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pq22c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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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梁平区城北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浓缩液全量化处理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梁平财处理〔2022〕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梁平区城北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浓缩液全量化处理项目”(项目号:LPQ22C00023)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LPQ22C00023采购时间:2022年05月06日
二、项目名称:梁平区城北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浓缩液全量化处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淞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丽
委托代理人:向航江
联系方式:18982251958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华盛路58号B-35栋七楼1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梁平区城市管理局
经办人:沈琼瑶
联系方式:023-53333998
通讯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新城行政中心1号楼407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重庆市梁平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 “梁平区城北生活垃圾填埋渗滤液浓缩液全量化处理项目”(项目号:LPQ22C00023,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2年5月2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2年5月24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投诉诉求
投诉事项1:本服务项目采购的服务期限为5年,涉嫌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培训要求“投标人应提供对采购人的基本免费培训,使采购人使用人员能够正常操作。”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中运营团队要求“拟派安装工提供了高级电气设备安装工证书和环境类相关专业中级(含)及以上职称的得3分;拟派设施运行人员提供了环境保护设施考试合格证书和具有环境类相关专业中级(含)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设置不合理,该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中运营团队要求“提供以上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期间至少3个月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单位编号(或单位社保编号),并带有相关部门公章或有效电子印章,未提供或所提供材料不满足上诉要求的不得分。”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中商务部分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认证、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45001认证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满分3分。(认证范围需与垃圾渗滤液处理相关,否则不得分)”设置不合理。三体系认证时皆要求企业运行体系多长时间才能够下发证书,变相限制了企业的注册时间。且垃圾渗滤液处理属于环保类的细分行业,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认证范围是否与渗滤液处置工程有关,没有明确,不利于专家评审。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中商务部分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得3分。”设置不合理,《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属于自愿性认证证书,没有特定的颁发主体,随意设置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资质证书或者培训证书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部分颁发机构对售后服务认证星级认证有人员、规模、业绩、时间等要求。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中商务部分要求“投标人的垃圾渗滤液全量化处理技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获得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报告》的得4分”设置不合理,变相限制了企业规模;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且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报告没有特定的颁发主体,其评价方法对时间有要求,变相限制了企业的注册成立时间。
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中商务部分要求“投标人企业具有蒸发器自主生产制造能力,提供蒸发器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认证证书得3分(证书必须明确体现“蒸发”字眼,否则不得分)及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投标人蒸发器生产车间照片,并承诺同意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前考察核实的得2分。”设置不合理,变相限制了企业规模;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且此项目为浓缩液处理服务项目,并非要求投标人给采购人制造蒸发器,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
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中商务部分要求“投标人企业具备有较强的生产制造能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企业得4分。”设置不合理,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且此项目为浓缩液处理服务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较强的生产制造能力,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10: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中商务部分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4分,认证范围需与蒸发干燥设备相关,否则不得分)”设置不合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自愿性认证证书,随意设置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资质证书或者培训证书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且此项目为浓缩液处理服务项目,难道供应商不能够购买国内其他符合要求的蒸发干燥设备吗?且证书要求企业按照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及相应的《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且正常运行至少六个月以上,变相要求了供应商的注册成立时间,排斥了新成立企业参与投标。 
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中商务部分要求“投标人具有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污水处理系统设备的售后服务)的,七星级的得3分,五星级的得1.5分(共3分)。”设置不合理,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属于自愿性认证证书。随意设置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资质证书或者培训证书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部分颁发机构对售后服务认证星级认证有人员、规模、业绩、时间等要求。
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中商务部分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采用MVR蒸发工艺,日处理渗滤液浓缩液规模300吨及以上的全量化处理类似业绩,每提供1项业绩得3分,满分9分。提供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合同以签订时间为准。证书证明材料需在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取得的才予以认可,否则不得分。”设置不合理,变相限制企业规模、企业资产、营业收入、利润等;本项目为浓缩液处理服务项目,并非必须采用MVR蒸发工艺,此项要求投标人具有采用MVR蒸发工艺,日处理渗滤液浓缩液规模300吨及以上的全量化处理类似业绩,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投诉事项13: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中技术部分要求“蒸发器采用低温负压MVR工艺、蒸发温度不超过75℃,真空度不低于60kPa得2分;分离罐材质为2507不锈钢材质(检测标准GB/T11170)得1分(需提供材质合格证及检测报告),换热器材质为钛材【测试方法:SEM-EDS】得1分(同时提供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共4分)”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蒸发工艺并非只能选用低温负压MVR工艺,供应商完全可以选择满足采购需求的其它工艺参与投标,此项评审因素的设定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14: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中技术部分要求“整体工艺必须为预处理+预浓缩+蒸发+产水保障+干燥工艺,否则本项所有子项均不得分。1.预处理工艺采用混凝沉淀除硬的,得1分;(共1分)2.预浓缩工艺采用DTRO膜工艺得2分;膜工艺系统压力等级在100 bar至120bar(不含)得1分,系统压力等级≥120 bar得3分 (需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共5分)”设置不合理。本项目为服务采购,工艺只要采购人满足采购需求即可。招标文件规定工艺为“预处理+预浓缩+蒸发+产水保障+干燥工艺”,供应商选择的工艺优于此工艺难道不行吗?
