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慈溪市横河镇上剑山村杨梅大道677号的房屋租赁权拍卖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9/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横2024-87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胡先生0574-63261659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恒阳拍卖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女士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编号:2024-87

受慈溪市横河镇上剑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本公司对位于慈溪市横河镇上剑山村杨梅大道677号的房屋租赁权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慈溪市横河镇上剑山村杨梅大道677号的房屋租赁权,位于横河镇上剑山村浒溪线以西,建东路以北,村规划道路以南,市场道路以东。建筑面积约4080平方米,场地使用面积约2417平方米,租赁期为五年,五年租金起拍价640万元,拍卖保证金50万元。

注:(一)标的现状:使用中。原租赁合同到期时间:2024年12月31日止,搬迁期为1个月,竞买人若急需用房的,务必谨慎竞买。

(二)根据经营需要,标的内所有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均由原承租人投入,归原承租人所有,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若买受人系新承租人的,可自行与原承租人协商处置,与拍卖人、委托人无涉。

(三)原承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的,应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在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四)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委托双方不承担拍卖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在拍卖前需自行现场踏勘、测算和核实拍卖标的,自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报名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标的物一切现状及价格的认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物或拒付拍卖成交款及其他费用。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 20241016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

    2、报名地点: 慈溪市横河镇上剑山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楼窗口。

    三、竞买人资格要求:合法续存的非制造业企业。

    四、报名登记

    1.报名者须在2024101616:00前将拍卖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缴入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账为准。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玉立支行,账号39613001040023233,收款单位:宁波恒阳拍卖有限公司。汇款时请备注标的名称,拍卖保证金缴纳人应与竞买人一致,不接受两者不一致的报名

    2.有意参加的竞买人请于报名时限内携营业执照副本、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代办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汇款凭证到慈溪市横河镇上剑山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楼窗口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五、标的物咨询、看样:即日起2024年10月16日现场展示,接受咨询,自行看样。意向竞买人集中看样请于2024年1012(下午2:00-4:00)自行前往标的物所在地。联系人:先生13805821135

    六、拍卖时间及地点202410179:30时在慈溪市横河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横河镇政府北附楼三楼东开标室)公开拍卖房屋租赁权。

    七、竞买人须于202410179:30前到慈溪市横河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横河镇政府北附楼三楼东开标室)进行签到登记并领取竞买号牌,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拍卖资格。

    八、联系方式

本项目由横河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督:0574-58986806  周先生

业主单位(慈溪市横河镇上剑山股份经济合作社0574-63261659   胡女士  

代理机构(宁波恒阳拍卖有限公司):0574-62828218  13705842159  杨女士

联系地址:余姚市阳光国际大厦A座712室

                                                                  宁波恒阳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927

受委托,本公司将举行公开拍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敬告如下,各竞买人务必仔细阅读,遵照执行。

一、拍卖标的:慈溪市横河镇上剑山村杨梅大道677号的房屋租赁权,位于横河镇上剑山村浒溪线以西,建东路以北,村规划道路以南,市场道路以东建筑面积约4080平方米,场地使用面积约2417平方米,租赁期为五年,五年租金起拍价640万元,拍卖保证金50万元。

注:(一)标的现状:使用中。原租赁合同到期时间:2024年12月31日止,搬迁期为1个月,竞买人若急需用房的,务必谨慎竞买。

(二)根据经营需要,标的内所有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均由原承租人投入,归原承租人所有,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若买受人系新承租人的,可自行与原承租人协商处置,与拍卖人、委托人无涉。

(三)原承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的,应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在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四)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委托双方不承担拍卖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在拍卖前需自行现场踏勘、测算和核实拍卖标的,自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报名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标的物一切现状及价格的认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物或拒付拍卖成交款及其他费用。

    二﹑报名办法:

