人可作为甲方代理人监督乙方的装修工作,如果发现乙方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或违反经甲方认可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的,甲方或物业管理人有权制止。
13.3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租赁房屋、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以及甲方认为对墙面美观、房屋承重、原有设备设施有重大影响的,甲方可责令改正,也可以要求乙方停止并恢复租赁房屋原状。对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3.4 乙方应负责经过其装修及添加的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维修责任。上述装修、设施、设备在使用中造成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3.5乙方在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之前,应按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如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报审装修方案,若乙方方案未能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房屋内正常营业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并且不得影响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对甲方的义务;若乙方未能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装修的,甲方可责令乙方停止并恢复租赁房屋原状,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乙方应予赔偿。
13.6乙方装修时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结构。乙方如确需改变租赁房屋结构,须事先提供正规的有建筑设计资质的部门出具设计图纸。甲方收到设计图纸后有权找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对设计图纸进行安全性和可行性评估,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鉴定评估结果为安全可行且甲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的,乙方方能施工。即使鉴定结果为安全可行,甲方也有权拒绝乙方的改变要求,任何擅自施工或未按甲方书面同意的设计图纸施工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3.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租赁房屋进行任何形式的装修、装饰、装潢,不得在租赁房屋内添附无法拆除或虽能拆除但将明显损害使用价值或损害租赁房屋的任何设施设备或物品,否则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或无效或被撤销,乙方不得就附合的装饰装修和设施设备参值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13.8乙方必须在获得甲方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能开始装修。装修方案、样本和设计图纸未经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乙方经批准后擅自变更装修方案和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书面整改通知之日起3日内进行整改,最迟应于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7日内整改完毕,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完毕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负责将该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按一个月的租金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对乙方装修方案等批准不免除乙方装修责任。
13.9乙方装修施工结束后,应当报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乙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而投入使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负责将该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按一个月的租金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10乙方对该租赁房屋装修以适度装修为原则,乙方对本合同租赁期限以及合同期满不续租存在的风险均有充分的认识,故乙方应当严格控制装修价值,并同意装修折旧年限以本合同租期为限,本合同租赁期满则装修折旧完毕,不存在装修残值。
14. 甲方管理和免责
14.1 甲方可在租赁房屋以外的范围根据需要进行维修、改建、装修工程。上述工程若需暂时封闭或更改公用通道,乙方不应以此类工程及其后果对乙方产生干扰或不便为由要求甲方予以赔偿。甲方实施上述工程前,应事先给予乙方书面通知,并尽量减少对乙方使用租赁房产生的干扰及不便。
14.2 乙方应自付费用为其放置于租赁房屋内的财产投保财产险,并为在租赁房屋内发生的或因使用租赁房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购买合理金额的保险。
14.3 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的管理责任,租赁房屋或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发生故障,或发生火灾、溢水、冒烟等其他情况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4 因政府、公用事业单位进行道路、绿化、地面、设备设施等改造施工对乙方营业造成影响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4.5 若租赁房屋因非甲方原因导致水、电、煤气或天然气、通讯等公用事业服务中断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能及时缴纳费用导致供应中断、开关自动保护装置的动作、外线出现故障、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等),乙方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不得影响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14.6 甲方向租赁房屋提供保安人员或管理人员(如有)、任何性质的机械、防盗系统,并不构成甲方须承担乙方人身或财产的安全责任。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负责租赁房屋内及租赁房屋门前道路或通道范围内人身或财产的安全。
14.7乙方授权甲方可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基础信息及信用信息,用于本合同的签订、履行与后续管理。
15. 租赁房屋的返还
15.1 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有权收回该租赁房屋。
15.2 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的当日,乙方应将租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完整地交还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认可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凡属人为损坏的部位、设备或附属设施,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甲乙双方对租赁房屋内水、电、煤气/天然气等计量表原发生数截止验收当日的读数进行共同书面确认,并由乙方支付从上一计费周期结束至验收当日期间内发生的水、电、煤气/天然气费用。
15.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租赁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返还之日前租金标准的两倍支付租赁房屋占用费。若乙方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七日内不到场参加验收,或仍未将出租房屋及其钥匙交还甲方的,甲方可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或物业公司等第三方组织的证明下进入租赁房屋将乙方所有物品搬离租赁房屋,搬离费用及存放该等物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5.4 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及添加设施设备的(如地坪、招牌、面砖、墙面、门窗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留现状或恢复原状。除甲方同意或要求保留的部分外,乙方在返还租赁房屋时应自担费用将其拆除并恢复到租赁房屋交付时的原状,拆除时应确保不损坏租赁房屋的表面完好、使用性能及租赁房屋结构。在拆除时对租赁房屋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5.5 本合同自动期满或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的,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装修损失不予补偿。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且乙方确有装修损失的,对不能拆走的部分,甲方可作合理补偿。
15.6甲方有权自行收回租赁房屋,该租赁房屋内的装修、设备、设施、家具、物品等均视为废弃物处理,甲方有权自行清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清理上述物品所产生的费用,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返还上述物品或向甲方主张上述物品的任何赔偿或补偿,以及搬运、拆装、重置、折旧等费用。
15.7乙方在清场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甲方在租赁场所内进行招租活动。乙方在清场过程中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15.8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装修装饰和设施设备赔偿或补偿,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装修装饰和设施设备搬运、拆装、重置、折旧等费用。
16.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6.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租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或拆迁的;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租赁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5)该房屋因其他原因遇批租、拆迁的;