投诉事项15: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中技术部分要求“投标人承诺为本项目配置有远程智能监控系统,远程智能监控功能应具备以下功能:1.具备从电脑端和手机端实时监控现场设备运行情况的功能;2.具备设备状态显示功能;3.具备提示报警信息功能;4.具备采集数据分析功能;5.具备远程维护操作功能;备注:投标人提供佐证资料证明投标人具有远程智能监控平台(案例证明,软件著作权文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完善不得分。”设置不合理。此项目为浓缩液处理服务项目,不是采购远程智能监控,且评审因素已有要求浓缩液业绩了,此项又要求远程智能监控平台的,此项实质上为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16: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中技术部分要求中打分描述皆为“每提供一项得X分,全部提供得X分,未提供不得分,存在明显错误不得分”不合理。未细化及量化评审因素;存在明显错误具体指什么?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投诉诉求:
本项目招标文件多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1.请财政局责令采购人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文件第二十五条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2.请财政局依据87号令对采购人予以行政处罚。3.报请梁平区纪委监委,对采购人涉嫌勾结代理机构、以及福建厦门某供应商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二、被投诉人答复情况
投诉事项1:本采购项目包括浓缩液处理工艺技术及设施设备投入、配套设施建设、运行服务等内容,工作内容包括建设阶段、运营阶段、退场阶段三大部分,并非单一的购买服务,浓缩液处置服务费为综合费用,已包含设施设备使用、建设及运营费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项目不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2:上述要求一是为了便于采购人对中标人的作业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确保中标人规范作业;二是渗滤液处置具有不可中断的特殊性,若出现极端情况(如严重的疫情)导致浓缩液处理中断,必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设置该内容是为了确保在极端情况下浓缩液处理不中断,避免环境污染事故;三是这里的“免费”是指今后培训时采购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在进行报价时应考虑此项费用,慎重报价。因此,本条设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3:一、本项目属于环保项目,有大量电气化设备,因此要求安装工提供高级电气设备安装工证书和环境类相关专业中级(含)及以上合情合理,属于评定投标人的技术水平。二、本项目属于环保项目,运行稳定极为重要,要求运行人员环境保护设施考试合格证书和环境类相关专业中级(含)及以上职称是确保本项目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设置合情合理,属于评定投标人的服务水平。三、投诉人在事实依据中提及高级电气设备安装工证书、环境保护设施考试合格证书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人社局官网虽明确规定“目录以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但同时明确规定了:“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按照职业标准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上述2个证书均属于国家层面行业颁发的能力水平评价证书,可充分反映证件持有人的专业水平。经咨询,高级电气设备安装工证书、环境类相关专业中级(含)及以上职称、环境保护设施考试合格证书的都是行业内比较常见的证书,不存在排它性。
投诉事项4:设置的相关人员要求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的规定,依法评定投标人的技术服务水平。为防止部分投标人假借他人信息进行投标,损害采购人和其他投标人的权益,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人员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合情合理。非差别歧视待遇,也非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5:评标标准中要求的这三个认定,分别为垃圾渗滤液处理相关的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与本项目息息相关,是为了评定投标人履约能力。经网上查询和咨询相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认证、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45001认证属于很普通的证书,从事垃圾渗滤液处理企业大多数都有上述证书。
投诉事项6:本项目为重点环保项目,评标标准要求的《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批准且认可的鉴定中心进行认定,可充分反映投标人的环保技术能力。经官网查询,仅重庆就有10家以上企业有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官网最多可显示10家),因此不存在具有特定性,排斥其他潜在投资人。
