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一揽子保险项目2022-12-14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2/12/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a3301010060100417001291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郭工0571-85784789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宗芬13336081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一揽子保险项目 2022-12-14
项目编号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一揽子保险项目
2022-12-14
2022-12-14
项目名称 |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一揽子保险项目 |
|||
建设单位 |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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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A3301010060100417001291 |
公告登记日期 |
2022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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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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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地点 |
杭州市之江路925号(临江金座2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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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 |
杭州汽轮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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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联系人 |
郭工 |
招标联系电话 |
0571-85784789 |
|
所属地区 |
市区 |
项目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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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公司 |
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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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联系人 |
张宗芬 |
代理联系电话 |
13336081560 |
|
是否联合体投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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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项目地点 |
浙江省杭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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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斌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临平区康信路608号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招标组织形式 |
委托招标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投资总额(万元) |
本期概算(万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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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技术规模指标
指标项 |
值 |
指标单位 |
企业及从业人员资格要求
对投标人的承包资质要求 |
|
从业人员资格要求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访问地址 |
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 |
访问方法 |
互联网访问 |
招标文件获取地址 |
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 |
相关附件:
-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一揽子保险项目招标文件1207.pdf】(若出现下载失败,请使用ie浏览器下载)【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一揽子保险项目招标文件1207.pdf】(若出现下载失败,请使用ie浏览器下载)
- 【招标公告.pdf】(若出现下载失败,请使用ie浏览器下载)【招标公告.pdf】(若出现下载失败,请使用ie浏览器下载)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2024年度一揽子保险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A3301010060100417001291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招标人:
招标代理: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杭州汽轮控股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监管单位:
2022年12月日
101887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价标准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1/87
第一章招标公告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一揽子保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对本项目有兴趣并符合投标人资
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具体如下:
1、招标编号:A3301010060100417001291。
2、项目名称: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一揽子保险项目。
3、项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4、项目最高限价:投标人报价中财产一切险投标费率不得高于0.0190%;国内水路、陆路货物
运输保险投标费率不得高于0.0290%;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投标费率不得高于:15年以下船龄费率:
0.0290%、15-25年船龄费率:0.0360%;邮包险投标费率不得高于:国内邮包险费率:0.0290%、国
外邮包险费率:0.0310%;资金来源:国有自筹。
5、招标范围及内容: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一揽子保险项目,
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及装修、存货、机器设备、计算机设备以及货物运输(包括国内运输
及国外运输)。
服务期: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6、投标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下同)复制件(加盖公章)】;
(2)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投标人须为在保险标的所在地(杭州)设有所属保险机构的省级分公司;
(4)投标人近五年(2017年01月01日(含)后)担任过浙江省内的大型企业一揽子保险项
目的独家承保或首席承保人,投标人下属分支机构的业绩视为投标人的业绩;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上述证明资料须齐全、有效,复制件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7、投标人登记入库
(1)凡首次参加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的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前(法定公休日、法
定节假日除外)完成“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入库登记和“企业基本账户”
登记手续的办理。
(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入库登记手续办理:
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链接地址:https://hzctc.hangzhou.gov.cn、
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下同)首页的“主体注册”栏目自行办理CA数字证书并完
成“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入库登记(详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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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通知→《关于开展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登记入库工作的通知》)。
咨询电话:400-0878-198。
(3)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登记手续办理:
投标人可携带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原件和复制件(加盖
公章)、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制件(加盖公章)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窗口办理。咨询电话:
0571-85085377、0571-85085379。
8、投标报名方式:本项目不设置报名环节。
9、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方式:本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补充文件(若有))以网上下载方式获取;
(2)下载网址: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详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交易信息→综合其
他→本项目招标公告→相关附件);
(3)下载时间: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问题
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3日)。
10、投标保证金交纳:本项目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如下:
(1)交纳金额:2.0万元;
(2)交纳账户: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户名:综合交易账户;账号:75828100067166-005;
(3)交纳手续: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将通过“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http://bzj.j-yi.com)
缴存(具体详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通知公告→通知→《关于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办投标
保证金专户调整的通知》中的“附件2: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投标人在线缴存操作手册”)。咨询
电话:0571-85085377、0571-85085379。
(4)交纳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前。
11、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1月4日09时30分00秒(北
京时间);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中豪•望江国际1幢9层招标代理部;
投标文件接收人: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张宗芬13336081560。
12、“不见面”交易方式: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具体要求详见本招标公告附件《“不
见面”交易方式须知》。
13、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相关公告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如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发布的信息为准。
14、联系方式
招标人: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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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康信路608号
联系人:郭工
电话:0571-85784789
招标代理: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中豪•望江国际1幢9层
联系人:吴工
电话:15397139153
电子邮件:54754498@qq.com