(6)该房屋因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政策要求进行改造或布局调整要求收回的;
(7)因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
(8)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
(9)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或受到权利限制,现被处分的;
(10)一方提前三个月向对方发出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的。
16.2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解约前月租金的叁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而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的,还应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发生下列情况后,合同自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第二日终止,违约方在合同终止后十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当日搬离租赁房屋并配合甲方办理退租手续。
(1)甲方交付的该租赁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2)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超出合同第2.1条约定的经营业态范围进行经营的;
(3)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房屋主体结构损坏或擅自改变其建筑结构的;
(4)乙方擅自转租租赁房屋、允许第三方使用租赁房屋的或与第三方联营的;
(5)乙方违反“管理公约”(详见附件一)的约定,甲方提出整改要求后仍不改正的;
(6)乙方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
(7)乙方未经取得政府相关批准进行经营活动的;
(8)乙方经营业态扰乱周边居民生活导致投诉,在甲方发出书面改正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9)乙方经营业态被认定为违反所在地政府规章制度政策,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拒不调整的;
(10)乙方拖延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累计超过30日的或者累计超过2次的,或逾期支付租金累计60日的;
(11)在租赁期内发生打架斗殴暴力行为或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的;
(12)逾期交付保证金或逾期未补足保证金超过10日;
(13)无故停业超过30天,或歇业超过30天,或破产清算;
(14)租赁区域内发生安全隐患或事故的,或者甲方提出安全整改通知三十日内拒不改正的;
(1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3 乙方出现上述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同时采用停水、停电等措施以督促乙方整改不当行为或搬离租赁房屋,因此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16.4乙方承租房屋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或事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导致甲方房屋价值贬损的,乙方承担贬损价值的赔偿责任。
17. 违约责任
17.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其他费用、未能按时补足保证金的;
(2)乙方逾期支付任何违约金、赔偿金的。
17.2 租赁期间,甲方或乙方非因合同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按租赁期第一年月租金三倍的数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对方损失的,应同时赔偿损失。
17.3 租赁期间,甲方或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17.4乙方已甲方监管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积极遵守,如有违反,乙方全部承担损失和责任。
18. 不可抗力
18.1 由于不可抗力给合同双方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证明文件。甲乙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免除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房租按实际已发生天数结算。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18.2 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租赁房屋出现旧城改造、动迁、商业街改造等事由的,租赁合同自政府部门发布的改造、动迁公告中确定的开始日起自然终止。乙方应自合同自然终止日起十日内搬离租赁房屋。
19. 争议解决
19.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争议发生和解决过程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中止或终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19.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0. 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和骑缝公章后生效。
20.2 本合同生效后,国家或合肥市修改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对本合同有约束力的,甲乙双方应及时修订本合同,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1. 送达地址确认
21.1 各方向对方的传真一经发出,或挂号邮件在投邮七天后,或专人送递的函件发出3日后,即视为送达对方。各方联络信息如下,作为日常联络地址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任何一方信息发生更改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该等信息仍视为有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卢飚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1688号A座802室(0551-63753712)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传真号码:
连带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传真号码:
上述联系人和地址未填写的,以工商注册住所地或者身份证记载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22. 其他
22.1 乙方在租赁期间与甲方或第三方发生相邻关系争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2.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进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
22.3本合同以中文书写。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22.4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及担保人于____年__月__日签署。
23. 担保
23.1 担保人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租金、逾期责任、违约责任及乙方违约应对向甲方和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权利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含保全等)、律师费、食宿交通费等。
23.2 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24. 附件
24.1 本合同附件因提及而并入本合同,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本合同与以下附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优先执行本合同。
(本页已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签署方)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连带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1:
一、管理公约
承租方保证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遵守以下各项管理公约:
1. 从事生产或商业经营必须维持有效证照齐全,不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 店招必须按照出租方、物业及政府机构要求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尺寸、字体、颜色、形式、材质等要求)制作;
3. 保持租赁房屋的沿街建筑立面无小广告,店招店牌完好、整洁;
4. 保持租赁房屋门前道路和人行道平整、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
5. 租赁房屋门前责任制落实到位,保持环境整洁,无乱晾晒、乱悬挂、乱停车(含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不出现占道经营、跨门营业等现象;
6. 环卫设施及空调外机的设置应符合出租方及当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并负责管理到位,不得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包括噪音、油烟、异味、粉尘、遮挡等影响)。
7. 租赁期间不以任何方式扰乱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一旦发生居民投诉应当自费即时处理并通报出租方;
8. 不在租赁房屋区域内搭建阁楼、隔断、天井加盖等违章建筑,一经发现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及相关部门拆除,所有损失及造成的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租赁房屋的任何装修、搭建或改建必须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及《装修管理规定》办理;
9. 给电池充电的电源必须固定,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要求,且不要连续充电超8小时,充电器件产品合格并远离火源及可燃物。