投诉事项7: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是科技工作者对自己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取得实质性成果而撰写的科技文章,不属于奖项,采购人将投标人在垃圾渗滤液全量化处理技术方面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作为评价因素,属于评价投标人的技术水平,非资格限制。仅网上公示可查的垃圾渗滤液全量化处理技术都在10篇以上(大部分企业在获得该项成果以后未上传至网络),因此不存在排它性。
投诉事项8:蒸发器作为该项目处理设备的核心部件,若企业能够自主生产制造,可充分体现投标人自身技术实力,而蒸发器为非标件,各个厂家的蒸发器各不相同,其事故诊断、配件耗材、设施维修都高度依赖生产厂家,若,中标方本身就能生产蒸发器,其维修效率更高,减少不可控因素(例如生产厂家涨价、破产等)对本项目的影响,对运营阶段的稳定更有保障,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更低。蒸发器不是简单的加热,是一个系统的控制工程,核心技术为软件控制系统,据市场了解:能够制造蒸发器的企业,要么自研软件控制系统,要么委托软件公司编制软件控制系统。因此将软件著作权认证证书作为佐证资料。蒸发器广泛用于工业生产各个领域,能够生产蒸发器的企业非常多,仅网上可查的就有石家庄云浦化工、宏森环保、鑫达晟联、河北诺达化工等一系列企业,不存在排它性。
投诉事项9:本项目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浓缩液全量化处理项目,处理设施涉及电力、高压、高温等诸多安全因素,评标标准要求提供的安全生产标准“三级”为该标准的最低级,可反映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经咨询安监局,我区园区所有企业都有安全生产标准“三级”,不存在排它性。
投诉事项10:评标标准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可查,国家认监委批准认可的评价权威机构依据GB/T23331-2012认定的证书,可充分体现企业节能技术能力。本项目蒸发干燥设备属于高耗能设施,首先,设置这条为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其次,去年对高耗能企业进行了拉闸限电,为避免本项目因为能耗高被限电,从而导致运行不稳定。采购人将此项作为评价因素是为了评定投标人的技术能力,与本项目息息相关。取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非常多,因此不存在排它性。
投诉事项11:本项目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浓缩液全量化处理项目,运行的稳定性极为重要,高效的售后服务是避免环保事故的重要保障。《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是由国家商务部推荐,国家认监委批准认可的鉴定中心进行认定,可反映一个企业的售后服务能力,评标标准根据投标人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等级给分。该类证书非常普遍,一般企业都可以拿到5星级,稍微有规模的企业就能拿到7星级,不存在排它性。
投诉事项12:目前本项目日产生渗滤液浓缩液约300吨,投标人近3年若有类似运行项目,可充分证明投标人技术和服务水平,因此采购人将类似业绩作为评价投标人技术和服务水平的评价因素,符合的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取得相关业绩的企业非常多,因此不存在排它性。
投诉事项13:一是根据浓缩液特性,若蒸发温度过高,一是耗能严重,二是浓缩液有毒有害物质会随蒸汽一起蒸发,产水水质不佳且易造成大气污染,三是浓缩液有毒有害物质在冷凝过程中,易吸附在管壁结垢,必须及时清洗,影响设备运行稳定性。 而低温负压工艺就是利用压强越低,沸点越低的物理原理,通过降低蒸发器内压强,让水在75℃以下就开始沸腾蒸发,可有效减少浓缩液有毒有害物质的蒸发,而75摄氏度对应的真空度就在60kpa左右。上述工艺非某家企业独有,市场上均可采购。同时该工艺未作为资格条件,仅作为评价因素。从理论上通过增加真空度的方式可以让水在任意温度的达到沸点,这主要取决于设备的性能,市场上工艺普遍为50-90℃,最低已可以达到15℃,根据行业调查,渗滤液行业一般都在70-75℃,为防止部分投标人以次冲好,最终决定温度不超过75℃(对应的真空度就在60kpa)。浓缩液腐蚀性极强,一般材料极易被损坏,若分离罐和换热器使用材质不当,很容易导致浓缩液处理系统运行不稳定。经网上查询和咨询相关专家,渗滤液处理多数采用钛材和2507不锈钢生产耐腐蚀性设备。2507不锈钢是一种铁素体-奥氏体(双相)不锈钢,主要用于水处理、脱盐设备等需要机械强度高和耐腐蚀性强的领域,运用非常广泛。浓缩液分离罐为浓缩液母液固液分离设备,浓缩液母液含盐率高、腐蚀性极强,选择2507不锈钢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换热器为蒸发的主要设备,长期浸泡在浓缩液里,既要考虑抗腐蚀性又要考虑导热能力,钛材料兼具这两种特性,为保障浓缩液处理系统的稳定性,选择钛材料是必要而且合理的。 2507不锈钢材质和钛材属于市场上常见的原材料,投标人无论采购还是制造上述设备,都可以无障碍地利用到这两种材料。由于采用上述材料会增加一定的成本且与浓缩液处理系统稳定息息相关,因此采购人将此作为考评因素,不存在排它性。