1、竞买资格:合法续存的非制造业企业

2、标的物咨询、看样:即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现场展示,接受咨询自行看样。意向竞买人集中看样请于2024年10月12(下午2:00-4:00)自行前往标的物所在地。联系人:先生13805821135

3、报名者须于2024101616:00前(到账为准)将拍卖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户名:宁波恒阳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玉立支行; 号:39613001040023233)。

4、竞买人携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汇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于202410月16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到慈溪市横河镇上剑山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楼窗口办理报名竞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5、若法定代表人不能亲临现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等。

三、拍卖规则:

1、拍卖方式:增价拍卖,价高者得。

2、拍卖地点:慈溪市横河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横河镇政府北附楼三楼东开标室)

3、拍卖时间:20241017日上午9:30 

4、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含其它任何费用。

5、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有权根据出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并依法对竞买人的出价、应价以及成交进行有效确认。

6、当全场出现最高价时,拍卖师以“第一次”“第二次”“最后一次”的方式提醒其他竞买人三次加价的机会,若无人再加价的,拍卖师以落槌表示成交,成交后竞买人的应价、出价均无效。

7、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拍卖时间开始前到达拍卖地点,凭单位公章领取竞买号牌,否则拍卖人有权视为竞买人已放弃竞买。竞买人对竞买号牌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被错拿等原因造成的竞价或成交,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

8、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开始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口头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10、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接受,保证金不计息退还,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11、拍卖未成交且无违约的竞买人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退还(不计息)。

12、如需临时更换场地的,拍卖人将采用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通知竞买人。

13、竞买人报名时提交的地址(含身份证地址)、电话等即为有效的联系方式,若该联系方式产生通知、催告等无法到达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14、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五年租金)0.8%的拍卖佣金。 

四、税费承担:

1、成交价为年租金(不含税价格),买受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按实开具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租赁产生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2、涉及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至标的物归还委托人前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垃圾清运费、数字电视、燃气费等。

五、款项支付

买受人须2024年10月31日下午4时前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成交款÷五年)、房屋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拍卖佣金。

    1、首年租金(成交价÷五年)及房屋履约保证金交至慈溪市横河镇上剑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户行:农商行横河支行,账 号:95120701302002918 ,汇款时请备注项目名称。

    2、佣金交至宁波恒阳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玉立支行 号:39613001040023233。买受人若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在拍卖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3、买受人向委托指定账户支付的房屋履约保证金,由委托人出具收款收据,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且买受人结清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租赁期间费用,交还钥匙,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或变更经营地后,由委托人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六、标的移交:

1、买受人付清所有款项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实际租赁期起讫日期以委托人(以下简称“出租人”)与买受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2、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出租人承租人办理标的移交手续。

1)承租人为原承租人的,租期按原租赁合同时间延续。

2)如承租人为非原承租人的,原承租人承诺搬离期限于2025131日前,到期后由出租人收房将按现状交付给新承租人。如原承租人拖延搬迁,则出租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标的新承租人租期顺延,移交时间相应推迟出租人无法判断和保证收回租赁房屋的时间,因此无法确定向新承租人交付租赁房屋的时间和期限,并声明不做任何保证。新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交付租赁房屋时间无法保证或实现交付等待的时间过长等原因,向出租人、拍卖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诉求。

七、特别约定

1、本次房屋租赁权的拍卖确认的是承租人及租金,租赁的具体事宜以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2租金五年不变,实行先付后用的原则,按年支付,一年一付,第二年起提前1个月将下一年租金交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3、承租人具体经营用途须符合出租人以及属地政府、街道、相关部门的限制和要求,并符合规定的经营业态。出租标的属无证房产,因经营需要涉及当地规划、建设、卫生、防疫、公安、消防、城管、市场监管、环保、文化、环卫等部门办理的各项证照和行政许可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办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委托人和出租人对此不作承诺和保证。