10. 不利用租赁房屋进行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11. 不经营国有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办法严格限制引进的业态。
承租方同意出租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不时调整本管理公约的内容,不转租,调整内容将在书面通知承租方后即行生效。承租方如不能遵守本管理公约、按此承担责任或抵触出租方整改要求的,出租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对承租方进行书面警告、要求承租方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并可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方:
年 月 日
附件2:
二、装修管理规定
承租方可在征得出租方同意后对租赁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并添加相应的设施、设备以满足其使用需要,承租方的装修及对租赁房屋的任何添加、改动必须遵守《房屋租赁合同》及本规定的要求。
(一) 装修前工作
1、承租方在装修房屋之前,需聘请有资质的装修设计公司绘制平面图、效果图等,并将全套设计图纸交由出租方审核认可,原则上必须按平面图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如未按此规定执行,擅自装修则视为承租方违约,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2、装饰装修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承租方需按照《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进行报建,按照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分工,向合肥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市绿化市容局办理报建手续。
3、承租方在施工前须向出租方或物业管理人提供以下资料:
(1)装修房屋的原始平面结构图。
(2)装修房屋变动后平面结构图。
(3)工程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
(4)工程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
(5)工程有关的水、电、煤、消防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设计图。
(6)消防、物业等有关部门审批报告。
(7)其他资料
(二)装修管理
1、管理方
承租方装修时应同时遵守《房屋租赁合同》第13条、本规定及租赁房屋所在物业的装修管理规定(如有),管理方为物业管理人,负责监督承租方的装修工作。
2、施工中的注意事项
(1)承租方必须对施工现场做好防护、隔离等安全措施,随时接受出租方及物业管理人的安全检查,并积极落实整改意见,同时必须在施工期间禁止以下行为:
A. 不按图施工。
B.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
C. 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的消防、配电、供气设施以及给排水管道。
D. 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以及其他劣质材料。
E. 违规使用电、气、水。
F. 存在使用电炉、液化气钢瓶以及电瓶车室内充电等行为。
G. 在施工现场吸烟和未经申请批准使用明火作业(承租方应要求装修公司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H. 乱扔、乱倒垃圾、杂物、污水。
I. 以任何理由在施工现场煮食、留宿和烧制沥青。
J. 以任何理由在人行道、屋顶天台、走廊等公共部位放置或加工装修材料及其它物品。
(2)承租方施工队进场后对原有设施设备的清理或拆除需征得出租方的同意,拆除后的资产余值归出租方所有。
(3)承租方装修时经批准临时借用公共地方,装修完后须负责清理并恢复原貌。
(4)施工中涉及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如电工、架子工、制冷工等,必须持证上岗,并由承租方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5)装修过程中应控制噪声,中午12时至14时,晚上22时30分至凌晨7时30分不得进行有敲、凿等较大声响的作业。
(6)装饰施工队伍由承租方加以管理与约束,如发生违法及违约事件,由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
3、验收和使用
租赁房屋装修完毕后必须报请备案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其他规定
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煤气仪表及消防管线等。出租方同意迁移的,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迁移后的仪表及管线应符合安全规范。
2、承租方应服从出租方对租赁房屋所在地整条商业街的整体改造,不得随意破坏商业街外观的整体性和美观性,对于特殊的品牌连锁店装修前应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3、本规定同样适用于承租方对租赁房屋的改造、改建、搭建、部分添附或拆除。
承租方同意出租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不时调整本装修管理规定的内容,调整内容将在书面通知承租方后即行生效。承租方如不能遵守本规定、按此承担责任或抵触出租方整改要求的,出租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对承租方进行书面警告、要求承租方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并可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方: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及合肥市有关安全、消防、保卫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落实租赁房屋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租赁房屋的各项安全工作,特订立本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本责任书”),租赁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租方是租赁房屋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承租人是租赁房屋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租赁房屋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承担全部责任。租赁房屋及设施的所有使用、保管、安全等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暖气、燃气、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均由承租方负责。
二、承租方应制定并健全租赁房屋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积极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工作培训,对员工经常开展安全教育,承租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三、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在安全管理方面达到如下要求:
(1)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2)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出租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不得使用电炉、热得快等高负荷、高危险性设备或物品。
(3)承租方系经营餐饮行业商铺的,必须每隔半年清理厨房内油烟机、排烟管道内的油污,并接受出租方的检查。如需安装煤炉、燃气炉等以消防部门审核为准;如使用液化气钢瓶则必须办理相应的许可证,数量不得超过2个,存放位置规范,且不得与煤炉混合使用。
(4)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当注意自己的不当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如不得在阳台、窗台上搁置、悬挂易坠落的物品;不得高空抛物等。
(5)承租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厨房区域外或出租方规定范围内动用明火(包括焚烧废纸等可燃物)。确因经营需要,必须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报出租方或物业管理方审核,经批准,在指定地点、时间内并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准动火。
(6)应在承租场地按规定自主或由出租方代为配备消防器材及应急照明设备等,确保工作人员会正确使用。要加强防火安全宣传,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在通道堆放物品,应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在租赁场地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7)租赁房屋的电源箱必须规范安装,且电源箱旁电配间房不得堆放杂物。
(8)使用锅炉、电梯、货梯等特种设施、设备,须专人负责,持证上岗,定期进行保养、安全检查并建立台帐制度。
(9)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不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生产作业。
(10)承租方及其员工须提高防范意识,不应将大额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存放在租赁房屋过夜,并须保管好印章、支票、发票等。承租方应根据需要安装配备必要的技防设施,防止钱物被盗。
(11)负责租赁房屋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材)的设置,并将重大危险源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四、出租方在租赁期间须在安全管理方面达到如下要求:
(1)督促承租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对乙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2)负责将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内的重点防范部位、安全设施(消防管线、安全出口等)告知承租方;
(3)有权不定期对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的安全设施(消防管线)、生产经营,消防保卫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承租方对所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责任承担