监管单位:杭州汽轮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东路68号
联系人:戴工
电话:0571-85090911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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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不见面”交易方式须知
各投标人:
疫情期间,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现就招标投标活动安排说明如下:
一、投标文件的递交、接收、保管
(一)投标文件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采用邮寄/快递递交方式,投标文件的邮寄/快递递交地址、收件人、联系方式
同本招标公告中的“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接收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投标人邮寄/快递投标文件后,
须及时和投标文件接收人取得联系,否则,因此导致投标文件接收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指定递
交地点收到投标文件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投标文件邮寄/快递封装要求:投标人除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封装投标文件外,邮寄/快递包
装务必牢固可靠,因包装原因出现影响投标文件完整性、密封性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投标文
件完整性、密封性以投标文件接收人的确认签收回复为准。
3.投标文件邮寄/快递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邮寄/快递到指定递交地点签收时间
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文件邮寄/快递递交的在途时间,预留提前量(为预防不可控因素,建
议尽量提前递交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到指定递交地点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
收。
(二)投标文件的接收、保管
1.投标文件的接收、保管:投标文件接收人应根据投标人反馈的信息及时跟踪投标文件,在对
收到的投标文件完整性、密封性检查无误后方可登记接收,做好投标文件的消杀、保存等工作,并
负责从投标文件指定递交地点运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开标室。
2.投标文件保管责任:投标文件自接收起至运送到开标室期间出现影响投标文件完整性、密封
性或信息泄露等后果由投标文件接收人负责。
二、开标
(一)开标会议采用“腾讯会议”线上直播方式
1.线上开标:由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将“腾讯会议”号、会议纪律通知给各
投标人,邀请其准时参加线上开标、观看开标直播;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刷证签到,开标期间投
标人代表通过“腾讯会议”保持全程在线直至开标结束。
2.密封性检查:由本项目监管人负责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性情况;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
况在线进行确认;招标代理机构做好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情况登记。
3.标录确认:在标录结果确认阶段,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腾讯会议”直播间要
求各投标人确认开标标录结果,各投标人在线回复确认标录结果完毕后(投标人因故未能确认标录
结果的,默认投标人已确认开标结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打印开标标录,宣布开标会议结束,
并负责保存“腾讯会议”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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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见证要求:本项目招标人、监管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开
标室现场并见证、监督开标全过程;开标期间投标人因未参与本项目全程线上直播而产生的相应后
果由其自行负责。
5.异议处理: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会议结束前通过“腾讯会议”在线上提出,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现场予以答复,并做好记录。
(二)其他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一律不要求投标人提供大件样品(小件样品与投标文件同寄),
不作讲标要求。
三、其他补充说明
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与本《“不见面”交易方式须知》存在冲突的,一律以本《“不见面”
交易方式须知》为准;除本《“不见面”交易方式须知》所述事项外,其余均以本项目招标文件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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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组织形式 | 本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 |
1.1.3 | 招标人 | 名称: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康信路608号联系人:郭工联系电话:0571-85784789 |
1.1.4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中豪•望江国际1幢9层联系人:吴工联系电话:15397139153E-mail:54754498@qq.com |
1.1.5 | 项目概况 | 招标编号:A3301010060100417001291。项目名称: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一揽子保险项目。项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项目最高限价:见招标公告。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
1.2.1 |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 国有自筹,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及内容 | 见招标公告。 |
1.4.11.4.2 | 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资格条件 | 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投标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 |
1.5.1 | 联合体投标要求 | 不接受 |
1.6.1 | 关联性投标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1.7.1 | 分包、转包 | (1)分包:不允许(2)本项目不得转包。 |
1.8 | 响应和偏差 | 对投标响应和偏差的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1.8。 |
2.2.1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要求见招标公告。 |
2.3.1 | 对招标文件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方式 | 提出问题截止时间:2022年12月23日。提出问题方式:投标人请在上述时间前将所有问题一次性以E-mail形式发送word版和加盖公章的PDF扫描件到指定邮箱:32960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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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qq.com。注: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的问题,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 ||
2.3.2 |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发出的形式 | 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页面公布(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可自行下载获取澄清或修改文件。注:投标截止时间前,请投标人务必关注补充公告。 |
3.4.2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1、纸质投标文件(1)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2)装订要求:采用胶装2、电子投标文件(1)电子文档一份(格式:word或excel,存储媒介:U盘或光盘)(2)电子文档与纸质投标文件一同提交。3、其他:(1)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4份。 |
3.4.3 | 装订要求 | 装订要求:A4幅面,双面打印,卡纸作封面。每册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注:未按装订要求、不采用胶装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拒收。 |
3.4.4 | 投标文件签署、盖章要求 | 对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3.4.4。 |
4.1.1 | 投标人登记入库 | 投标人登记入库要求见招标公告。 |
4.2.1 | 投标报名 | 本项目是否设置报名环节(一般不设置报名环节)。否 |
4.3.1 | 踏勘现场 | 本项目是否组织踏勘现场:不组织 |
4.4.1 | 投标预备会 | 本项目是否召开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
4.5.14.5.2 | 投标保证金交纳 | 本项目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如下:(1)交纳金额:2.0万元;(2)交纳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前。具体详见招标公告。注:投标保证金交纳后,还须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与本项目关联并打印《缴存确认单》,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第4.5款要求; |
4.7.1 | 投标文件密封包装要求 | 纸质投标文件和电子文档可分别或合并包装密封,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 |
8/87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字。 | ||
4.7.2 | 封套上写明 |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联系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注: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的项目,还需在邮寄/快递外包装上醒目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公司投标文件”,且注明投标人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手机)。 |
4.8.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年1月4日09时30分00秒 |
4.8.1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4.8.2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4.10.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杭州市之江路925号临江金座2号楼第6开标室。 |
5.2.1 | 开标顺序 | 按照投标文件后递交先启封的顺序确定。 |
5.4 | 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撤回函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并退还给投标人;(3)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4.7款要求包装、密封和标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启封,并退还给投标人;(4)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数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将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人。(5)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胶装的;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人数:_5_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组成方式: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专家产生程序:本项目专家从“杭州市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货物、服务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若库内专家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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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6空运费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7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建筑物部分损失时,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
