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污泥处理处置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8/0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本项目是长沙经开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污泥处理处置服务。招标范围包括投标人根据自身工艺特点及投入对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污泥脱水间进行管理,对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的剩余污泥进行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进行外运处置,项目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或结算金额达中标金额或污泥处理量达16000吨(按含水率50%的脱水污泥计算),以上三者条件满足其一,双方合同终止)。
1、对于星沙四期污水处理厂含水率约99.4%的污泥,首先采用叠螺浓缩机对其浓缩至污泥含水率95-97%左右,然后采用物理化学调理改性,再采用高压隔膜压滤机压滤的深度脱水工艺,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必须≤50%。
2、处置:脱水污泥按标准要求外运,并合法的进行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脱水污泥须外运处置,处置必须符合《湖南省城镇市政污泥运输和处置标准》(DBJ43/ 514-2020)规定要求。按标准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采用的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的“运输处置方案”中描述清楚。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须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水质净化公司《污泥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
3、泥饼去向:由中标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并承担相关相应费用。
4、压滤液指标要求:压滤液不得对污水脱氮除磷等工序产生不良影响,否则,需中标人自行处理压滤液。
2总体要求
(1)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工艺对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污泥脱水间进行托管运营。若需对系统进行改造,设备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工艺自行配置,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污泥脱水间现有设备均为完好可正常使用的,中标人托管运营期间如有损坏设备的,根据损坏情况进行赔偿。
(2)具体工艺采用物理化学调理(化学药剂、生物菌剂、微波、超声波等)结合隔膜压滤对污泥进行深度脱水,脱水污泥外运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允许填埋处理。
(3)污水厂将污泥运输至指定地点后,后续工作均由投标人完成。
(4)在服务期间,投标人应采用各种措施,保障40吨/天的污泥处理处置能力(按含水率50%计算)。
(5)在服务期间,投标人不得采用投加石灰的调理工艺,不得过量投加化学药剂;入场所有药剂需经过称量。污泥结算时,投加系统的药剂重量按绝干污泥计重核减(即投入1吨药剂,核减2吨含水率50%的出厂污泥计费)。
(6)在服务期间,投标人产生的压滤液不得对污水脱氮除磷等工序产生不良影响,中标人需自行处理压滤液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
(7)分界面
污泥处理处置运营与污水处理运营的分界面在于贮泥池和稀释池。含水率>99.4%的剩余污泥由污水厂泵送至贮存泥。污泥进入贮泥池和稀释池后,后续工作包含剩余污泥浓缩、外来污泥稀释、污泥调理、污泥深度脱水、污泥外运、污泥处置均由投标人负责。
二、相关标准:
1、对于星沙四期污水处理厂含水率约99.4%的污泥,首先采用叠螺浓缩机对其浓缩至污泥含水率95-97%左右,然后采用物理化学调理改性,再采用高压隔膜压滤机压滤的深度脱水工艺,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必须≤50%。
2、处置:脱水污泥按标准要求外运,并合法的进行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脱水污泥须外运处置,处置必须符合《湖南省城镇市政污泥运输和处置标准》(DBJ43/514-2020)规定要求。按标准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采用的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的“运输处置方案”中描述清楚。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须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水质净化公司《污泥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
3、泥饼去向:由中标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并承担相关相应费用。
4、压滤液指标要求:压滤液不得对污水脱氮除磷等工序产生不良影响,否则,需中标人自行处理压滤液。
三、技术规格:
1、对于星沙四期污水处理厂含水率约99.4%的污泥,首先采用叠螺浓缩机对其浓缩至污泥含水率95-97%左右,然后采用物理化学调理改性,再采用高压隔膜压滤机压滤的深度脱水工艺,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必须≤50%。