4、标的按现状进行拍卖,如有破损,由承租人自行维修,费用自理。承租人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损坏或损毁的,承租人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5、承租人不得在标的内任意改变主体结构,需要对标的外立面和内部装修改造时,须将设计方案报出租人审查同意,若需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承租人必须恢复,无论何种原因解除租赁关系,所有装修均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6、租赁期内,涉及门前三包、卫生、消防及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7、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标的物损坏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将标的物转租、转借及分租。

9、如遇市政拆迁的,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自行投入的有关设施的政府补偿归承租人所有,其他拆迁补偿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0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本次《拍卖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标的物的。                                  ②将标的物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拍卖款项、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④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转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

11、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并须经出租人验收认可,互相结清租赁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承租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届满或合同提前解除之日起15天内;如逾期未搬的,则应按原租金标准的二倍向出租人支付占用期间的侵占费,出租人有权随时收回租赁物,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切室内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置。

八、法律责任:

    1、买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拍卖人有权在买受人违约时将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标的并征得委托人同意重新拍卖,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A.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B.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

C.买受人不按本《拍卖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2、如发现竞买人在交纳拍卖保证金后,联系原承租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形成围标或串标或索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则相关当事方缴纳的拍卖保证金暂不予退还,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由委托人视情况决定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由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

1、若有其他由拍卖人提供的与本次拍卖相关的附件均视为本拍卖须知有效组成部分。

2、本拍卖须知的解释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归拍卖人所有。                           

                                                                   宁波恒阳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十七

竞买人承诺声明

本人(单位)对标的物已现场踏勘,并已完全知晓与了解标的物之现状,对标的已知或未知之瑕疵,均愿意接受。《拍卖须知》已领取并仔细阅读,若竞买成功,愿意履行《拍卖须知》中约定的全部条款。

 

竞买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出租方:

 

承租方:

 

 

 

慈溪市横河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订

○二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住所:

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                                    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住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租赁标的

甲方将所属的位于慈溪市             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出租标的上设置的承租权情况如下:

    本合同标的没有设置承租权

方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出租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承租承租标的没有违反对承租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第五条  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租赁权取得方式:拍卖方式

2、租赁期限:   年,自20         —20           止。水电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租赁价格: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标的以   年租金成交价人民币(大写)            不含税;即:人民币(小写)¥      出租给乙方。

4、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租金先付后用,按年支付,一年一付,第二年起提前一个月将下一年租金交至甲方指定账户。缴款户名:慈溪市横河镇上剑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户行:农商行横河支行,账 号:95120701302002918

5、在移交租赁房屋前,乙方须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    万元,由甲方出具收款收据,租赁届满或合同解除时,乙方结清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租赁期间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交还钥匙,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或变更经营地后,由甲方一次性退还(不计息)。

第六条  双方约定事项

1、房屋按现状出租,乙方不得擅自拆、搭建

2、出租房屋内的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消防、污水等安装或增扩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如需对标的物进行装修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甲方若要求恢复原样的,乙方必须恢复,无论何种原因解除租赁关系,乙方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可移动财产收回,所有固定装修(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不得拆除、毁损,均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承担作价补偿义务。

3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不得分割转租、转借他人;乙方若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借、分割转租给他人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并解除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乙方因装修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非承重结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在租赁期满后无条件将其恢复原状。

5、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在租赁期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和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毁损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6、租赁期间乙方必须自行办妥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合法经营手续,经营企业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7、租赁期间乙方自理水、电、物业等与租房相关的一切费用。

    8租赁期间,房地产如遇市政建设拆迁、土地被收储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现时,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已付房租折算后退还,并不作任何补偿。

9、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房屋毁损和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乙方在签订合同并付清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方可进场使用或装修。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11、租赁期满,乙方无条件退还房屋。

交割

甲方应于2024     下午4点前完成实物交割。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租赁纠纷的处理

甲、乙双方如产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实物(由乙方引起的原因除外),向乙方支付累计    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无须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2、本合同生效且交割完成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首年租金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四年租金的,    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第十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慈溪市横河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202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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