标的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对于因此必须废弃的建筑物未受损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负责赔偿。但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移址的通知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8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任何承保风险造成机器设备的损坏而导致的重新安装、安
置费用。但本保单项下的总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9配套设施条款
本保单扩展承保与保险财产配套的电话、燃气、供水和供电设备、表具、管道、电缆和其他附
属设备,包括与被保险人营业场所相连的广场、道路或地下的,被保险人拥有或负责的类似设施。
该设施必须从属于房屋建筑或机器设备等保险财产。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0合同价格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保险标的已经售出但尚未交付而存放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因发生保险
事故造成该保险标损毁导致该销售合同被解除,则保险人对上述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按销售合同单
价为基础计算。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1电气损害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因超电压、超负荷、超运转、额外压力、短路、电弧、自热、
漏电、电线接触以及其他包括闪电的电气现象所致的电器或电子仪器装置以及各种设备和机器内的
电子和电器部件的损失。
免赔额:RMB1000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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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不包括存货)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他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
合同中载明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
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3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
双方一致同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仅限于保险人在承保前的书面询问,保险人
签发保险单,表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已有完全了解,因此,在发生事故损失时,保险人不得
以投保人未对书面询问外的其他信息履行告知义务而拒赔。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4检修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工作或停机状态下,以清洗、大修或检修为目的拆
卸,或在上述操作的过程中,或在随后的重新安装、试车、调试过程中因承保风险所造成的保险财
产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572小时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
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
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6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箱、
水管爆裂,对由此导致的水箱、水管自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8/87
中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
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
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
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
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
的费用。
(二)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
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
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核事件或核爆炸;
(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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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
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
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
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
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
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
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
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
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
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
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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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
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
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
务。
第十一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
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
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
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
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
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
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
追偿。
第十四条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
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
可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扩展条款
1临时仓储条款(90天)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货物在公共仓储地点或者其他被指定的仓库进行临
时仓储期间的风险。本条款所约定的临时仓储期限自货物抵达仓储地点起开始,并不得超过本保单
中所约定的90天的期限;同时,仓储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得中断。本条款所承保的风险以财产一
切险条款为准。
但是在仓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标的损失,属于本条款的除外责任:征收、称重、数量与
质量检验、包装、抽样、装卸、堆垛、分销。
被保险人须保证用于临时仓储的仓库需符合一类建筑物的标准,即其屋顶、外墙和内墙需以砖、
石料、钢筋混泥土、空心砖、实心砖或者石板所建,其内部的楼板、楼梯、作业平台需完全以非易
燃物质所建造,且需配备有24小时的安全措施和装置。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当发生本保单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将在理赔单证收集齐全并与被
保险人对赔款金额确认无误后30天内支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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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前款规定,当前述理赔单证和赔款金额未能在30天内确定时,保险人将按照已经与被保
险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赔款金额预付赔款,但预付赔款金额以索赔金额的25%为限。如果预付赔款超
过最终赔款金额,被保险人应将超出部分退还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分期预付保险费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投保人应按下述规定分期支付明细表规定的保险费:
第1期:预付保险费总金额的50%
(付款日期:2023年7月4日前)
第2期:预付保险费总金额的50%
(付款日期:2023年12月31日前)
如果投保人未按前条规定的付款日期支付该期保险费,则保险人对自该日起至收到保险费之日
止期间发生的任何灭失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清理残骸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货物损失而发生的清
除受损财产残骸的费用,货物损失不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的除外,此项费用以受损货物保险金额
的10%为限,在明细表中载明的赔偿限额之外另行计算。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重新包装费特别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被保险货物的包装、纸箱或类似物件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下,被保险
人可获赔偿总额应包括重新包装的实际成本和运输该包装的费用。空运费和关税(如含)也应包含
在上述费用中。
兹进一步同意,本条款下应赔付金额不包括在保单的保险金额中。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任一事故的责任限额不超过50万(或等值其他货币)。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灭火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1.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2.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
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除非另有其它保险存在;
3.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灾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
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保险人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
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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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前后装卸期间因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
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
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
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
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
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
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
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
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
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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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
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
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
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
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
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
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