(1)承租方应自觉接受出租方关于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对出租方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一旦发生人身伤害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
(2)承租方接收租赁房屋时及租赁期间内,如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有义务及时向出租方报告,并及时消除隐患或修复,以满足正常、安全、合同使用目的。
(3)租赁期间如因承租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责任书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甲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出租方受到处罚的,均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出租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房屋租赁合同》及本责任书的约定,对承租方进行书面警告、要求承租方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本责任书系《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并由租赁双方签字确认。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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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吟春园高10幢109,110,111室商业房产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瑶海区吟春园高10幢109,110,111室商业房产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3BFFCJ00086 | ||||||||
委托方 | 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3年2月21日9:00始至2023年3月13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3年2月21日9:00始至2023年3月1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瑶海区吟春园高10幢109,110,111室商业房产 | 第1层 | 钢混 | 367.5 | 5 | 10.8 | 1 | |||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吟春园高10幢109,110,111室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房屋租赁用途为商业。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3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的当日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请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卢工,联系电话:18919619808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293、66223918(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房屋租赁合同
(瑶海区吟春园高10幢109,110,111室商业房产)
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 月 日
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租方):
鉴于甲方是本房屋租赁合同(简称“本合同”)项下租赁房屋之合法出租权人,并有意向乙方出租租赁房屋,乙方自愿向甲方承租租赁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参照国内和合肥的通行惯例,就承租租赁房屋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1. 租赁房屋的情况
1.1 租赁房屋在本合同中指甲方出租给乙方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吟春园高10幢109,110,111室商业房产的建筑面积为 367.5 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
1.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亲临现场勘察过该租赁房屋,对该租赁房屋权属、房屋实际面积、房屋用途、房屋结构、设施设备、装修标准、相邻环境等租赁房屋状况已清楚了解,且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6.1条约定标准支付租金和费用,不就该房屋租赁面积与任何第三方组织测量的面积或面积算法有出入而进行调整。
2. 租赁房屋的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使用房屋,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各类地方性法规及文件,遵守物业管理人发布的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服从物业管理人的管理。
2.2 乙方保证,事前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上述使用用途。
2.3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当已经获得经营本合同2.1条所述业态所需的一切政府许可、营业执照或批准证书,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与本合同2.1条所述业态之外的其他用途。因乙方无法获得有关上述许可文件而无法履行本合同内容的,视为乙方违约。
2.4 甲方有权对租赁用途的适当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如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甲方可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等有效证照复印件以及涉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有效证照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交由甲方备案。
3. 租赁期限
3.1 该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为 伍 年,自_2023_年__月__日起至2028年 月 日止,房屋交接日为2023年 月__日。
3.2 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该租赁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乙方在承租期间无违约行为,经甲方同意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续签期限不超过甲方监管机构限定期限(续租前后总租期不超过十年)。第三人申请租赁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3.3 甲、乙双方同意租赁房屋交付的装修及设施设备等交房标准均以租赁房屋交付时的实际状态为准,乙方现场勘查,甲方不对房屋质量安全及瑕疵等承担保证责任。
3.4 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甲方因清退原因无法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的,乙方应给予甲方30天的交付宽限期,在交付宽限期内甲方无需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房屋的交付日为租期的起算日。
3.5 交付宽限期届满,甲方仍无法交付房屋的,应在交付宽限期到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协商后续工作:(1)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负责继续实施清退工作,乙方接受委托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相应的委托书,清退工作所涉及的时间及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2)乙方接受委托的,在与甲方约定的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清退工作或乙方不接受委托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报交易中心备案,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先期支付的首期租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4. 租赁房屋的使用范围
4.1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对租赁房屋拥有使用权的范围限于外墙(含起到外墙功能的玻璃结构,下同)以内的区域但不含外墙面和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无权使用所租赁房屋外墙的墙壁,租赁房屋的外墙(包括楼顶)及其以外区域的一切权益由甲方保有。
4.2乙方在承租租赁房屋之前,已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经营范围对周边市场进行过充分和慎重的市场调研,不因自身市场定位失准、营销策略失位等造成经营不善,作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依据和理由。
5. 物业管理
乙方应按甲方对于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统一规定执行。如无规定的,则双方根据物业具体情况另行约定,或由乙方与物业管理人签订相应的物业管理协议以约束之。
6. 租金、定金和保证金
6.1 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限内,该租赁房屋租金及升幅如下,月租金为年租金额/12,日租金为年租金额/365,不满一个月的当月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期间 | 年租金(人民币:元) |
2023年 月 日—2023年 月 日 | 免租期 |
2023年 月 日—2024年 月 日 | |
2024年 月 日—2025年 月 日 | |
2025年 月 日—2026年 月 日 | |
2026年 月 日—2027年 月 日 | |
2027年 月 日—2028年 月 日 | |
合计 | |
上述租金为甲方出租房屋所获收入,只包含甲方开具发票的税费。乙方承租房屋期间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卫生费及其他水电气、网络、停车等费用)。
6.2 乙方支付租金且向甲方申请发票后,甲方在60日内开具发票。具体发票类型由甲方自行决定。
