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辽宁省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能力提升项目履约验收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3/07/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辽宁省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能力提升项目 验收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 2023年07月28日
一、合同编号: JH22-210000-44475-001-01
二、合同名称: 辽宁省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能力提升项目
三、项目编号: JH22-210000-44475
四、项目名称: 辽宁省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能力提升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地 址: 双园路30甲-3号
联系方式: 13898173117
供应商(乙方): 沈阳晶尖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42号(1102)
联系方式: 13610835056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履约内容 污染源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青岛崂应3036型废气VOCs采样仪 30套
高湿低浓度颗粒物采样管 青岛崂应1085K型对接式烟尘多功能取样管 19套
便携式紫外烟气分析仪 青岛众瑞 ZR-3211H型便携式紫外烟气综合分析仪 28套
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 青岛崂应 3012H-D型 大流量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 20套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
2、交货地点: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3、付款方式及条件:若合同金额高于785.4万元,待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785.4万元,剩余金额待2023年预算下达后支付;若合同金额低于785.4万元,待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全额。
4、验收标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5、仪器到达最终用户现场并且实验室条件合格后,在接到用户通知后,中标商需安排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到用户现场安装、调试仪器,按验收指标逐项测试,直至达到验收要求。
6、仪器验收合格后,在用户所在地对用户进行技术原理、仪器操作和日常维护等现场培训。
7、保修期:整套仪器一年免费保修,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生产厂家为用户提供产品终身服务,热线支持:024-86237239
履约要求: 按照合同约定履约
履约期限: 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
履约地点: 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七、验收日期: 2023年07月28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程锦、任甜、韩杨、张松华、肖文涛、王铎、马成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日期: 2023年07月28日
一、合同编号: JH22-210000-44475-001-01
二、合同名称: 辽宁省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能力提升项目
三、项目编号: JH22-210000-44475
四、项目名称: 辽宁省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能力提升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地 址: 双园路30甲-3号
联系方式: 13898173117
供应商(乙方): 沈阳晶尖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42号(1102)
联系方式: 13610835056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履约内容 污染源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青岛崂应3036型废气VOCs采样仪 30套
高湿低浓度颗粒物采样管 青岛崂应1085K型对接式烟尘多功能取样管 19套
便携式紫外烟气分析仪 青岛众瑞 ZR-3211H型便携式紫外烟气综合分析仪 28套
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 青岛崂应 3012H-D型 大流量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 20套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
2、交货地点: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3、付款方式及条件:若合同金额高于785.4万元,待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785.4万元,剩余金额待2023年预算下达后支付;若合同金额低于785.4万元,待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全额。
4、验收标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5、仪器到达最终用户现场并且实验室条件合格后,在接到用户通知后,中标商需安排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到用户现场安装、调试仪器,按验收指标逐项测试,直至达到验收要求。
6、仪器验收合格后,在用户所在地对用户进行技术原理、仪器操作和日常维护等现场培训。
7、保修期:整套仪器一年免费保修,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生产厂家为用户提供产品终身服务,热线支持:024-86237239
履约要求: 按照合同约定履约
履约期限: 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
履约地点: 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七、验收日期: 2023年07月28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程锦、任甜、韩杨、张松华、肖文涛、王铎、马成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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