2、处置:脱水污泥按标准要求外运,并合法的进行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脱水污泥须外运处置,处置必须符合《湖南省城镇市政污泥运输和处置标准》(DBJ43/514-2020)规定要求。按标准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采用的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的“运输处置方案”中描述清楚。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须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水质净化公司《污泥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
3、泥饼去向:由中标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并承担相关相应费用。
4、压滤液指标要求:压滤液不得对污水脱氮除磷等工序产生不良影响,否则,需中标人自行处理压滤液。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项目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或结算金额达中标金额或污泥处理量达16000吨(按含水率50%的脱水污泥计算),以上三者条件满足其一,双方合同终止)
2、服务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污水处理厂
五、服务标准:
1服务要求
1.1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工艺对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污泥脱水间进行托管运营。若需对系统进行改造,相应设备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工艺自行采购配置,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2采用物理化学调理(化学药剂、生物菌剂、微波、超声波等方式)结合隔膜压滤对污泥进行深度脱水,乙方应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泥质能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中作为建筑材料生产利用的要求,并外运有资质的建材生产厂家使用,实现污泥的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不允许填埋处理。
1.3在服务期间,投标人应采用各种措施,保障40吨/天的污泥处理处置能力(按含水率50%计算)。在未超过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脱泥间设计处理量(40吨/天)时,根据甲方要求,乙方需对甲方调度的星沙污水处理厂内其它剩余污泥进行处理处置。
1.4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开展对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的剩余污泥的处理处置,并保证其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行业标准。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合同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1.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记录、台账等相关资料的记录及管理,并及时提交给甲方,记录(或台账)每缺少一次按1000元/次扣除服务费。乙方定期对处理处置污泥的相关指标进行化验,并出具分析报告,报告须报备甲方,甲方留档备查。
1.6服务期间,乙方保持污泥处理处置场所的整洁,做好环境卫生、厂区绿化、保洁管理。及时清运脱水污泥,并进行消毒,确保无蚊蝇滋生,空气流通无异味。
2人员配置要求
(1)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2)设备维护人员不少于1人。
(3)操作运行人员不少于3人。
以上人员须为投标人在职职工,管理人员需具有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工程师且安全生产考核(B证)在有效期内;设备维护人员需具有环境保护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操作运行人员需具有固体废物处理岗位证;提供上述人员名单及在投标人单位购买的近三个月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乙方使用现有设施设备进行服务,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根据现有设备情况提供详细的配件保障方案,并对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要求细则详见采购需求。
4药剂供应要求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根据现有自身工艺特点和运营需要,提供详细的药剂供应方案,要求细则详见采购需求。
5运输处置要求
投标人需根据脱水污水性质,按国家法律、规范要求,提供运输处置方案,方案须符合《湖南省城镇市政污泥运输和处置标准》(DBJ43/ 514-2020)的规定要求,说明以下内容:运输车辆安排、运输轨迹和视频接入安排、处置工艺和基本技术说明、处置接收点基本情况、最终资源化后的去向说明、安全生产和应急预案、人员配备、场地利用等。要求细则详见采购需求。
6应急预案要求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根据现有自身工艺特点、生产规模、运营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要求细则详见采购需求。
7在服务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和配件维护费、人工费、药剂费、污泥处理以及后续运输处置的费用、税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其中电价为1.4元/度,水价为3.99元/吨,乙方每月按计量装置核算上月用电用水量,并向甲方缴纳水电费,如乙方未缴纳,甲方可在结算服务费中直接予以扣除。
六、验收标准:
1.1采用一般验收程序,采购人组织验收,投标人积极配合。项目验收应针对单位时间产能、含水率等指标进行验收。验收符合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条件之一。
1.2采购人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应在15天内向投标人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
