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ycg-2024041000852
预算金额373.83万元
招标公司浏阳市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0731-83813098
中标公司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373.83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浏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8月12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202404100085-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40410008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优惠率(%)
1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项目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详见招标文件 1 20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数量 统一优惠率(%) 单价(元)
1 法医病理 尸表检验、死亡原因鉴定 390 20% 1945.6
2 法医病理 进一步明确尸表检验、死亡原因鉴定 6 20% 12160
3 法医临床 伤情鉴定 12 20% 516.8
4 法医毒物 发生交通事故的酒精鉴定 700 20% 243.2
5 法医毒物 路面查缉的酒精鉴定,用于酒驾、醉驾案件定性 1300 20% 243.2
6 法医毒物 确认驾驶员是否吸毒鉴定 13 20% 826.88
7 法医物证 交通肇事逃逸后遗留物证的认定、匹配鉴定 3 20% 1824
8 痕迹 单辆车的痕迹鉴定 598 20% 912
9 痕迹 车速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车辆痕迹物证鉴定 605 20% 1824
10 痕迹 两台车以上痕迹检测 1 20% 1216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7-19 —— 2027-07-18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浏阳境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服务内容:法医类鉴定包含但不限于:伤情、尸检、尸体解剖、酒精鉴定、其它法医类鉴定等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的鉴定内容;痕迹物证类鉴定包含但不限于:车辆痕迹、交通事故车辆技术、车辆速度鉴定,车辆属性,其它痕迹物证类鉴定等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的鉴定内容。
(3)配备技术人员数: 每项具备不少于鉴定资质的技术人员三人,二十四小时保障服务。
(4)乙方接到甲方电话后,须在一个小时内赶到甲方指定现场。
(5)执行交通事故痕迹类鉴定国内通行的现行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这些标准和技术规范为鉴定执行时现行有效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6)按照甲方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或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结果报甲方检验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检测或评估结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浏阳市公安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甲方根据实际鉴定类型、鉴定数量、中标价格及《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鉴定机构考核细则》,按程序申报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长岛支行(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7878018080892880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坚持七个基本原则:独立、客观、科学、专业、依法、准时、保密:乙方独立于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乙方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检验人具备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乙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2)乙方独立于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乙方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检验人不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检验人具备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
(3)依法检验:乙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乙方须按照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组织检验检测工作。
(4)按时检测:按照甲方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甲方。
(5)结果运用: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甲方要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擅自公开检测结果,甲方和检验人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检验报告中的记录应具体详细,检验意见应精简明确。名词术语必须准确规范,不得使用俗语或外语译音。文书格式应统一按规定的文书格式规范制作并注明签发日期。
(7)乙方检验时,必须对所有检验的项目拍照或录像存档,并做好原始数据的文字记录,对当事人到场见证的应在原始检验记录上签名,如当事人不愿意签名的应作好记录;对当事人不按时到场见证的,视为自动放弃见证并做好记录。
(8)乙方必须对所有的检验委托书和原始资料(包括检验照片、数据文字原始记录、视频资料等)复印归档,随时接受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检查。
(9)乙方制定科学合理、内容完整、详实可行的突发事件应急服务预案,并实行技术检验小组 24 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照常值班,保证在遇到突发性事故需要到现场检验时,能派出鉴定人在1小时内赶到指定地点。

10)对于鉴定机构的监管,交警支队每季度不定期随机抽查十起各类鉴定结论进行审核,核查其结论是否准确;日常工作中由办案民警监督其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发现问题要求鉴定机构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终止合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详见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条款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采购文件中的服务条款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采购文件中的商务条款

(6)履约验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按照GA/T1087-2021 标准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地面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及其他痕迹进行勘察、比对、分析、判断,并做出鉴定意见。包括同一性鉴定、种属鉴定、综合鉴定、可分为是否发生过碰撞、碰撞部门和形态碰撞位置、整体分离痕迹、客体唯一性标识、痕迹形成客体、痕迹种类、痕迹形成方式、痕迹形成过程等鉴定。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按照GA/T642-2020标准和GB7258-2017标准开展技术鉴定工作。③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按照GB/T33195-2016标准和GA/T1133-2014标准开展技术鉴定工作。