投诉事项14:经市场调研,混凝沉淀除硬工艺具有效果好、见效快等优点;DTRO膜有耐高压、抗污染的优点,系统压力等级越高,虽然其成本越高,但渗滤液处理效果越好、稳定性越强;上述工艺非某家企业独有,市场上均可采购,同时上述具体要求未作为资格条件,仅作为评价因素。预处理系统。市场上使用了预处理工艺的基本都是采用混凝沉淀除硬,主要是确保后续处理工艺的稳定运行,这里明确该工艺是为了防止部分中标人偷奸耍滑,使用简单过滤系统冒充预处理工艺。
投诉事项15:本项目属于环保重点项目,存在极大的环保风险,采购人需要通过远程智能监控平台对本项目进行实时监管,考虑到不同软件的功能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不一定具备所有功能,采购人将需要的功能进行一一列举,根据投标人提供远程智能监控平台能够实现的功能逐项打分。在当今信息时代,这些功能都是基本的大众化的,其相关要求并无指向性及排它性,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16:技术部分相关评审因素均已细化和量化,专家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相关评审因素对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打分,同时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可作为后期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依据。为避免部分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混编乱造,若专家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存在违反基本逻辑和常识等明显错误,可以不予得分,评审过程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定和打分。因此评标标准中技术部分打分描述已经细化和量化,设置是合情合理的。
三、投诉事项调查情况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办理投诉的过程中,充分关联了投诉人的相关质疑事项,组织行业内专业人士进行了论证,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1:本项目包括浓缩液处理工艺及设施设备投入、配套设施建设、后期运行维护等内容。采购内容包括建设、运营、退场,建设期较长,总服务期是合理的。因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11页培训要求“投标人应提供对采购人的基本免费培训,使采购人使用人员能够正常操作。”培训服务与采购项目关系密切,这样设置是合理的。因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研判,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是项目运行的必要保证。我局责令采购人对现有人员资质要求进行优化,并按照法律法规合理设置分值。
投诉事项4:经研判,此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5: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认证、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45001认证,且认证范围需与垃圾渗滤液处理相关,与项目内容联系紧密,符合条件的不止三家,所以没有排他性。因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经了解,符合条件的不止三家,不存在排他性。因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7:科技成果评价报告能反应投标人的技术水平,经了解,符合条件的不止三家,不存在排他性。因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8:经研判,要求投标人具备蒸发器自主生产制造能力不合理。因此,本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9: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标标准要求提供的安全生产标准“三级”为该标准的最低级,不存在排它性。因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10: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可体现企业节能技术能力。经了解,具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不止三家,不存在排他性。因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11:售后服务认证等级反映一个企业的售后服务能力。经了解,目前有三家以上的企业满足要求,不存在排他性。因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12:经综合研判,采购人对日处理渗滤液浓缩液规模要求偏高,我局责令采购人对日处理渗滤液浓缩液规模进行修改。
投诉事项13-15:此三条是主要工艺技术要求,不应作为评分项,我局责令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投诉事项16:经综合研判,我局责令采购人进一步对评标标准中技术部分打分描述进行细化、科学量化。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内容部分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梁平区城市管理局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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