1.3验收
(1)中标人应负责整个污泥处理系统的运营,并提交符合性能检测标准的验收报告给采购人审阅。现场测试应包括3次,每次3-4小时的运行,对污泥进料进行测试,同时每批次对污泥产能、含水率进行取样分析,根据结果评价投标人的运行水平。
(2)验收检测期为中标人进场正式运行后,连续检测15天,运行水平验收按以下进行检测,一项或多项不符合将不予验收。由采购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①泥饼含水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并由所在污水处理厂不定期抽样检测,验收检测期内的污泥含水率必须≤50%,单次检测数值超过50%的泥饼批次不能超过3次。
②单位时间内设备的生产能力:由所在污水处理厂确定产能,不得低于40吨/天(以含水率50%计、扣除药耗等外加剂)。
1.4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否则视为违约。
1.5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1.6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1计量方式:在服务期内,采购人现有厂房场地、设备设施免费提供给中标人使用,设备维护由中标人负责,根据出厂脱水污泥每天实测含水率进行结算,扣除污泥处理过程添加的固体药剂重量( 以50%含水率污泥计算),若添加液体药剂,以其中有效成分质量(含固量)计。依照结算单价计费。
2合同单价:本项目合同单价为上限价格×(1-中标优惠率),即按中标单价 元/吨作为合同单价,合同单价为污泥处理费、污泥处置运输费各项单价之和。(含6%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单价含增值税税率为6%,如果乙方税率低于该税率,甲方有权在结算时扣除相应税费差额,如乙方税率高于该税率的,甲方不作额外补偿。
3结算单价:含水率不同的污泥采用不同的结算单价
结算单价=合同单价×不同含水率污泥的系数p
当含水率≤50%,p=1;当50<含水率<60%,p=0.95;当含水率≥60%,p=0.7
4污泥处理处置费计算方式:
4.1本项目污泥处理处置费采用按含水率分段计费方式,分段方式如下:
(1)若含水率≤50%
污泥处理处置费=实际污泥处理处置量×合同单价
(2)若50%<含水率<60%,折算至50%含水率的污泥重量进行结算
污泥处理处置费=实际污泥处理处置量×(1-含水率)÷50%×合同单价×0.95
(3)若含水率≥60%,折算至50%含水率的污泥重量进行结算
污泥处理处置费=实际污泥处理处置量×(1-含水率)÷50%×合同单价×0.7
4.2污泥处理处置月度结算费为每日污泥处理处置费累计值,并扣除药剂重量(以50%含水率污泥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污泥处理处置月度结算费=污泥处理处置费月累计值-固体药剂重量÷50%×合同单价
5付款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付款方式:(1)污泥处理处置费每月结算一次,第三个月结算第一个月的污泥处理处置费,第四个月结算第二个月,以此类推,中标人在完成第一个月的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后,于第三个月10日前向采购人递交污泥处理处置费用支付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污泥处理处置量单和车辆每车次四要素(处置单+车+时间+定位)照片;
(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支付方式第8.4.1项及污泥处理处置所需的其他材料后,经甲方核对、确认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泥处理处置费支付给乙方。
(3)如对合同价款有争议,对无争议的部分先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合同价款,对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根据争议解决结果付款。
(4)★特别约定:本项目服务内容含污泥处理、污泥处置运输两项,因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购人上级单位要求或采购人经营发展需要,在合同期限内,采购人有权随时收回本项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污泥处理、污泥处置运输)中任一项服务工作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采购人收回其中一项工作,中标人应无条件予以接受并将相应单项服务工作交由采购人,且继续按合同要求做好其余单项服务工作。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提供服务或是拒绝服务或解除合同,影响采购人正常运营,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支付未支付的所有款项。采购人收回的单项服务工作费用从合同单价及结算中直接予以扣除,不另行向中标人支付。投标单位提供对特别约定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未提供的为无效投标人,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6投标人报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药剂费、水电费、人工费、设备维护费(含配件更换,日常保养)、污泥运输费、污泥处置费、管理费、税费等与运营相关的一切费用。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漏项为名要求增加费用。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投标限价。
7运行期间,采购人每日对泥饼含水率进行检测,中标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中标人可委托经采购人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与采购人检测结果一致的,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反之,由采购人承担。