6.3 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并于需交租金月的20日,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租金,租金先付后用。保证金为首年三个月租金标准。本合同签署时,承租方须支付首年1个月租金到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首期租金。《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前,承租方应另行支付首年3个月租金到甲方账户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若投标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的,根据招标机构要求,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6.4 承租方在付清首期租金、全额履约保证金的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与承租方按房屋现状完成实地交接,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6.5若乙方违约,甲方可以使用或扣留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乙方所欠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或天然气、通讯等费用);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规定致使甲方发生的其它费用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重新出租租赁房屋进行修缮发生的费用,亦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在甲方按照本条规定扣减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足保证金的不足数额。
6.6在乙方按第15条规定将租赁房屋交还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将保证金金额或余款(如有)在甲方接收租赁房屋且乙方无违约(履行完违约责任)之日起30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6.7该房屋系按栋租赁,租金属固定价格,不按建筑面积计算。若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经任何测量机构测量与本合同的约定存在差异的,不影响本条约定的租金。
7. 公用事业费
7.1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承担其使用的水、电、煤气/天然气、通讯等费用。乙方进场前,须与甲方(或物业公司)对租赁房屋内水、电、煤气/天然气等计量表原发生数字进行共同书面确认,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计量表反映的数字如实每月缴纳。如果逾期支付,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在向甲方预交后期租金时,须将前期水、电、煤气/天然气、通讯等缴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于甲方。
7.2 甲方提供现有的用电、用水等设备,如乙方需改造增容,须经甲方事先同意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乙方确保完整且免费移交,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
8. 租赁房屋的交接
8.1 甲方应于本合同第3.1条约定的房屋交接日前将本合同第1.1条所约定的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8.2 交接当日甲乙双方应当派员参加。如果乙方届时不到场且逾期超过14日的,视作租赁房屋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接日起已经交接给乙方使用,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9. 转租或合营
9.1 乙方承租租赁房屋,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其用途仅限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第2.1条规定的业态。
10. 租赁房屋的使用要求
10.1 为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乙方为安全责任第一人,承担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 乙方应当善意、合理地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或放射性的物品。甲方对乙方承租租赁房屋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有监督权和检查权,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10.2 乙方在安装设备、设施时,涉及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所属物业或部位的,应征得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同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租赁房屋范围以外的区域。如有违反,乙方应负责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承担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10.3乙方不得擅自搭建阁楼,严禁在租赁房屋内居住;不得在租赁房屋及其所在物业的外墙及屋顶搭建任何附加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在租赁房屋的外部安装任何天线或信号接收器。
10.4 由于乙方的疏忽或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在恶劣天气条件下采取不当措施等)导致租赁房屋的任何设施或装置(包括门窗、玻璃、电线装置或其他设备)损坏,或造成甲方及第三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均应负责向甲方或第三方赔偿。
10.5 乙方应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办理工商、税务、消防、卫生防疫、烟酒专卖、食品、治安、环保等相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各类许可证和配置相应的各类设备、设施。甲方可以提供相关证明,为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事项提供方便。
11. 租赁房屋的维修
11.1 租赁期间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发现该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低值易损件)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甲方不负责房屋维修及相关责任。
11.2 租赁期间内,因乙方、乙方雇员、乙方顾客或其他任何乙方人员导致租赁房屋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自行或在甲方或物业管理人指定的时间内负责维修。乙方逾期不维修的,甲方可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3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交付后由乙方自行进行检查、养护。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可随时对乙方的检查、养护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4遇紧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水管破裂等险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避免损失的产生与扩大;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租赁房屋,并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避免损失的产生与扩大,甲方不承担因进入租赁房屋给乙方造成乙方的损失,但甲方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通知乙方,并将进入租赁房屋造成乙方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安全责任
12.1乙方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现场负责人为该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房屋安全的全部法律责任。
12.2若房屋损坏,乙方应向甲方及受损第三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13. 租赁房屋的装修
13.1 乙方可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对租赁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并添加相应设施、设备以满足其使用需求。乙方租赁房屋内外装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店招等室外装修方案)、图纸、彩色效果图等应事先送甲方审核并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甲方可根据装修对租赁房屋建筑安全、使用效果、相邻关系等多方面的影响决定是否同意。所有经甲方认可后的方案、图纸、效果图等一并作为合同的附件。甲方无需对其同意的方案承担责任,而应由乙方自负承担装修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
13.2 乙方装修时应遵守租赁房屋所在物业公司的装修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人可作为甲方代理人监督乙方的装修工作,如果发现乙方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或违反经甲方认可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的,甲方或物业管理人有权制止。
13.3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租赁房屋、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以及甲方认为对墙面美观、房屋承重、原有设备设施有重大影响的,甲方可责令改正,也可以要求乙方停止并恢复租赁房屋原状。对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3.4 乙方应负责经过其装修及添加的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维修责任。上述装修、设施、设备在使用中造成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3.5乙方在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之前,应按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如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报审装修方案,若乙方方案未能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房屋内正常营业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并且不得影响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对甲方的义务;若乙方未能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装修的,甲方可责令乙方停止并恢复租赁房屋原状,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乙方应予赔偿。
