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4年第2225号)标的77:水岸华庭三期29#楼2061房屋
金额
13.24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10/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 LN2024DF102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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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4年第2225号)标的77:水岸华庭三期29#楼2061房屋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13.24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4-10-14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期限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配合转让方按照其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批程序,《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审批通过(具体时间以接到转让方通知为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正式签订交易合同。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配合转让方将标的资产先登记到转让方名下,登记期间若涉及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由受让方承担缴纳。 (5)同意在标的资产登记到转让方名下(具体时间以接到转让方通知为准)后3个日历日内将标的资产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视为受让方单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户名: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7200000000017374 开户行: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备注:“标的名称”交易价款 (6)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支付完毕标的资产的全部交易价款后90个日历日内,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完毕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转让方提供必要的配合,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维修基金、登记费、手续费、图纸资料费等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时间、限购等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参与受让前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资产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多次过户造成费用增加的后果,由受让方自负,转让方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应由受让方承担的费用。 (7)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支付完毕标的资产的全部交易价款后90个日历日内,与转让方办理完毕房屋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也视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8)同意承担标的资产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纠纷、费用等一切责任,转让方不负任何责任。受让方在成交后不得据此主张受让结果无效或向转让方索偿。 (9)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在本项目信息公告期内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房地产的全部现状,已详细了解当地购房政策,承诺自身主体身份及资产情况符合房地产所在地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意向受让方承诺其主体身份及个人资产情况符合房地产所在地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如不符合则意向受让方构成单方违约,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让方不予退还,转让方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追索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律师费、责任保险费等)、风险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由此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愿意自行承担购房资格问题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 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与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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