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8月12日
(10)对于鉴定机构的监管,交警支队每季度不定期随机抽查十起各类鉴定结论进行审核,核查其结论是否准确;日常工作中由办案民警监督其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发现问题要求鉴定机构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终止合同。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详见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条款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采购文件中的服务条款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采购文件中的商务条款
(6)履约验收标准:①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按照GA/T1087-2021 标准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地面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及其他痕迹进行勘察、比对、分析、判断,并做出鉴定意见。包括同一性鉴定、种属鉴定、综合鉴定、可分为是否发生过碰撞、碰撞部门和形态碰撞位置、整体分离痕迹、客体唯一性标识、痕迹形成客体、痕迹种类、痕迹形成方式、痕迹形成过程等鉴定。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按照GA/T642-2020标准和GB7258-2017标准开展技术鉴定工作。③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按照GB/T33195-2016标准和GA/T1133-2014标准开展技术鉴定工作。
(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根据《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鉴定机构考核细则》验收。
(1)乙方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现场勘测、检验、鉴定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税金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服务响应时间:
①乙方接到甲方电话后,须在2小时内赶到甲方指定现场(特殊情况1小时内踏勘现场)。
②鉴定文书出具时间: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甲方要求出具鉴定文书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3)乙方在服务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损失自负,有关费用自理。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鉴定文书所涉及的原则、原理、具体计算结果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说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乙方提供的鉴定人员对相关程序的推进进行配合,此费用包含在合同总费用中,甲方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委托人及其他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6)乙方须保守甲方信息、案件相关信息、合同内容等秘密,未经甲方以及信息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复制、提供给第三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条款不因本合同终止、解除、无效等情形而失效,为长期有效;
(7)乙方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独立、合理的鉴定原则,不得出具偏袒性的意见书;
(8)乙方必须提供具有专业资质且无回避情形的人员进行鉴定,并保证采用适合鉴定标的物的检验、鉴定方式并按照法定的鉴定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并应保证鉴定标的物不受损,鉴定结果符合客观事实。并应对其提供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因乙方人员造成采购人、中标人、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乙方应当指派具有专业资质且经验丰富的人员踏勘现场,应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得破坏现场。
(10)乙方必须亲自履行本合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合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第三方承接。
(11)乙方负责对采购人移交的资料及标的物进行保管,保管期间若乙方将资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或因资料缺少、标的物保管不当损坏等导致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准确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乙方承诺其具备承接合同所涉义务的资质和相关技术条件,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并自愿提交工商登记资料和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交采购人存档备查。
(13)乙方承诺其所提交的成果资料系其独立完成,具有独创性、新颖性,不会对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如违反该约定导致侵权的,由乙方承诺全部的赔偿责任。
(14)乙方应在采购人授权范围履行义务,无甲方明确的书面授权,乙方不得超越采购人授权范围行事,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5)如乙方提供的检验鉴定文书违反相关规定或乙方履行合同其他义务不符合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按照10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或拒绝整改或提供三次不符合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6)乙方承诺其拥有出具检验鉴定文书的相应资质,如相关资质材料虚假,乙方将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补足。
(17)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出具鉴定文书或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勘测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额的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五天未提供鉴定意见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补足。
(18)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如发现资质出现问题、后果严重的虚假报告,或者一年工作中有三次及以上严重失误的,甲方有权报财政监管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乙方除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应支付甲方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保函费、执行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20)乙方应制定保密措施,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甲方各项保密制度、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防止泄密事故发生。
(21)乙方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计算机、存储介质和音像记录设备进入公安机关场所的,应当遵循公安机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依程序进行报备登记后方可使用。
(22)如造成甲方国家秘密、警务信息和个人信息泄露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7.4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3)政府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