(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根据《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鉴定机构考核细则》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现场勘测、检验、鉴定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税金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服务响应时间:

①乙方接到甲方电话后,须在2小时内赶到甲方指定现场(特殊情况1小时内踏勘现场)。

②鉴定文书出具时间: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甲方要求出具鉴定文书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3)乙方在服务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损失自负,有关费用自理。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鉴定文书所涉及的原则、原理、具体计算结果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说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乙方提供的鉴定人员对相关程序的推进进行配合,此费用包含在合同总费用中,甲方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委托人及其他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6)乙方须保守甲方信息、案件相关信息、合同内容等秘密,未经甲方以及信息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复制、提供给第三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条款不因本合同终止、解除、无效等情形而失效,为长期有效;

(7)乙方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独立、合理的鉴定原则,不得出具偏袒性的意见书;

(8)乙方必须提供具有专业资质且无回避情形的人员进行鉴定,并保证采用适合鉴定标的物的检验、鉴定方式并按照法定的鉴定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并应保证鉴定标的物不受损,鉴定结果符合客观事实。并应对其提供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因乙方人员造成采购人、中标人、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乙方应当指派具有专业资质且经验丰富的人员踏勘现场,应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得破坏现场。

(10)乙方必须亲自履行本合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合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第三方承接。

(11)乙方负责对采购人移交的资料及标的物进行保管,保管期间若乙方将资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或因资料缺少、标的物保管不当损坏等导致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准确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乙方承诺其具备承接合同所涉义务的资质和相关技术条件,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并自愿提交工商登记资料和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交采购人存档备查。

(13)乙方承诺其所提交的成果资料系其独立完成,具有独创性、新颖性,不会对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如违反该约定导致侵权的,由乙方承诺全部的赔偿责任。

(14)乙方应在采购人授权范围履行义务,无甲方明确的书面授权,乙方不得超越采购人授权范围行事,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5)如乙方提供的检验鉴定文书违反相关规定或乙方履行合同其他义务不符合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按照1000/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或拒绝整改或提供三次不符合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6)乙方承诺其拥有出具检验鉴定文书的相应资质,如相关资质材料虚假,乙方将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补足。

(17)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出具鉴定文书或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勘测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额的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五天未提供鉴定意见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补足。

(18)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如发现资质出现问题、后果严重的虚假报告,或者一年工作中有三次及以上严重失误的,甲方有权报财政监管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乙方除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应支付甲方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保函费、执行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20)乙方应制定保密措施,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甲方各项保密制度、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防止泄密事故发生。

(21)乙方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计算机、存储介质和音像记录设备进入公安机关场所的,应当遵循公安机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依程序进行报备登记后方可使用。

(22)如造成甲方国家秘密、警务信息和个人信息泄露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23)招标过渡阶段所产生的鉴定费用由甲方按中标单价×实际数量结算给原服务单位。
(24)服务响应时间:中标人接到采购人电话后,鉴定人须在 1 小时内赶到采购人指定现场。投标人应保证 24 小时服务(无节假日),无条件满足应急检验鉴定工作的要求,即对于敏感、特殊、重大、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的快速检验鉴定,鉴定人承诺 1 小时到达指定地点,配合交警部门现场勘验或到达检验地点实施检验,并在采购人指定时限内完成鉴定报告,超出三次(含)以上在 1 小时内未响应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5)采购人将不定期随机抽查各类鉴定结论进行审核,核查其结论是否准确;是否公平、公正。发现问题要求鉴定机构及时整改,三次(含)以上整改不到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造成的经济上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浏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3)政府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浏阳市白沙中路9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长岛路8号新楚天扶华庭门面二楼
法定代表人: 周立强 法定代表人: 谢建新
委托代理人: 李志远 委托代理人: 王锦锋
电话: 0731-83813098 电话: 0731-84806366
传真: 0731-83813092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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