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象山县丹东街道梅溪路67号(象山县游泳馆)经营用房出租网络竞价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10/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黄老师13858385357
招标代理机构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4/10/24
公告正文

交易公告

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象山县体育中心委托,经象山县财政局同意,在象山县产权交易平台(访客浏览网址: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jmr/index;注册和登录网址: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web/login使用IE浏览器的,须8.0及以上版本;使用360浏览器的,须切换成“兼容模式”。以下简称“交易平台”),通过网络竞价方式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招租。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序号

标的名称

标的坐落地址

出租面积

租期

首年租金

交易保证金

1

象山县丹东街道梅溪路67号(象山县游泳馆)经营用房租赁权

象山县丹东街道梅溪路67号

2300㎡

5年

276600元

50000元

*以上标的不设保留价

二、注意事项

1、出租标的的现状具体以实际看样为准,请意向承租人务必现场看样了解实际情况。意向承租人一经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人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2、本标的座落于丹东街道梅溪路67号象山县游泳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约2,300平方米,包括:一座泳池525平方米(共8条泳道,每条泳道长25米,深度约1.5米),游泳馆配套淋浴房、卫生间、门厅、设备间、杂物间、休息室、办公室、消控室等约1,775平方米。

3、承租人须每年向出租人提供五千张游泳门票用于推动全县的游泳事业;承租人须每年无偿提供15天用作出租人举办、承办、协办的游泳比赛活动;承租人全权负责场馆的安全、卫生等工作,负责游泳馆消控的日常管理,按要求安排值守人员,根据消控室的管理规范,需安排人员全年每天24小时持证值班。

4、本标的用途为经营游泳相关产业,承租人需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经营游泳相关产业的资质及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如因资质不符或手续不齐全,导致无法经营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5、租金支付方式:五年租金在公示结束后2024年10月31日前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交易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6、承租人须在签订合同之前,向出租人缴纳3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间如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后,经出租人确认无违约的,履约保证金无息一次性退还。

7、经营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不得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8、经营期间承租人对安全事故负责,与出租人无涉;与消费者发生的任何纠纷,由承租人自行解决,与出租人无涉。

9、标的成交后,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10、本标的现处于出租状态,租期至2024年10月31日止。原承租人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

三、标的展示

1、展示时间: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18日(工作时间);

2、实地看样:竞买人自行前往标的展示现场看样(联系人:黄老师;联系电话:13858385357)。

四、竞买人资格要求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竞买)。

五、交易保证金

1、保证金缴纳方式:必须通过银行(包括网银)一次性足额转账

2、缴纳时间:在网络竞价结束前均可缴纳。为保证及时到账,建议在网络竞价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缴纳

3、退还: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网络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不计利息)。

六、网络竞价程序

1、注册:在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已经注册过的,无需再注册);

2、登录:可以用“用户名”或“手机号”或“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

3、报名:点击“报名”后交易平台即时审核;

4、缴纳交易保证金:报名通过后弹出《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请按照此单指示缴纳(不同竞买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不同,务必按本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缴纳

5、报价: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录交易平台在线报价。

详细操作方法请阅读交易平台中交易指南/竞买人操作手册(网址: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jmr/help

七、网络竞价时间

1、开始时间2024102310

2、截止时间2024102410时

3、延时竞价:在截止时间前5分钟起进行限时报价,期间如有新报价,则重新计时,再延时5分钟,直到5分钟内无人报价时竞价结束。

八、成交手续办理

竞价结束后,买受人凭有关证件(自然人凭身份证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公章)到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1、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结果公示结束后2024年10月31日前签订。

2、缴纳成交价款五年租金在公示结束后2024年10月31日前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交易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3、缴纳交易服务费自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首年租金成交价的2%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九、遵守《交易须知》规定

竞买人须继续仔细阅读《交易须知》,充分理解其内容,并严格遵守其规定。

 

[附]交易中心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404室。

咨询电话0574-65733128(金老师、何老师)。




交易须知

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委托人委托,通过互联网在象山县产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网络竞价方式公开有偿转让或出租竞价标的(以下简称“标的”),现就有关网络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交易须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网络竞价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交易公告(包括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等交易信息同时公开披露,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了解其内容,遵守其规定。

五、竞买人通过互联网在交易平台中进行独立自由报价,不得阻挠、恐吓、操纵其他竞买人报价,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报价。

六、竞买人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缴纳交易保证金等操作后才能进行网上报价。

(一)竞买人必须在交易平台进行实名注册,一次注册,长期有效。竞买人身份信息如有变化,应当及时更正。竞买人对上传的身份证件照片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二)注册用户可登录交易平台对意向标的进行报名申购。公告中对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需要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进行人工审核

(三)竞买人报名通过后,按照交易平台显示的《保证金缴纳说明单》指示信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四)交易保证金到账后,当网络竞价开启时,竞买人可进行网上报价。

七、报价以人民币计价。报价不含交易服务费以及移交标的、办理标的转户、证照变更手续等产生的费用。

八、竞买人自愿进行网络竞价,应当谨慎报价。报价规则如下:

(一)报价时间以交易平台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二)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三)竞买人采用增价方式报价,即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四)竞买人一经成功报价,即不能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或优先购买权人相同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五)优先购买权人与其他竞买人报价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优先;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的,如报价相同,先报价的优先;

(六)竞买人可以进行多次报价;