13.6乙方装修时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结构。乙方如确需改变租赁房屋结构,须事先提供正规的有建筑设计资质的部门出具设计图纸。甲方收到设计图纸后有权找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对设计图纸进行安全性和可行性评估,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鉴定评估结果为安全可行且甲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的,乙方方能施工。即使鉴定结果为安全可行,甲方也有权拒绝乙方的改变要求,任何擅自施工或未按甲方书面同意的设计图纸施工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3.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租赁房屋进行任何形式的装修、装饰、装潢,不得在租赁房屋内添附无法拆除或虽能拆除但将明显损害使用价值或损害租赁房屋的任何设施设备或物品,否则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或无效或被撤销,乙方不得就附合的装饰装修和设施设备参值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13.8乙方必须在获得甲方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能开始装修。装修方案、样本和设计图纸未经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乙方经批准后擅自变更装修方案和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书面整改通知之日起3日内进行整改,最迟应于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7日内整改完毕,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完毕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负责将该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按一个月的租金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对乙方装修方案等批准不免除乙方装修责任。
13.9乙方装修施工结束后,应当报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乙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而投入使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负责将该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按一个月的租金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10乙方对该租赁房屋装修以适度装修为原则,乙方对本合同租赁期限以及合同期满不续租存在的风险均有充分的认识,故乙方应当严格控制装修价值,并同意装修折旧年限以本合同租期为限,本合同租赁期满则装修折旧完毕,不存在装修残值。
14. 甲方管理和免责
14.1 甲方可在租赁房屋以外的范围根据需要进行维修、改建、装修工程。上述工程若需暂时封闭或更改公用通道,乙方不应以此类工程及其后果对乙方产生干扰或不便为由要求甲方予以赔偿。甲方实施上述工程前,应事先给予乙方书面通知,并尽量减少对乙方使用租赁房产生的干扰及不便。
14.2 乙方应自付费用为其放置于租赁房屋内的财产投保财产险,并为在租赁房屋内发生的或因使用租赁房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购买合理金额的保险。
14.3 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的管理责任,租赁房屋或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发生故障,或发生火灾、溢水、冒烟等其他情况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4 因政府、公用事业单位进行道路、绿化、地面、设备设施等改造施工对乙方营业造成影响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4.5 若租赁房屋因非甲方原因导致水、电、煤气或天然气、通讯等公用事业服务中断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能及时缴纳费用导致供应中断、开关自动保护装置的动作、外线出现故障、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等),乙方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不得影响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14.6 甲方向租赁房屋提供保安人员或管理人员(如有)、任何性质的机械、防盗系统,并不构成甲方须承担乙方人身或财产的安全责任。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负责租赁房屋内及租赁房屋门前道路或通道范围内人身或财产的安全。
14.7乙方授权甲方可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基础信息及信用信息,用于本合同的签订、履行与后续管理。
15. 租赁房屋的返还
15.1 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有权收回该租赁房屋。
15.2 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的当日,乙方应将租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完整地交还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认可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凡属人为损坏的部位、设备或附属设施,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甲乙双方对租赁房屋内水、电、煤气/天然气等计量表原发生数截止验收当日的读数进行共同书面确认,并由乙方支付从上一计费周期结束至验收当日期间内发生的水、电、煤气/天然气费用。
15.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租赁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返还之日前租金标准的两倍支付租赁房屋占用费。若乙方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七日内不到场参加验收,或仍未将出租房屋及其钥匙交还甲方的,甲方可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或物业公司等第三方组织的证明下进入租赁房屋将乙方所有物品搬离租赁房屋,搬离费用及存放该等物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5.4 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及添加设施设备的(如地坪、招牌、面砖、墙面、门窗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留现状或恢复原状。除甲方同意或要求保留的部分外,乙方在返还租赁房屋时应自担费用将其拆除并恢复到租赁房屋交付时的原状,拆除时应确保不损坏租赁房屋的表面完好、使用性能及租赁房屋结构。在拆除时对租赁房屋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5.5 本合同自动期满或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的,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装修损失不予补偿。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且乙方确有装修损失的,对不能拆走的部分,甲方可作合理补偿。
15.6甲方有权自行收回租赁房屋,该租赁房屋内的装修、设备、设施、家具、物品等均视为废弃物处理,甲方有权自行清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清理上述物品所产生的费用,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返还上述物品或向甲方主张上述物品的任何赔偿或补偿,以及搬运、拆装、重置、折旧等费用。
15.7乙方在清场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甲方在租赁场所内进行招租活动。乙方在清场过程中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15.8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装修装饰和设施设备赔偿或补偿,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装修装饰和设施设备搬运、拆装、重置、折旧等费用。
16.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6.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租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或拆迁的;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租赁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5)该房屋因其他原因遇批租、拆迁的;
(6)该房屋因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政策要求进行改造或布局调整要求收回的;
(7)因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
(8)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
(9)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或受到权利限制,现被处分的;
(10)一方提前三个月向对方发出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的。
16.2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解约前月租金的叁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而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的,还应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发生下列情况后,合同自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第二日终止,违约方在合同终止后十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当日搬离租赁房屋并配合甲方办理退租手续。