8投标人在投标前,可提前与采购人联系,自行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行负责。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本项目是长沙经开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污泥处理处置服务。招标范围包括投标人根据自身工艺特点及投入对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污泥脱水间进行管理,对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的剩余污泥进行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进行外运处置,项目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或结算金额达中标金额或污泥处理量达16000吨(按含水率50%的脱水污泥计算),以上三者条件满足其一,双方合同终止)。
1、对于星沙四期污水处理厂含水率约99.4%的污泥,首先采用叠螺浓缩机对其浓缩至污泥含水率95-97%左右,然后采用物理化学调理改性,再采用高压隔膜压滤机压滤的深度脱水工艺,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必须≤50%。
2、处置:脱水污泥按标准要求外运,并合法的进行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脱水污泥须外运处置,处置必须符合《湖南省城镇市政污泥运输和处置标准》(DBJ43/ 514-2020)规定要求。按标准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采用的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的“运输处置方案”中描述清楚。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须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水质净化公司《污泥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
3、泥饼去向:由中标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并承担相关相应费用。
4、压滤液指标要求:压滤液不得对污水脱氮除磷等工序产生不良影响,否则,需中标人自行处理压滤液。
2总体要求
(1)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工艺对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污泥脱水间进行托管运营。若需对系统进行改造,设备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工艺自行配置,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污泥脱水间现有设备均为完好可正常使用的,中标人托管运营期间如有损坏设备的,根据损坏情况进行赔偿。
(2)具体工艺采用物理化学调理(化学药剂、生物菌剂、微波、超声波等)结合隔膜压滤对污泥进行深度脱水,脱水污泥外运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允许填埋处理。
(3)污水厂将污泥运输至指定地点后,后续工作均由投标人完成。
(4)在服务期间,投标人应采用各种措施,保障40吨/天的污泥处理处置能力(按含水率50%计算)。
(5)在服务期间,投标人不得采用投加石灰的调理工艺,不得过量投加化学药剂;入场所有药剂需经过称量。污泥结算时,投加系统的药剂重量按绝干污泥计重核减(即投入1吨药剂,核减2吨含水率50%的出厂污泥计费)。
(6)在服务期间,投标人产生的压滤液不得对污水脱氮除磷等工序产生不良影响,中标人需自行处理压滤液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
(7)分界面
污泥处理处置运营与污水处理运营的分界面在于贮泥池和稀释池。含水率>99.4%的剩余污泥由污水厂泵送至贮存泥。污泥进入贮泥池和稀释池后,后续工作包含剩余污泥浓缩、外来污泥稀释、污泥调理、污泥深度脱水、污泥外运、污泥处置均由投标人负责。
二、相关标准:
1、对于星沙四期污水处理厂含水率约99.4%的污泥,首先采用叠螺浓缩机对其浓缩至污泥含水率95-97%左右,然后采用物理化学调理改性,再采用高压隔膜压滤机压滤的深度脱水工艺,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必须≤50%。
2、处置:脱水污泥按标准要求外运,并合法的进行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脱水污泥须外运处置,处置必须符合《湖南省城镇市政污泥运输和处置标准》(DBJ43/514-2020)规定要求。按标准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采用的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的“运输处置方案”中描述清楚。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须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水质净化公司《污泥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
3、泥饼去向:由中标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并承担相关相应费用。
4、压滤液指标要求:压滤液不得对污水脱氮除磷等工序产生不良影响,否则,需中标人自行处理压滤液。
三、技术规格:
1、对于星沙四期污水处理厂含水率约99.4%的污泥,首先采用叠螺浓缩机对其浓缩至污泥含水率95-97%左右,然后采用物理化学调理改性,再采用高压隔膜压滤机压滤的深度脱水工艺,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必须≤50%。
2、处置:脱水污泥按标准要求外运,并合法的进行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脱水污泥须外运处置,处置必须符合《湖南省城镇市政污泥运输和处置标准》(DBJ43/514-2020)规定要求。按标准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采用的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的“运输处置方案”中描述清楚。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须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水质净化公司《污泥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