(七)交易平台设有委托报价功能,由竞买人设定一个自己能够承受的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此价前提下,当其他竞买人出价时,交易平台会自动增加一个加价幅度进行报价。委托报价功能由竞买人自行启用和撤销,撤销后可继续采用手动报价;

(八)竞价截止前数分钟起进入限时报价期,期间竞价将可能延时具体规则见公告

(九)报价结束后,最高报价者为买受人(标的有保留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成交)

九、竞买人应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以下情况,竞买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一)竞买人未按公告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而造成资格审核未通过的;

(二)竞买人注册的账号、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

(三)竞买人因断电,网络、设备故障,电脑配置过低,浏览器版本过低,操作不当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网络竞价的

十、竞买人应当在参加网络竞价前亲临标的展示现场,仔细查看标的,了解是否存在瑕疵等实际情况。如未查看,视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包括其存在的瑕疵。交易中心不保证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对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视频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十一、网络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原路退还(未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的保证金不保证按时退还)。买受人的交易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十二、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以下手续:

(一)缴纳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

(二)凭相关证件到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跟委托人签订合同;

(四)受领标的;

(五)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十三、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或需要转户而没有及时办理转户手续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并承担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以及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等承担责任。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中心可以中止或终止网络竞价活动:

(一)交易平台出现故障而不能及时排除的;

(二)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结束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三)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止网络竞价活动的情形。

十五、网络竞价中止后需另行安排时间继续进行网络竞价或终止网络竞价的,交易中心将发布相关信息,竞买人因未及时关注信息而错失网络竞价机会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交易中心相关文书,竞买人在注册时应如实填写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果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不确切,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由竞买人承担责任。

十七、竞买人进行网络竞价时,违反本须知以及同时公开披露的公告、合同等规定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交易中心和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取消竞买人资格,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十八、本须知其它未尽事宜,请向交易中心咨询。




象山县国有房屋租赁合同(游泳馆)

 

出租方: 象山县体育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及《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次房屋租赁是按房屋现状公开招租的,乙方对甲方所出租的房屋已作了充分的了解。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租赁范围

该房屋坐落于 象山县丹东街道梅溪路76号象山县游泳馆经营用房 ,建筑面积 约2300 m2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5 年,即自         日到      日止。

第三条  房屋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用该房屋仅作为 游泳及相关项目 使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如在乙方经营范围内,经有关部门鉴定,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加固或增设相关消防通道等设施的,均由乙方自行投入解决,与甲方无涉。

第四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

出租房屋租金采取五年一次性缴清的方法,先缴付租金后享有租赁房屋使用权。该房屋租赁每年的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五年租金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按规定凭缴付租金发票和招租成交确认书等与乙方签订合同。

第五条  保证金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先向甲方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300000(叁拾万) 元(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后,经甲方查实除用以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或其他未履行事项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在终止日一个月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因政策性拆迁或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房屋不能使用的,合同自行解除,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房屋拆迁经济补偿金、经济补贴费和设施补贴等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和补偿。

(二甲方若要终止租赁关系,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给乙方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租房期间必须遵纪守法,承担租赁期间的房屋防火、防盗及门前卫生责任,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若发生违法违纪事件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维修养护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必须保持房屋整体结构不受破坏,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赔偿。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装修和搭建临时建筑物,经甲方同意装修和搭建的,租赁期满时,乙方添置的活动物品、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部分(包括装潢部分),无偿属于甲方所有,甲方不补偿新增资产和装修费用。如乙方擅自拆除或恶意破坏不动产(包括装潢部分)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样,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若要终止租赁关系,须在3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甲方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四)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租赁房屋产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收视费、互联网费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对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废水、废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为此影响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如有关部门责令要求其整改,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租赁期满

(一)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无条件退还甲方。否则甲方可采用停水、停电等措施;乙方拒不腾退的,应按拖延部分时间向甲方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按应付租金的三倍计算),并按当年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如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的,可根据《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与下一轮招租工作。

第九条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4.该房屋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第十条  违约条款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乙方按当年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超过1个月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产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变相转租给第三方的;

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损害公共利益的;

4.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乙方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未按甲方书面同意书履行的;

6.乙方逾期支付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物业费、清洁费、水电、通讯等其他所有费用超过2个月或累计金额超过1万元的。

(二)甲方未按时交付租赁房屋的,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按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租赁房屋交付前,双方对现状进行确认,对相关财产拍照、造册。双方各执一份,作为期满移交依据。

(二)经营期间,乙方必须落实《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配齐配足救生员、教练员等,确保县游泳馆安全运行。同时,按要求落实消控室的日常管理,全年每天24小时持证值班。若因此发生问题,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确保游泳馆作为县级公共体育场馆面向社会正常性开放,必须保证全年正常营业时间不少于320天。每次闭馆均需提前向甲方作书面报备,经同意后还须提前向社会公告。若发现未经报备擅自闭馆,年累计天数10天以上或次数3次以上,甲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四)象山县游泳馆的游泳门票及其他有偿服务的价格须报物价部门核准,并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

(五)乙方须积极配合推动全县的游泳事业,每年向甲方无偿提供五千张游泳门票,于租赁期间每年121日前交于甲方。

(六)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在游泳馆举办、承办、协办的各类游泳相关赛事、活动,做到无偿提供场馆,并安排工作人员。甲方每年无偿使用游泳馆不超过15天,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七)乙方须积极配合全县游泳竞训工作,为甲方认可的县级游泳苗子到馆训练提供方便,指定西边两条泳道为训练专用泳道。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财政局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