(1)甲方交付的该租赁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2)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超出合同第2.1条约定的经营业态范围进行经营的;
(3)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房屋主体结构损坏或擅自改变其建筑结构的;
(4)乙方擅自转租租赁房屋、允许第三方使用租赁房屋的或与第三方联营的;
(5)乙方违反“管理公约”(详见附件一)的约定,甲方提出整改要求后仍不改正的;
(6)乙方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
(7)乙方未经取得政府相关批准进行经营活动的;
(8)乙方经营业态扰乱周边居民生活导致投诉,在甲方发出书面改正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9)乙方经营业态被认定为违反所在地政府规章制度政策,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拒不调整的;
(10)乙方拖延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累计超过30日的或者累计超过2次的,或逾期支付租金累计60日的;
(11)在租赁期内发生打架斗殴暴力行为或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的;
(12)逾期交付保证金或逾期未补足保证金超过10日;
(13)无故停业超过30天,或歇业超过30天,或破产清算;
(14)租赁区域内发生安全隐患或事故的,或者甲方提出安全整改通知三十日内拒不改正的;
(1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3 乙方出现上述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同时采用停水、停电等措施以督促乙方整改不当行为或搬离租赁房屋,因此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16.4乙方承租房屋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或事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导致甲方房屋价值贬损的,乙方承担贬损价值的赔偿责任。
17. 违约责任
17.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其他费用、未能按时补足保证金的;
(2)乙方逾期支付任何违约金、赔偿金的。
17.2 租赁期间,甲方或乙方非因合同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按租赁期第一年月租金三倍的数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对方损失的,应同时赔偿损失。
17.3 租赁期间,甲方或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17.4乙方已甲方监管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积极遵守,如有违反,乙方全部承担损失和责任。
18. 不可抗力
18.1 由于不可抗力给合同双方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证明文件。甲乙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免除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房租按实际已发生天数结算。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18.2 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租赁房屋出现旧城改造、动迁、商业街改造等事由的,租赁合同自政府部门发布的改造、动迁公告中确定的开始日起自然终止。乙方应自合同自然终止日起十日内搬离租赁房屋。
19. 争议解决
19.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争议发生和解决过程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中止或终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19.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0. 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和骑缝公章后生效。
20.2 本合同生效后,国家或合肥市修改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对本合同有约束力的,甲乙双方应及时修订本合同,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1. 送达地址确认
21.1 各方向对方的传真一经发出,或挂号邮件在投邮七天后,或专人送递的函件发出3日后,即视为送达对方。各方联络信息如下,作为日常联络地址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任何一方信息发生更改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该等信息仍视为有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卢飚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1688号A座802室(0551-63753712)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传真号码:
连带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传真号码:
上述联系人和地址未填写的,以工商注册住所地或者身份证记载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22. 其他
22.1 乙方在租赁期间与甲方或第三方发生相邻关系争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2.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进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
22.3本合同以中文书写。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22.4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及担保人于____年__月__日签署。
23. 担保
23.1 担保人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租金、逾期责任、违约责任及乙方违约应对向甲方和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权利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含保全等)、律师费、食宿交通费等。
23.2 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24. 附件
24.1 本合同附件因提及而并入本合同,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本合同与以下附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优先执行本合同。
(本页已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签署方)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连带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1:
一、管理公约
承租方保证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遵守以下各项管理公约:
1. 从事生产或商业经营必须维持有效证照齐全,不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 店招必须按照出租方、物业及政府机构要求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尺寸、字体、颜色、形式、材质等要求)制作;
3. 保持租赁房屋的沿街建筑立面无小广告,店招店牌完好、整洁;
4. 保持租赁房屋门前道路和人行道平整、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
5. 租赁房屋门前责任制落实到位,保持环境整洁,无乱晾晒、乱悬挂、乱停车(含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不出现占道经营、跨门营业等现象;
6. 环卫设施及空调外机的设置应符合出租方及当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并负责管理到位,不得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包括噪音、油烟、异味、粉尘、遮挡等影响)。
7. 租赁期间不以任何方式扰乱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一旦发生居民投诉应当自费即时处理并通报出租方;
8. 不在租赁房屋区域内搭建阁楼、隔断、天井加盖等违章建筑,一经发现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及相关部门拆除,所有损失及造成的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租赁房屋的任何装修、搭建或改建必须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及《装修管理规定》办理;
9. 给电池充电的电源必须固定,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要求,且不要连续充电超8小时,充电器件产品合格并远离火源及可燃物。
10. 不利用租赁房屋进行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11. 不经营国有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办法严格限制引进的业态。
承租方同意出租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不时调整本管理公约的内容,不转租,调整内容将在书面通知承租方后即行生效。承租方如不能遵守本管理公约、按此承担责任或抵触出租方整改要求的,出租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对承租方进行书面警告、要求承租方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并可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方:
年 月 日
附件2:
二、装修管理规定
承租方可在征得出租方同意后对租赁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并添加相应的设施、设备以满足其使用需要,承租方的装修及对租赁房屋的任何添加、改动必须遵守《房屋租赁合同》及本规定的要求。
(一) 装修前工作