3、泥饼去向:由中标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并承担相关相应费用。
4、压滤液指标要求:压滤液不得对污水脱氮除磷等工序产生不良影响,否则,需中标人自行处理压滤液。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项目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或结算金额达中标金额或污泥处理量达16000吨(按含水率50%的脱水污泥计算),以上三者条件满足其一,双方合同终止)
2、服务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污水处理厂
五、服务标准:
1服务要求
1.1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工艺对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污泥脱水间进行托管运营。若需对系统进行改造,相应设备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工艺自行采购配置,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2采用物理化学调理(化学药剂、生物菌剂、微波、超声波等方式)结合隔膜压滤对污泥进行深度脱水,乙方应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泥质能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中作为建筑材料生产利用的要求,并外运有资质的建材生产厂家使用,实现污泥的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不允许填埋处理。
1.3在服务期间,投标人应采用各种措施,保障40吨/天的污泥处理处置能力(按含水率50%计算)。在未超过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脱泥间设计处理量(40吨/天)时,根据甲方要求,乙方需对甲方调度的星沙污水处理厂内其它剩余污泥进行处理处置。
1.4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开展对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的剩余污泥的处理处置,并保证其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行业标准。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合同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1.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记录、台账等相关资料的记录及管理,并及时提交给甲方,记录(或台账)每缺少一次按1000元/次扣除服务费。乙方定期对处理处置污泥的相关指标进行化验,并出具分析报告,报告须报备甲方,甲方留档备查。
1.6服务期间,乙方保持污泥处理处置场所的整洁,做好环境卫生、厂区绿化、保洁管理。及时清运脱水污泥,并进行消毒,确保无蚊蝇滋生,空气流通无异味。
2人员配置要求
(1)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2)设备维护人员不少于1人。
(3)操作运行人员不少于3人。
以上人员须为投标人在职职工,管理人员需具有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工程师且安全生产考核(B证)在有效期内;设备维护人员需具有环境保护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操作运行人员需具有固体废物处理岗位证;提供上述人员名单及在投标人单位购买的近三个月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乙方使用现有设施设备进行服务,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根据现有设备情况提供详细的配件保障方案,并对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要求细则详见采购需求。
4药剂供应要求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根据现有自身工艺特点和运营需要,提供详细的药剂供应方案,要求细则详见采购需求。
5运输处置要求
投标人需根据脱水污水性质,按国家法律、规范要求,提供运输处置方案,方案须符合《湖南省城镇市政污泥运输和处置标准》(DBJ43/ 514-2020)的规定要求,说明以下内容:运输车辆安排、运输轨迹和视频接入安排、处置工艺和基本技术说明、处置接收点基本情况、最终资源化后的去向说明、安全生产和应急预案、人员配备、场地利用等。要求细则详见采购需求。
6应急预案要求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根据现有自身工艺特点、生产规模、运营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要求细则详见采购需求。
7在服务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和配件维护费、人工费、药剂费、污泥处理以及后续运输处置的费用、税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其中电价为1.4元/度,水价为3.99元/吨,乙方每月按计量装置核算上月用电用水量,并向甲方缴纳水电费,如乙方未缴纳,甲方可在结算服务费中直接予以扣除。
六、验收标准:
1.1采用一般验收程序,采购人组织验收,投标人积极配合。项目验收应针对单位时间产能、含水率等指标进行验收。验收符合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条件之一。
1.2采购人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应在15天内向投标人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
1.3验收
(1)中标人应负责整个污泥处理系统的运营,并提交符合性能检测标准的验收报告给采购人审阅。现场测试应包括3次,每次3-4小时的运行,对污泥进料进行测试,同时每批次对污泥产能、含水率进行取样分析,根据结果评价投标人的运行水平。
