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
二、采购项目编号:0809-1641GZC31618A
三、采购项目名称:广州海关涉案船舶保管服务资格采购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 :人民币100万元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一)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
包(组)编号 |
包(组)名称 |
成交供应商 |
01 |
广州市南沙区涉案船舶保管服务 |
一家 |
02 |
深圳市南山区涉案船舶保管服务 |
一家 |
采购预算仅作为2个包组的项目合计预算金额,采购人不保证服务期限内各包组成交供应商的业务量。
1. 包组01:广州市南沙区涉案船舶保管服务
1.1.采购内容
采购人查扣船舶的保管场所,地点限定广州市南沙区。
船舶保管的场所地点所在地区:广州市南沙区,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需提供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
1.2.相关要求及说明
(1)供应商应具有船舶保管的经营范围,并具有船舶保管的场所,该场所须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应符合国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消防等相关管理要求),
(2)供应商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按照我方要求设立独立船舶账册,如实记录船舶的进出仓情况。
(3)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服务体系,确保及时响应我关船舶拖运有关要求,即具备接到海关查扣船舶的通知后,全天候24小时及时协助海关组织船舶保管作业能力;
(4)在合同期内,保管船舶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含船舶保险费用),保管物自交付时风险发生转移。保管期间,船舶或其部件被盗和因保管不善造成存放船舶搁浅、损坏、沉没的供应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船舶保管企业在拖运途中发生事故,其所有责任由承运人负责。
(6)船舶保管企业接收船舶保管后,因海事、安检等要求需变更存放地点的,迁移至新存放地点需产生的费用(如拖船费、船员人工费等)均由船舶保管企业负责。
(7)船舶保管企业在货物拖运、保管过程中,因自身责任造成货物被盗、灭失、短少、串换、损坏均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1.3.服务内容
广州市南沙区涉案船舶保管服务
序号 |
船舶类型 |
单位 |
说明 |
|
1 |
150吨位以下(不含150吨) |
元/天/艘 |
保管费 |
|
元/公里/艘 |
拖船费(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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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50吨位以上(含150吨)至500吨位(不含500吨) |
元/天/艘 |
保管费 |
|
元/公里/艘 |
拖船费(如有) |
|||
3 |
500吨以上(含500吨) |
元/天/艘 |
保管费 |
|
元/公里/艘 |
拖船费(如有) |
|||
4 |
三无船 |
元/天/艘 |
保管费 |
|
元/公里/艘 |
拖船费(如有) |
|||
备注:如具有拖船能力的企业可同时提供拖船费用报价 |
|
2. 包组02:深圳市南山区涉案船舶保管服务
2.1.采购内容
采购人查扣船舶的保管场所,地点限定深圳市南山区。
船舶保管的场所地点所在地区:深圳市南山区,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需提供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
2.2.相关要求及说明
(1)供应商应具有船舶保管的经营范围,并具有船舶保管的场所,该场所须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应符合国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消防等相关管理要求),
(2)供应商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按照我方要求设立独立船舶账册,如实记录船舶的进出仓情况。
(3)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服务体系,确保及时响应我关船舶拖运有关要求,即具备接到海关查扣船舶的通知后,全天候24小时及时协助海关组织船舶保管作业能力;
(4)在合同期内,保管船舶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含船舶保险费用),保管物自交付时风险发生转移。保管期间,船舶或其部件被盗和因保管不善造成存放船舶搁浅、损坏、沉没的供应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船舶保管企业在拖运途中发生事故,其所有责任由承运人负责。
(6)船舶保管企业接收船舶保管后,因海事、安检等要求需变更存放地点的,迁移至新存放地点需产生的费用(如拖船费、船员人工费等)均由船舶保管企业负责。
(7)船舶保管企业在货物拖运、保管过程中,因自身责任造成货物被盗、灭失、短少、串换、损坏均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南山区涉案船舶保管服务
序号 |
船舶类型 |
单位 |
说明 |
|
1 |
150吨位以下(不含150吨) |
元/天/艘 |
保管费 |
|
元/公里/艘 |
拖船费(如有) |
|
||
2 |
150吨位以上(含150吨)至500吨位(不含500吨) |
元/天/艘 |
保管费 |
|
元/公里/艘 |
拖船费(如有) |
|
||
3 |
500吨以上(含500吨) |
元/天/艘 |
保管费 |
|
元/公里/艘 |
拖船费(如有) |
|
||
4 |
三无船 |
元/天/艘 |
保管费 |
|
元/公里/艘 |
拖船费(如有) |
|
||
备注:如具有拖船能力的企业可同时提供拖船费用报价 |
2.3.服务内容
(二)商务要求
2.1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2.2报价要求
2.2.1.结算方式
本项目按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采购人不保证服务期限内各包组成交供应商的业务量。
2.2.2.报价要求
(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提供的报价清单进行报价,在符合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对采购文件中没有提及的内容,可按自己的理解适当增加,但有关价格及费用必须在相关报价表中列明(加备注),并说明理由。各分项报价表中免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等必须注明“免费”或数字“0”,但不能省略。对供应商漏报货物项目致使服务未能达到需求的要求和效果,其费用和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供应商所报单价为综合包干价,包含按要求提供对应服务的含税价格,含完税、人员人工、工具器材、运输、损耗品、场地、材料及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如供应商在成交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性内容需产生额外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其它费用。成交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价格,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在采购周期内由于市场波动而引致的风险。
2.3付款方式
相关船舶保管费凭发票支付,同一货物发票须根据采购人要求分时段开具。在办理付款手续之前,成交供应商须提供完整的结算清单供采购人确认,经采购人确认无误后,成交供应商开具等额的正式税务发票原件交采购人,采购人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发票在1个月内办理支付手续。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3、具有完成本项目的能力,信誉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供应商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具有船舶保管的经营范围,并具有船舶保管的场所,该场所须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应符合国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消防等相关管理要求);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本项目原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先后发出竞争性磋商公告及延期公告,但最终能各包组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均仅有一家,故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包(组)编号 |
包(组)名称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01 |
广州市南沙区涉案船舶保管服务 |
广州市丰旋船舶保管有限公司 |
南沙区南北台水域芦湾涌口(南沙区游艇会附近) |
02 |
深圳市南山区涉案船舶保管服务 |
深圳市蛇口利安实业有限公司 |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路153号利安购物中心商场4楼 |
八、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2017年1月4日至2017 年1月10日止。
九、联系事项
(一)采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花城大道83号
联系人:廖先生
联系电话:020-81103625
(二)采购代理机构: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六楼
联系人:赖先生
联系电话:020-83172166
发布人: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