1、承租方在装修房屋之前,需聘请有资质的装修设计公司绘制平面图、效果图等,并将全套设计图纸交由出租方审核认可,原则上必须按平面图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如未按此规定执行,擅自装修则视为承租方违约,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2、装饰装修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承租方需按照《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进行报建,按照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分工,向合肥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市绿化市容局办理报建手续。
3、承租方在施工前须向出租方或物业管理人提供以下资料:
(1)装修房屋的原始平面结构图。
(2)装修房屋变动后平面结构图。
(3)工程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
(4)工程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
(5)工程有关的水、电、煤、消防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设计图。
(6)消防、物业等有关部门审批报告。
(7)其他资料
(二)装修管理
1、管理方
承租方装修时应同时遵守《房屋租赁合同》第13条、本规定及租赁房屋所在物业的装修管理规定(如有),管理方为物业管理人,负责监督承租方的装修工作。
2、施工中的注意事项
(1)承租方必须对施工现场做好防护、隔离等安全措施,随时接受出租方及物业管理人的安全检查,并积极落实整改意见,同时必须在施工期间禁止以下行为:
A. 不按图施工。
B.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
C. 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的消防、配电、供气设施以及给排水管道。
D. 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以及其他劣质材料。
E. 违规使用电、气、水。
F. 存在使用电炉、液化气钢瓶以及电瓶车室内充电等行为。
G. 在施工现场吸烟和未经申请批准使用明火作业(承租方应要求装修公司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H. 乱扔、乱倒垃圾、杂物、污水。
I. 以任何理由在施工现场煮食、留宿和烧制沥青。
J. 以任何理由在人行道、屋顶天台、走廊等公共部位放置或加工装修材料及其它物品。
(2)承租方施工队进场后对原有设施设备的清理或拆除需征得出租方的同意,拆除后的资产余值归出租方所有。
(3)承租方装修时经批准临时借用公共地方,装修完后须负责清理并恢复原貌。
(4)施工中涉及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如电工、架子工、制冷工等,必须持证上岗,并由承租方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5)装修过程中应控制噪声,中午12时至14时,晚上22时30分至凌晨7时30分不得进行有敲、凿等较大声响的作业。
(6)装饰施工队伍由承租方加以管理与约束,如发生违法及违约事件,由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
3、验收和使用
租赁房屋装修完毕后必须报请备案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其他规定
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煤气仪表及消防管线等。出租方同意迁移的,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迁移后的仪表及管线应符合安全规范。
2、承租方应服从出租方对租赁房屋所在地整条商业街的整体改造,不得随意破坏商业街外观的整体性和美观性,对于特殊的品牌连锁店装修前应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3、本规定同样适用于承租方对租赁房屋的改造、改建、搭建、部分添附或拆除。
承租方同意出租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不时调整本装修管理规定的内容,调整内容将在书面通知承租方后即行生效。承租方如不能遵守本规定、按此承担责任或抵触出租方整改要求的,出租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对承租方进行书面警告、要求承租方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并可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方: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及合肥市有关安全、消防、保卫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落实租赁房屋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租赁房屋的各项安全工作,特订立本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本责任书”),租赁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租方是租赁房屋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承租人是租赁房屋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租赁房屋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承担全部责任。租赁房屋及设施的所有使用、保管、安全等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暖气、燃气、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均由承租方负责。
二、承租方应制定并健全租赁房屋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积极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工作培训,对员工经常开展安全教育,承租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三、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在安全管理方面达到如下要求:
(1)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2)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出租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不得使用电炉、热得快等高负荷、高危险性设备或物品。
(3)承租方系经营餐饮行业商铺的,必须每隔半年清理厨房内油烟机、排烟管道内的油污,并接受出租方的检查。如需安装煤炉、燃气炉等以消防部门审核为准;如使用液化气钢瓶则必须办理相应的许可证,数量不得超过2个,存放位置规范,且不得与煤炉混合使用。
(4)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当注意自己的不当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如不得在阳台、窗台上搁置、悬挂易坠落的物品;不得高空抛物等。
(5)承租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厨房区域外或出租方规定范围内动用明火(包括焚烧废纸等可燃物)。确因经营需要,必须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报出租方或物业管理方审核,经批准,在指定地点、时间内并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准动火。
(6)应在承租场地按规定自主或由出租方代为配备消防器材及应急照明设备等,确保工作人员会正确使用。要加强防火安全宣传,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在通道堆放物品,应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在租赁场地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7)租赁房屋的电源箱必须规范安装,且电源箱旁电配间房不得堆放杂物。
(8)使用锅炉、电梯、货梯等特种设施、设备,须专人负责,持证上岗,定期进行保养、安全检查并建立台帐制度。
(9)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不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生产作业。
(10)承租方及其员工须提高防范意识,不应将大额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存放在租赁房屋过夜,并须保管好印章、支票、发票等。承租方应根据需要安装配备必要的技防设施,防止钱物被盗。
(11)负责租赁房屋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材)的设置,并将重大危险源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四、出租方在租赁期间须在安全管理方面达到如下要求:
(1)督促承租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对乙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2)负责将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内的重点防范部位、安全设施(消防管线、安全出口等)告知承租方;
(3)有权不定期对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的安全设施(消防管线)、生产经营,消防保卫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承租方对所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责任承担
(1)承租方应自觉接受出租方关于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对出租方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一旦发生人身伤害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
(2)承租方接收租赁房屋时及租赁期间内,如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有义务及时向出租方报告,并及时消除隐患或修复,以满足正常、安全、合同使用目的。
(3)租赁期间如因承租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责任书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甲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出租方受到处罚的,均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出租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房屋租赁合同》及本责任书的约定,对承租方进行书面警告、要求承租方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本责任书系《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并由租赁双方签字确认。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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