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
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
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
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义务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
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
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
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
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
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
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
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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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
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
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
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
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
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
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
赔偿义务。
六、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扩展条款
1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
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
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
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限,海轮到达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轮在该港区内一个泊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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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在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第一次抛锚、
停泊或系缆。
(二)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
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三)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
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
险人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四)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
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注:本条款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
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纳相应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单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直接引
起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下述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1、任何伙同他人进行的影响公众和平的骚乱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停工有关);
2、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3、任何罢工者或被停工的工人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4、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邮件快递保险、邮包险条款附加包裹运输条款
本保险承保被保险货物自邮递开始直至安全按地址运抵目的地期间的一切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
损失或损坏。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任何由于大气或天气条件变化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
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以及间接损失。
在邮政或快递单证上的签字或标签完好的收到货物将被视作安全运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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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招标公告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杭州汽轮动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一揽子保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对本项目有兴趣并
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具体如下:
1、招标编号:A3301010060100417001291。
2、项目名称: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一揽子保险项目。
3、项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4、项目最高限价:投标人报价中财产一切险投标费率不得高于0.0190%;国内水路、
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投标费率不得高于0.0290%;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投标费率不得高于:15
年以下船龄费率:0.0290%、15-25年船龄费率:0.0360%;邮包险投标费率不得高于:国内
邮包险费率:0.0290%、国外邮包险费率:0.0310%;资金来源:国有自筹。
5、招标范围及内容: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一揽子保
险项目,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及装修、存货、机器设备、计算机设备以及货物运输
(包括国内运输及国外运输)。
服务期: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6、投标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下同)复制件(加盖公章)】;
(2)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投标人须为在保险标的所在地(杭州)设有所属保险机构的省级分公司;
(4)投标人近五年(2017年01月01日(含)后)担任过浙江省内的大型企业一揽子
保险项目的独家承保或首席承保人,投标人下属分支机构的业绩视为投标人的业绩;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
项目投标;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上述证明资料须齐全、有效,复制件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7、投标人登记入库
(1)凡首次参加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的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前(法定公
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完成“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入库登记和
“企业基本账户”登记手续的办理。
(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入库登记手续办理:
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链接地址:https://hzctc.hangzhou.gov.cn、
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下同)首页的“主体注册”栏目自行办理CA数字
证书并完成“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入库登记(详见杭州市公共资
源交易网首页→通知公告→通知→《关于开展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
登记入库工作的通知》)。咨询电话:400-0878-198。
(3)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登记手续办理:
投标人可携带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原件和复制件
(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制件(加盖公章)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窗口办
理。咨询电话:0571-85085377、0571-85085379。
8、投标报名方式:本项目不设置报名环节。
9、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方式:本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补充文件(若有))以网上下载方式获取;
(2)下载网址: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详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交易信息
→综合其他→本项目招标公告→相关附件);
(3)下载时间: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对招标文件
提出问题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3日)。
10、投标保证金交纳:本项目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如下:
(1)交纳金额:2.0万元;
(2)交纳账户: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户名:综合交易账户;账号:75828100067166-005;
(3)交纳手续: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将通过“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
(http://bzj.j-yi.com)缴存(具体详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通知公告→通知→
《关于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办投标保证金专户调整的通知》中的“附件2:建易投标保证金
平台投标人在线缴存操作手册”)。咨询电话:0571-85085377、0571-85085379。
(4)交纳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前。
11、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1月4日09时30分
00秒(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中豪•望江国际1幢9层招标代
理部;投标文件接收人: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张宗芬
13336081560。
12、“不见面”交易方式: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具体要求详见本招标公
告附件《“不见面”交易方式须知》。
13、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相关公告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如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杭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14、联系方式
招标人: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康信路608号
联系人:郭工
电话:0571-85784789
招标代理: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中豪•望江国际1幢9层
联系人:吴工
电话:15397139153
电子邮件:54754498@qq.com
监管单位:杭州汽轮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东路68号
联系人:戴工
电话:0571-85090911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3日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1750号1幢张江科学之门模力社区606-607室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路77号北航投资(无锡)科创中心303室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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