(2)验收检测期为中标人进场正式运行后,连续检测15天,运行水平验收按以下进行检测,一项或多项不符合将不予验收。由采购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①泥饼含水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并由所在污水处理厂不定期抽样检测,验收检测期内的污泥含水率必须≤50%,单次检测数值超过50%的泥饼批次不能超过3次。
②单位时间内设备的生产能力:由所在污水处理厂确定产能,不得低于40吨/天(以含水率50%计、扣除药耗等外加剂)。
1.4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否则视为违约。
1.5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1.6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1计量方式:在服务期内,采购人现有厂房场地、设备设施免费提供给中标人使用,设备维护由中标人负责,根据出厂脱水污泥每天实测含水率进行结算,扣除污泥处理过程添加的固体药剂重量( 以50%含水率污泥计算),若添加液体药剂,以其中有效成分质量(含固量)计。依照结算单价计费。
2合同单价:本项目合同单价为上限价格×(1-中标优惠率),即按中标单价 元/吨作为合同单价,合同单价为污泥处理费、污泥处置运输费各项单价之和。(含6%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单价含增值税税率为6%,如果乙方税率低于该税率,甲方有权在结算时扣除相应税费差额,如乙方税率高于该税率的,甲方不作额外补偿。
3结算单价:含水率不同的污泥采用不同的结算单价
结算单价=合同单价×不同含水率污泥的系数p
当含水率≤50%,p=1;当50<含水率<60%,p=0.95;当含水率≥60%,p=0.7
4污泥处理处置费计算方式:
4.1本项目污泥处理处置费采用按含水率分段计费方式,分段方式如下:
(1)若含水率≤50%
污泥处理处置费=实际污泥处理处置量×合同单价
(2)若50%<含水率<60%,折算至50%含水率的污泥重量进行结算
污泥处理处置费=实际污泥处理处置量×(1-含水率)÷50%×合同单价×0.95
(3)若含水率≥60%,折算至50%含水率的污泥重量进行结算
污泥处理处置费=实际污泥处理处置量×(1-含水率)÷50%×合同单价×0.7
4.2污泥处理处置月度结算费为每日污泥处理处置费累计值,并扣除药剂重量(以50%含水率污泥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污泥处理处置月度结算费=污泥处理处置费月累计值-固体药剂重量÷50%×合同单价
5付款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付款方式:(1)污泥处理处置费每月结算一次,第三个月结算第一个月的污泥处理处置费,第四个月结算第二个月,以此类推,中标人在完成第一个月的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后,于第三个月10日前向采购人递交污泥处理处置费用支付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污泥处理处置量单和车辆每车次四要素(处置单+车+时间+定位)照片;
(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支付方式第8.4.1项及污泥处理处置所需的其他材料后,经甲方核对、确认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泥处理处置费支付给乙方。
(3)如对合同价款有争议,对无争议的部分先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合同价款,对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根据争议解决结果付款。
(4)★特别约定:本项目服务内容含污泥处理、污泥处置运输两项,因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购人上级单位要求或采购人经营发展需要,在合同期限内,采购人有权随时收回本项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污泥处理、污泥处置运输)中任一项服务工作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采购人收回其中一项工作,中标人应无条件予以接受并将相应单项服务工作交由采购人,且继续按合同要求做好其余单项服务工作。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提供服务或是拒绝服务或解除合同,影响采购人正常运营,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支付未支付的所有款项。采购人收回的单项服务工作费用从合同单价及结算中直接予以扣除,不另行向中标人支付。投标单位提供对特别约定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未提供的为无效投标人,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6投标人报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药剂费、水电费、人工费、设备维护费(含配件更换,日常保养)、污泥运输费、污泥处置费、管理费、税费等与运营相关的一切费用。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漏项为名要求增加费用。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投标限价。
7运行期间,采购人每日对泥饼含水率进行检测,中标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中标人可委托经采购人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与采购人检测结果一致的,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反之,由采购人承担。
8投标人在投标前,可提前与采购人联系,自行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行负责。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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